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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文书写作教程
1.12.7 第七节 辩护词

第七节 辩护词

一、文体简介

1.辩护词的含义

辩护词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当庭发表的系统性法庭发言。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辩护是被告人的一种诉讼权利,除自己可以辩护外,还可以委托律师或法律所允许的人为其辩护。辩护人则应依法据实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的意见,以实现其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职能。

2.辩护词与其他诉讼词的区别

辩护词与其他法庭诉讼词,如公诉词、抗诉词、代理词不同,它要对起诉书的指控内容进行反驳,所以辩论性很强。辩护词这一特点,决定了它属于论说文体。辩护词从文体上说是一种辩驳性很强的说理文章,具有强烈的针对性、辨析性和反驳性。它的主要论点是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起诉书和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在辩护内容上,针对起诉书和公诉词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对罪名的确定,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进行辨析,澄清事实真相,批驳对方的不实之词;辨明责任,指出对方对法律的错用,反驳对被告人的指控,揭露对方在诉讼程序上的违法行为。事实越辩越清,撰写辩护词并以此发表辩护演说,可以有效地促使法庭对案件的公正判决,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辩护词一般都要在事先做好准备,特别是第一轮的发言,通常都要写成文稿,在法庭审理中,根据情况变化,再作必要的修改。辩护词虽然不属于法定的法律文书,但为使其在诉讼中充分发挥重要作用,在写作上也要下功夫进行研究。

二、写作格式

辩护词不是一种法定文书,没有固定的撰写规范。但从司法实践中看,多数的辩护词(指第一轮发言)大体有一个类似的结构。即由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三部分组成。现简述如下:

1.首部

(1)标题。写明“×××案辩护词”、“关于×××(人)×××案的辩护词”等字样。

(2)抬头称谓。写明“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或“审判长、审判员”,说明辩护人是在合法并在法官统一指挥的情况下进行辩护的。

2.正文

(1)前言。这部分一般讲三个内容。首先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即申明是受被告人委托,还是由人民法院指定。其次讲辩护人出庭前做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与被告人通了信,做了必要的调查等(走访有关当事人,调查了解案情等等)。最后谈对全案的基本看法,如认为指控被告侵权或犯罪的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引出辩护理由。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我经××市××区(或××县)人民法院的指定,并受被告人×××的委托,出庭为他辩护。我查阅了有关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调查访问了××工厂、××街道等单位的许多干部和群众,刚才又听了法庭调查。我认为被告人×××构不成××罪。现提出辩护理由如下。”辩护人是被告的近亲属的可以这样写:“我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被告人除自己可以行使辩护权外,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出庭为被告辩护。今天,我以被告人×××的辩护人身份,出庭为被告辩护……”

(2)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关键和核心部分,在这一部分,要依据事实,引用法律,阐明自己的辩护理由。论证在前言中提出的辩护观点,反驳起诉书的指控。起诉辩护词,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组织和安排材料:

①针对犯罪事实认定进行辩护。犯罪事实是定罪量刑的事实根据,如果犯罪事实不存在或有较大出入,那就有可能从根本上推翻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从而否定被告人的罪行。所以辩护词首先要从对犯罪事实的认定上进行辩护。要否定公诉人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最有效的办法是否定公诉人的证据,提供新的证据。如果能从根本上否定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存在,有充足有力的证据驳倒公诉人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就要进行无罪辩护。其次,看公诉人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有否夸张和歪曲。有部分事实存在,但有些关键情节被夸张,或被歪曲,辩护词就应指出其失实之处,并用充分证据说明事实真相。这有利于减轻被告人的罪行。从事实方面辩护,要用原始再现的毋庸置疑的无懈可击的客观事实进行辩解,以澄清事实真相。叙事事实,应该有准确的时间、地点、人物、原因、行为和结果等完整的内容。

②针对指控证据收集进行辩护。如果发现案件侦查中证据收集的时间、地点、途径、手段、对象不恰当、不合法,物证、书证有张冠李戴的情况,证据本身内容不明、结论含糊、自相矛盾,与案件事实不具有内在的因果关系,等等,则可以从“证据不具有客观性”、“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等角度立论进行辩护。

③针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辩护。适用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对确定罪名的辩护,首先要弄清某一罪名的准确含义和应具备的条件,然后针对被告人的行为事实,运用法律理论进行分析辩驳,说明被告人的行为应属较轻的一种罪名,指出起诉书定罪不准、罪名不当。如将失火罪认定为放火罪,将过失杀人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将抢夺罪认定为抢劫罪,将抢劫“中止”罪认定为抢劫“未遂”罪,将正当防卫认定为防卫过当,将贪污罪认定为盗窃罪,将流氓罪认定为强奸未遂,将一罪认定为数罪等。起诉书如有此情况,就要从犯罪构成理论及各罪的特征入手,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对量刑的辩护,是在承认公诉人指控罪名的前提下,指出被告人存在着可以从轻处理的事实和条件,建议法庭予以从轻量刑。如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主动自首,未遂或中止;不是主犯,而是从犯,不是累犯,而是初犯;构成罪行,但后果不甚严重;犯罪人未到法定年龄,系聋哑人或盲人等。这些都可以成为罪责辩护的内容,或者指出被告人无罪或责任不大。

