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上诉状
一、文体简介
1.上诉状的含义
上诉状是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要求重新审理案件的书状。
2.上诉状的特点
(1)针对性。这是上诉状的主要特点。写上诉状的目的是引起二审审判或裁定,改变一审判决或裁定,因此上诉状的写作针对性很强,它是针对法院一审判决而发表意见、看法和提出自己的请求的。
(2)事实性。上诉状的重点在于阐明案件真实而详细的事实情况,所以必须把真实而详尽的事实如实地用文字叙述清楚,为司法机关断案判案提供有力依据。
(3)逻辑性。上诉状在叙述事件的详细经过时必须有严密的逻辑性,组成强有力的证据链,为司法机关断案判案提供方便。
3.上诉状与起诉状的区别
上诉状与起诉状的区别在于:起诉状必须写清事实,而上诉状一般无须列举事实,只需指出原判决中的不当之处,并概述不服原判的理由。起诉状是针对被告的,写法上多用叙述和说明;上诉状是针对原判的,重在据理力争,常用夹叙夹议的手法进行辩驳。
上诉状只能由具有法定身份的人提出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包括民事诉讼中只有一个原告和一个被告的双方当事人,原告或被告有两个以上共同诉讼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可提出上诉,无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可由法定代理人提起上诉。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刑事上诉状的有:当事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被告的近亲属和他的辩护人,经被告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行政诉讼中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准予上诉,但必须是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
上诉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写出并提交上级人民法院才具有法律效力。在民事诉讼中,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不服法院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刑事诉讼也有具体规定,从接到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的第2日算起,上诉时限分别为10日内和5日内(判处死刑的,上诉时限为3日)。行政诉讼中,上诉时限为15日,如果当事人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民事和行政上诉期限为60日。逾期写出和送达的上诉状,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写作格式
1.首部
(1)标题。标题应当标明“民事上诉状”、“刑事上诉状”或“行政上诉状”,前面不加限制性词语。
(2)当事人。当事人包括上诉人、被上诉人和第三人的自然情况。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是公民的,应先列写上诉人(原审被告或原审原告或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上诉人如有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接下来另起一行写法定(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以及与上诉人的关系。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列写姓名、职务。如果既有法定代理人,同时又有委托代理人的,先列写法定代理人,再列写委托代理人。
列写上诉人后,再列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并说明其与上诉人之间的关系。被上诉人不止一人的,要依次列写他们的基本情况。被上诉人在一审如果是由其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的,应该在被上诉人的下一行列写出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列写完被上诉人之后,如有第三人的,紧接着列写第三人的情况。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法人)的,应先列写上诉人,写明机关单位的全称及其所在地。在单位名称和所在地后面,另起一行列写这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如果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进行诉讼,而委托本单位有关业务人员或律师进行诉讼的,要在列写完法定代表人之后,另起一行列写出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有两人的,依次排列。
上诉人的情况列写完之后,接着列写被上诉人,方法与列写上诉人相同。被上诉人不止一人的,依次排列。
如有诉讼第三人的,在列写完被上诉人之后再列写。
写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还需注意两点:一是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后要注明在原审中的地位,并用括号括住。如“上诉人(原审原告人或原审被告人):张××,男,××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或原审原告人):鲁××,男,××岁……”二是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自诉人和被告人,谁提出上诉,另一方就是被上诉人。
2.正文
(1)案由。写明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判决书的编号和不服原判的事由。一般用下列程式语句:“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月×日××字第××号的民事(或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由此引出上诉的理由和请求。
(2)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这是上诉状的中心内容,因为上诉状重点是讲清上诉的理由,也就是说,要针对原审判决、裁定中的不当之处提出不服的理由。这部分的写作要考虑三个方面:
①关于对事实的认定。如果原审裁决在事实的认定上有错误,包括某种行为事实根本不存在,或有重大出入,或缺乏证据等,那就要用确凿的证据说明事实真相,全部或部分地否定原审裁决认定的事实。
②关于定性、裁决和适用法律。如果原审裁决在认定事实方面没有出入,而是在认定案件性质、确定罪名以及适用法律作出的处理有误,那就要运用法律武器,包括从法律理论上的论证和引用具体的法律依据,指明原审裁决在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
③关于诉讼程序问题。如果原审法院在审理案件和最后裁决中,存在违反诉讼程序的错误。包括是否应当回避,是否应指定辩护人,审判方式是否公开,审判组织是否合法等,也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指出其错误。在阐明了上诉理由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如请求二审撤销、变更原裁决,或请求重新审理等。
