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规章制度
俗话说得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和“矩”本身就有“约束”、“制约”的意思,人们引申这句话并赋予它新的含义,借用这句话来比喻办事、做工作,如果不按“规矩”,事情是办不好的。用现在的话来说,所谓“规矩”就是规章制度,任何国家、任何单位、任何部门如果不按“规矩”办事,一切事情都是办不好的。
一、文体简介
1.规章制度的含义
广义地讲,规章制度就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制定的具有约束性和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书的总和。狭义地讲,规章制度是为实施有效的管理而依法制定的对有关公务活动和个人行为提出具体要求的规范性文书,它包括法规、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章程、规则、制度、准则、公约、守则等。
2.规章制度的特点
比较之下,无论是内容、写作格式还是语言表述,规章制度与其他应用文书都有着很多不同的特点。
(1)政策性。规章制度是法规性文件,是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具体化。制定规章制度,既要根据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又必须以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和法令为依据,不得有任何的随意性。
(2)权威性。管理国家的大法大典,是经众多法学专家的研究、起草、修改,经过众多人大代表讨论、商议并通过才能实施的;针对地方、单位、部门的工作管理和经营所制定的局域性法规,是国家重大法规的具体化,同样是经过认真起草、认真修改、认真审议才能通过并实施的。所以,在国家的建设、管理上,在对单位、部门的工作、经营或对个人的言论、行为的规范上,规章制度有令行禁止的约束力,无论是谁,若有违反则必受其罚。
(3)约束性。规章制度一经制定,就是各级、各单位、各部门工作、言论、行为的准则,无论是哪个单位,无论是什么人,都必须严格地、无条件地遵守。就国家而言,只有在规章制度的制约下,才能使亿万民众的思想统一、言论一致、行为规范,才能把国家建设好,实现共同的目标;反过来,假如国家或各级、各地、各单位没有规章或执行规章不严,人们的言行失去了应有的制约或所受的制约力度不够,那么,任何国家、任何单位或部门不能维持正常的秩序和运转,自制能力差的人也难以规范自己的言行。
(4)明确性。规章制度要求人们遵照执行,因此,它的每条每款对人们言行的要求,在语言文字表述上必须明确清楚、通俗易懂、没有歧义。这样既能方便人们理解和领会,又能方便执法人员正确地行使处置权。所以,规章制度不能似是而非,模棱两可,使人无法遵从,更不能有遗漏的地方,以防被钻空子。
3.规章制度的分类
根据适用的范围、领域和约束力的大小,规章制度有如下类型。
(1)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的各职能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等,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地方政府规章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法律和上级行政机关的法规,按照规定的程序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行政规章有章程、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等几种形式。
章程是一个组织或团体共同遵守的纲领性文件。它由这个组织或团体根据其性质、宗旨、任务、组织原则、结构、成员条件、权利、义务及活动方式等因素作出相应的规定。如《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外合资企业章程》等。章程由该组织或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大会制定和发布,具有规范性、法规性和约束力。
条例是对某一方面的工作事务或某类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等作的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如1992年3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2004年2月7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条例的成文依据是宪法或国家的基本法律,所以条例的制发机关仅限于国务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规定是对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或专门问题所提出的要求和规范。如2006年8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
规定与条例相比较,一是其内容涉及的范围比条例狭小,二是其内容比条例更加具体详细。条例只作原则性的规定,规定则详细具体,便于实施。条例只能由国务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市、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发,规定则可由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制发。
办法是用于对某一项工作或事务做出具体规定的文书,如2005年4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3月14日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办法的内容、范围比条例和规定更窄更细,它不是就某一方面的事务做出原则性、粗线条的规定,而只是对某一项工作做出具体化、详细化的规定,实践性和可操作性更强。
细则是用于对已有的文件,包括法律、条例、规定、办法等进行解释、补充的辅助性说明文书,其作用是使之进一步具体化、详细化,便于实施和操作,如1992年3月14日国家教委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细则可以由各级政府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发。
(2)管理规章。管理规章是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为强化行政管理、经济管理、企业管理而依据法令、方针政策的精神和实际情况,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管理规章包括规则、制度、公约等几种形式。
规则也称守则、准则,它是在一定的场合为规范人们的行为而制定的共同准则,如“篮球比赛规则”、“考场规则”等。凡有集体、公众活动的场合,就会有规则。制定规则的目的是规范和限制人们的行为,保障各项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
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加强各方面的管理而制订的要求人们照章办事的行为准则,如“财务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员工医疗费报销制度”、“差旅费报销制度”等。