④针对犯罪过程的情理进行辩护。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情理因素不是主要依据。但要考虑犯罪的主观原因和客观结果两个方面,情理是主观原因中的一个因素。如果犯罪后果严重,而犯罪主体却具有使人能够宽容的情况,如无故意和过失心态,被胁迫和诱骗参加犯罪,或犯罪动机出于义愤等,也可为其辩护,以求得从轻处理。

⑤针对被告权益的忽视进行辩护。如扣押物品不办理手续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不合理的;没收非法所得,涉及他人财产的,可从维护被告权益的其他方面进行辩护。

辩护词理由的部分是由起诉书和公诉词中存在的问题确定的,并非每份辩护词都要写上述内容,也并非只限于以上诸点,辩护人可以针对起诉书、公诉词中的任何问题提出辩护的理由。

上诉辩护词的理由的撰写,要紧紧围绕上诉人针对一审裁判上诉人的合理要求而制作,对上诉意见进行加工、完善和升华,用事实和法律说明上诉请求的正确性,论证一审裁判的错误性,以此全部或部分否定原审裁判。

(3)结束语部分。这部分并非必备。如有必要,此处对整个辩护内容作归纳总结,概括全篇发言论点,重申辩护主旨,提出结论性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免予刑事责任或宣告无罪);对被告人如何定罪量刑,适用刑法的什么条款,对判决提出建议和要求。既可发挥画龙点睛的作用,也使辩护词周密完整。

3.尾部

写明辩护人姓名身份及其写作辩护词的具体日期。如果是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要在姓名前面写明律师供职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三、注意事项

1.多方收集资料,全面掌握案情

要扎扎实实地做好阅卷、调查、会见三项事情。要认真调阅案件材料,仔细研究起诉书,认真反复地对比,由表及里地分析,从中发现问题,捕捉疑点;亲临勘察作案现场,走访被告人所在单位、被害人、有关证人、被告人亲属等,进行慎重和周密的调查、核实,获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通过依法会见被告人、与被告人通信,真实地了解被告人的思想活动,了解被告人申辩的理由和证明这些理由的客观事实。由此,彻底弄清和掌握案件的事实真相。

2.抓住关键问题,确定辩护主题

在全面掌握情况、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要分析案情,辨别证据,确定论点,进而列出充分的辩护理由,使辩护词具有说服力和感染力。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辩护重心:如果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严重失实,定罪不当,就应针锋相对,据理驳斥;如果被告人确已犯罪,对被害人造成伤害,就应承认其罪行,找出理由请求法庭从轻处置;如果对被告人,从行为事实认定、罪名的确定,到量刑的意见不存在问题,无法找到从轻情节,就不能从犯罪行为本身去辩护,只能从社会环境、法制教育、不正之风等客观方面谈谈原因,以求得处理的客观公正。

3.叙事客观详实,用法要扣案情

一是要用事实说话,事实是怎样的,就怎样去写,不能歪曲和捏造事实。对事实的叙述要翔实,不但要抓住主要内容,而且要注意关键细节。被告人应承担什么责任,就老老实实承担,不能胡搅蛮缠。二是要用法律说话,对法律的引用,一定要紧密结合案情,用法学理论以揭示案情的性质,切不可生搬硬套,或曲解法律和政策。辩护词的作者绝不能不加分析地完全按照被告人的意图和要求行事,对其非法的利益和无理的要求,应坚决予以抵制。

4.逻辑严密不苟,语言确切精练

必须用论证的方式,进行反驳和证明,使辩护的论点得以成立并被法庭所接受。辩护词应力避观点含糊,言之无物,前后矛盾,语言要求确切精练,通俗易懂,层次分明,结构严谨。不用嘲讽语句,更不能使用人身攻击的言辞。

例文8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市××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崔××亲友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崔××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依法履行职责,承担辩护任务。

通过今天的公开开庭审理,以及前一阶段详细审阅案卷,会见被告和走访调查。辩护人认为受害人韩××是由王××、严××和牛××三人殴打致伤。被告崔××用脚阻挡了受害人一次,其动机不是出于伤害的目的,其行为也不是直接导致受害人十二指肠破裂的主要原因。起诉书指控被告崔××伙同他人对受害人韩××拳打脚踢依据不足。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整个案件过程有三次冲突