上诉状的特点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原判不当之处进行辩驳,可从以下几方面相应提出上诉理由。
①针对原判认定事实的错误(或有出入,或遗漏了重要事实,或缺乏证据),提出纠正的或否定的事实和证据。
②针对原判适用法律的错误,提出纠正或否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③针对原判理由不充足或错误,量刑失当,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道理。
④针对原判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提出纠正或否定的法律根据。上述四个方面存在的问题,都可以作为上诉理由提出,哪些方面不服,就针对哪些方面提出上诉理由,并在反驳过程中注意正面说理,阐明自己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理由的具体写法:有的先把原判决书(或裁定书)中不妥或错误的原话引出来,有的把原裁决不妥或错误之处概括成一段话,然后有针对性地陈述理由,予以反驳;有的以讲述理由为主,结合着指明原审裁决的不当之处。
阐述上诉理由,必须切实做到以下几点:
①上诉理由必须具有鲜明的针对性。
②上诉理由必须据实依法说理反驳。
③上诉理由和申诉要求上诉理由要注意恰如其分,力戒言过其实,无限上纲。
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写法也应有所变化,有的突出案件的关键性情节,集中说明理由;有的根据案情,针对原审法院的裁判逐条阐明不服原判的理由。这一部分的结尾处,一般应概括前文,写明“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裁判的主要错误),为此提起上诉,请求你院……(撤销或变更裁判)。”
3.尾部
上诉状的结尾包括四项内容。
(1)呈文或呈转对象。上诉状写好后,可以直接递交二审法院,也可以通过原审法院转交上一级人民法院。如果是前者,就写“此致××人民法院”。如果是后者,就写“××人民法院(原审法院)转送××人民法院(二审法院)”。
(2)上诉人签名盖章。如系律师代书,则应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书”。
(3)具状年月日期。
(4)附项。顺序依次列出:
①上诉状副本×份。
②书证×件。
③物证×件。如有证人,还要写出证人的姓名和地址等。
三、写作要求
1.介绍案由要准确无误
上诉状在介绍原审案件的案由时(可引述、可归纳、可概括)要符合原意,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一不能说成二,二不能说成一,更不能为了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而编造案情,这是写好上诉状的最基本要求。此外,还需注意语句简洁,语义明确,语言使用不准确会直接影响到案由介绍的准确性。上诉状的语言必须含义单一,切忌出现似是而非、含混不清或容易产生歧义的语句,同时要尽量不用或少用形容词,更不宜夸张渲染。
2.提出请求要明确具体
在申明上诉理由后直接提出上诉请求,请求要明确具体。在刑事判决中是判错了请求撤销原判,还是判重了请求减轻,或者在民事裁定中判得不合理、不公正请求纠正、重判,有什么请求提什么请求,要明确具体而又简明扼要地写清楚,不能转弯抹角、含糊其辞。
3.陈述理由要有针对性
已判案件之所以需要申诉,是因为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在事实认定、法律运用以及法律程序等方面出现错误或不当,被告人心里不服。上诉状在申诉不服原判的理由时,必须针对原判中的错误和不当之处,提出有力的反证,逐句予以有理有据的辩驳,提出否定的充分理由,从而论证自己无罪或罪轻。写上诉状不能像写一般议论文那样反复论说、随意发挥,上诉状对原判词的辩驳是短兵相接,对哪一点不服就直接驳哪一点,不容东扯西拉,要求每句话都要有很强的针对性。
4.运用法律要正确恰当
上诉不能仅凭冤屈感觉和主观愿望,一份写得好的上诉书除了依据事实外,还必须正确运用法律。原判是对是错,是轻是重,需要用法律去衡量。无论原判在认定事实、运用法律上,还是法律程序上的错误,都需要运用法律的有关规定去批驳。事实是重要的,但是,不会正确地运用法律论证,是难以写好上诉状的。所谓有理有据,也就是依据事实和法律。而要正确运用法律,要首先懂得法律,所以,要想写好上诉状,就必须学习法律专业知识。
5.使用语体要朴实庄重
诉状常用的表现手法是记叙、议论和说明。说明的方法,适用于诉状的首部、尾部和附项,事实部分常用记叙的手法,而议论手法则适用于诉状的理由部分。从语体要求看,诉状具有特殊的语言风格,它要求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实事求是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要求具有语言的简洁性,文字简练;同时要求采用消极修辞的方法,排斥积极修辞的方法。叙述事实不允许刻画渲染,夸张虚构,或者缩小其辞。
例文2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第二被告):潘××,男,1956年3月4日生,汉族,××市沙窝乡碎石厂厂长,本案第一被告的担保人,现住××市××路××号,电话:××××××××。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邹××,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单位职工,现住××市××路××号,电话:××××××××。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诉交通事故赔偿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2006)×民×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赔偿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的不合理请求。
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已尽到担保责任
上诉人与肇事司机潘××为一般朋友关系,被上诉人入院抢救时,已由上诉人为肇事司机潘××垫付医疗费10000元,潘××至今未予偿还,此款应算作上诉人已经尽到担保责任,故无须再承担其他责任。
(二)担保责任已过有效期
交通事故发生后,司机潘××为取回被扣车辆继续运营以换取报酬来支付被上诉人的医疗费用,请求上诉人作中人担保,上诉人当时作了承诺,并向××市铁山区交警中队出具了担保书。担保书并未涉及被上诉人医疗费用的支付和拖欠问题及身体康复后的其他问题。现在被上诉人身体已康复,本人的担保责任也随之终止,而被上诉人提出的索赔已超过担保期限。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判令上诉人赔偿担保所带来的医疗及其他费用是不能成立的。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有误,作出了错误的决定,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在维护法律严肃性的同时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潘××
2006年6月15日
附:1.本诉状副本二份。
2.书证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