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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语实用会话
1.15.3 3 Système politique de l'Etat〔国家政治制度〕

3 Système politique de l'Etat〔国家政治制度〕

根据1958年宪法成立的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具有比以往历届政府更强有力的行政权力。法国政治机构深受戴高乐的影响,而戴高乐主义是建立在以下基本原则基础上的,这就是:伟大的法国,国家具有至高无上的中心作用;民族利益高于意识形态,国家必须毫不动摇地置于各党派之上。

法兰西共和国的立国之本是:自由(Liberté)、平等(Egalité)、博爱(Fraternité)。

根据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共和国总统、政府总理,以及议会等,各自具有以下职责及权力。

共和国总统 1958年宪法确立了总统(le Président)的行政统筹地位。按照1962年10月宪法修正案,共和国总统由全国直接普选产生,任期7年(现改为5年),可连任。选举方式是多数两轮投票制。共和国总统必须以有效票的绝对多数当选。总统选举由政府负责举行,宪法委员会监督执行,选举结果由宪法委员会公布。宪法规定总统的职权主要包括:

● 总统为三军统帅,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对外履行国际协定的保证人。与政府共同主导国家外交政策。

● 总统监督遵守宪法,确保公共权力机构正常运作和国家的持续性,任命总理,主持内阁部长会议。

● 总统颁布法律,签署由内阁会议讨论通过的法令和命令。

● 总统是司法独立的保证人,主持国家最高司法委员会。

● 总统任免最重要的文职和军职人员,拥有赦免权,当国家处于严重危机时行使非常权。

● 根据政府或议会的提议,总统可将有些法律草案提交全民投票。在与政府和国民议会、参议院议长磋商后,可宣布解散议会。

● 宪法规定了总统独立行使的权力和与总理分享的权力,以保证国家机构在分属不同政治多数派别总统与总理“共治”时期能正常运作。

总统府设在巴黎的爱丽舍宫(le Palais d'Elysée)内。

总理与政府 总理(le Premier ministre)是政府的首脑。按照宪法规定,总理由共和国总统任命后组织其政府,向总统提交政府其他成员名单,最后由总统任命。宪法赋予总理的具体权力是:领导政府活动,负责国家防务,保证法律的执行;有权行使宪法规定范围内的条例制定权;能在总统任命的官员之外任命文职人员;总理可以决定就政府施政纲领、总政策声明或者某项文本的表决向国民议会承担政府责任;总理掌管总秘书处等政府特殊行政机构。

政府(le gouvernement) 是中央行政机构。其成员包括总理、国务部长、部长、部长级代表和国务秘书,政府成员中不设副职。按照宪法规定,政府决定并指导国家的政策;掌管行政部门和武装部队,和共和国总统共同行使政权;对议会负责;拥有与议会会员同等的立法创议权;政府制定国民议会的议事日程等。

总理府设在巴黎的马提翁大厦(le Palais de Matignon)。

议会(le Parlement) 法国议会实行两院制,即由国民议会(即众议院)和参议院共同组成,均为国家立法机构。根据1958年宪法,议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法律和监督政府,对财政预算、确定社会经济行动、国家防务目标的纲领性法律等,进行每年一次投票表决。第五共和国建立的灵活而有效的运行机制引入了多极化政治,通过投票表决来实现相互制约,从而使议会在民主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

国民议会(l'Assemblée nationale) 由577名议员组成。国民议会议员均由单记名两轮多数制普选产生(约每10万居民中产生1名议员),任期5年。在总统决定解散国民议会的情况下,任期可以缩短。国民议会设1名议长,由每届新议会首次会议选举产生,任期5年。副议长6名,12名秘书和3名财务行政官。根据宪法规定,国民议会下设6个常务委员会,包括:文化、家庭和社会事务委员会、外交委员会、国防和武装力量委员会、财经和计划总委员会、法律委员会、生产和贸易委员会。每个议员都应参加6个常务委员会中的一个,并出席该委员会会议。国民议会大部分会议应对公众开放,辩论由媒体报道,通过的法律全部刊登在《政府公报》上。每周三例行召开的会议通过电视转播,供议员们就各种社会现实问题向政府成员提出询问。按照规定,政府的财政法草案应首先提交国民议会审议。另外,与参议院不同的是,国民议会拥有通过不信任案追究政府责任的权力。

国民议会设在巴黎的波旁宫(le Palais Bourbon)内。

参议院(leSénat) 321名议员由选举团间接普选产生,每届任期9年。选举团由各省议员、大区议员和市镇议会代表组成。参议员每年改选三分之一。参议院设议长1名,由参议院大会选出,任期3年;副议长4名,秘书8名和财务行政官3名,每3年改选一次。同国民议会一样,参议院下设6个常务委员会,包括:文化事务委员会、外交事务、国防和武装力量委员会、经济事务和计划委员会、社会事务委员会、财政、预算监督和国民经济统计委员会、宪法、立法、普选规章和一般行政委员会。按照宪法规定,参议院的主要职责是:审议法案和提案,修改法律,监督政府行为,确保共和国各地单位,包括市镇、省、大区和海外领地的代表性等。另外,在不经公民投票修改宪法方面,参议院与国民议会具有同样的权力,但是,与国民议会不同的是,参议院既没有通过弹劾案的权力,同时也没有被解散的危险。总统在休假或因故缺席时,由参议院主席代行总统的权力,但是没有行使解散国民议会和举行公民投票表决的权力。

参议院设在巴黎的卢森堡宫(le Palais de Luxembourg) 内。

宪法委员会(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宪法委员会被称为宪法卫士。宪法委员会是司法机构,由9名成员组成,任期9年,不得连任,不得撤职,每3年改选三分之一;成员中,3名由总统任命,3名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3名由参议院议长任命。宪法委员会主席由总统任命。当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主席拥有决定性的一票。

根据宪法规定,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确认选举争议和监督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负责总统选举、立法选举和参议员选举;对于公民投票具有事前协商和事后裁判的双重权力;负有确认总统失职的责任;总统在行使非常权之前应同宪法委员会磋商。1971年,宪法委员会对有关监督合法性的使命做出一项重要决定,即该委员会在检查合法性时,不仅要看是否符合1958年宪法,还要看是否符合宪法参考文本,1946年宪法宣言,1789年人权和公民宣言,以及共和国法律承认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规定,宪法委员会成为公民基本权和自由权的保护者,充分体现出了一种深厚、精确和严格的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