根据庭审调查和本案证人王××和严××(均另案处理)的证明,2005年5月28日上午十一时左右,受害人韩××首先和王××之间因为××超市商品交接发生争执并且互相殴打,接着牛××(在逃)共同参与殴打受害人韩××,经过现场保安和他人拉开得以平息。这是第一次冲突。这时本案被告崔××不在现场。接着受害人韩××站起后从王××身后偷袭王××,并且用脚将王××踢倒在地,因此引来王××、牛××和刚刚来到现场的严××三人的追打,上述三人和受害人冲突时被刚到现场的本案被告和他人拉开。此为第二次冲突。在此过程中,本案被告崔××介入时是来劝架的,并没有参与殴打受害人。被告崔××是该部门的主管,所以他得知发生争执打架事件后及时劝架也是很正常的事情,不可能积极参与殴打受害人。就在第二次冲突被拉开之际,本案受害人韩××又乘机在牛××的后背猛踢一脚,尔后径直逃跑,引发了第三次冲突。这时身在现场的被告崔××为了把事态控制住,让双方和平解决争端,在阻止受害人逃跑时本能地用脚拦了一下受害人,使受害人没有及时逃脱,后王××、严××和牛××三人对受害人的殴打也被被告崔××拉开。平息了双方的冲突后,被告崔××还多次对双方进行了调解。

二、被告崔××不是本次伤害案件的引发加害者,而是劝架调和者

从整个案件过程来看,王××和受害人韩××的争执是冲突产生的原因,受害人韩××的两次报复性袭击行为是导致后面的两次冲突的诱发因素,而王××、严××和牛××共同对受害人韩××腹部的殴打行为是受害人因十二指肠破裂而重伤的直接原因。被告崔××是在冲突发生的过程中介入劝架调和的,作为××超市部门主管和上述王、严、牛三人的直接上司,他不但没有指挥上述三人对受害人实施殴打,也没有直接对受害人进行殴打,而是先后两次将双方从冲突中拉开。所以从整个案件过程来看,被告崔××不是造成韩××伤害的引发加害者,而是劝架调和者。

三、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被告崔××伙同他人故意伤害

从被告崔××知道冲突发生开始,他就一直积极劝架拉架这一行为来看,被告主观上并没有伤害受害人韩××的故意,也即没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意图。受害人韩××的证人证言证明王××、严××、牛××对他实施了伤害行为,但是没有证明被告崔××对他进行殴打行为。证人张××、刘××也证明被告崔××没有对受害人韩××实施殴打行为。而作为直接加害者的王××和严××,因为被告崔××是他们的上司,所以他们的证言说法具有推卸责任的重大嫌疑,因此可信度不大。证人姚××的证言是2005年12月28日所作。该证人在笔录时说明自己对2005年5月28日的情况记不清楚了,多次用“我的印象”和“好像”之类不确定的描述。重要的一点是该证人连一直在现场参与冲突的严××没有一点印象,错误地把王××、严××、牛××三人对受害人韩××的殴打描述成王××、牛××、崔××三人对韩××实施殴打。可见,该证人证言的可信度极低,不能够真实反映当时的实际情况。因此上述证人证言不能证明被告崔××伙同王、严、牛等人对受害人实施殴打行为。

四、被告崔××的行为是一个独立的不当行为

被告崔××的五次供述均承认在受害人韩××报复性地踢牛××一脚后逃跑时为了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挽留韩××不成的情况下,本能地用脚挡了一下受害人韩××。正如前面所说和法庭调查查明,被告崔××在此之前一直是劝架调和者。作为××超市的部门主管,他不可能希望发生冲突,更不可能在冲突发生后激化矛盾。他挡住韩××的目的主要是让他留下来大家协商和解,防止韩××再次找人来报复闹事。他的行为属于一个独立的不当行为,和王××等人的积极殴打行为有着根本性质的不同。正是王××、严××、牛××三人对韩××头部、腹部等部位的殴打导致韩的十二指肠的破裂,而被告崔××的行为只是对韩××的下肢发生作用,不能直接导致十二指肠破裂。虽然被告崔××不具有伤害韩××的故意,他的行为也不是导致韩××十二指肠破裂的原因,但是他用脚阻挡他人跑离现场的做法也属于不妥,应当纠正。

五、被告崔××事后对受害人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

冲突发生后,××公安分局××派出所处警处理此事时,被告崔××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及时将真正凶手捉拿归案,后悔没有管理好员工纪律,并多次建议受害人韩××验伤治疗。在韩××住院治疗期间,被告先后两次和××超市有关领导前往医院看望慰问受害人韩××。韩××因住院医疗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现已经全部得到××超市的赔偿。

六、受害人韩××的报复行为有一定的过错

从整个案件发生的过程可以看出,如果受害人在第一次和王××发生的冲突平息后,没有突然将王××推倒在地,也不会导致第二次的冲突,在第二次冲突被被告崔××和他人拉开以后,受害人韩××又一次从牛××身后猛踢一脚,从而引发了自己第三次被王、严、牛三人的追打。所以,受害人韩××的两次报复性行为也是他被殴打致十二指肠破裂的诱发因素,他在本案中也存在着一定的过错。

综上所述,受害人韩××的十二指肠破裂是由王××、严××、牛××三人的殴打行为造成。被告人崔××的行为主观上是出于调解王、韩冲突的目的而为,客观上也不是造成韩××身体伤害的原因。同时被告人崔××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在事后还多次看望慰问受害人。辩护人建议合议庭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被告家庭的实际困难(独子,父、母均近70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等有关规定作出合法合理的判决。

辩护人:××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彭××

200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