公约指一定范围的成员,为了实现共同的目的而约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如“市民公约”、“文明公约”、“班级公约”等。公约是由组织内部的成员相互协商、共同制定的,其主要作用是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并有利于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
除了在社会管理和日常生活中使用公约外,在国际关系上还有一种专用的外交文书,如《日内瓦公约》、《海牙公约》、《联合国儿童公约》等。这种国际公约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违者将受到国际社会的制裁。
二、写作格式及写作要求
1.条例
(1)写作格式。
①标题。条例的标题由三个要素构成,即国家机关名称+事由+文种。如:
A.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
②签署。签署一般在标题的正下方,写明发布机关、会议日期和名称,以及公布日期,并加括号。如果公布机关在标题中已写明,在括号中只写发布日期即可。
③正文。条例的正文一般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组成。
总则一般作为第一章,是条例的开头部分。主要陈述制定本条例的缘由、意义、目的、对象以及总的原则和要求等。但这些内容不一定在每一个条例里都具备,根据需要而写入。
分则是总则之下的各个章(条),也是条例的中心内容和规定的具体事项。分则可分为若干章(条),写明条例具体要求,每一条写一个具体内容。如果其中包括几个事项或要求,可在一条之下再分列几款、几项来叙述。分则的章目下应加小标题,标明该章的主要内容。
附则是条例的最后部分,同时又是条例内容的补充说明。内容为条例的适用对象、具体实施办法的制定权、解释权、实施的起始日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等。附则可以单独作为最后一章,也可以只用几个条文列出,排在最后。
(2)写作要求
①符合法规。条例的写作要严格遵循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不能与之相矛盾、相违背。
②切实可行。条例的写作必须充分考虑在现实条件下执行条例的可能性和在一定时期内的稳定性,力求合理、规范和完备。
③准确严谨。条例的条文既不能过于简要,也不能烦琐,使用的概念要准确、规范,语言表述要清楚明白,能怎么做、不能怎么做,允许这样做、不允许那样做等,都要规定得具体明确。不能含糊和笼统而言之,以免产生歧义而发生误解。
例文5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国发〔1982〕5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 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 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七条 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
通令嘉奖,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决定。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对职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办理。职工获得奖励,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对职工中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按照《发明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不再重复发给奖金。
第十条 经常性的生产奖、节约奖的发放原则、奖金来源、提奖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处 分
第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二条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第十三条 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注解:关于留用察看人员待遇问题,现按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七日《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留用察看人员经济待遇问题的通知》执行。)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
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
第十六条 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条 对于有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第十八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
第二十条 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
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职工被开除或者除名以后,一般在企业所在地落户。
如果本人要求迁回原籍,应当按照从大城市迁到中小城市、从沿海地区迁到内地或者边疆、从城镇迁到农村的原则办理。
符合本条规定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同迁入地的公安部门联系。迁入地公安部门应当凭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迁回农村的,生产队应当准予落户。
第二十三条 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
第二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各级劳动部门有权对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规定、办法、细则
(1)写作格式。这类文书的基本格式一般由标题、日期和正文三部分构成。
①标题。标题有两种形式:
三要素标题,即:制发机关名称+事由+文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
两要素标题,即:事由+文种,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②日期。关于发布规章的日期,除了“令”、“通知”等文种在内容中写明具体发布日期外,其余文种的日期可写在标题的下面,也可以放在正文的末尾。
③正文。内容较复杂的,可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内容较单一的,一般包括开头、条文和结尾三部分。
——总则或开头。内容涉及面广,用于宏观管理规章制度的开头,要有总体要求,并设“第一章总则”,下分若干条来表述。内容较简短的,其开头类似导语、总述,通常写明制定规章的缘由、目的和依据,表述较简练。多用“为了……”、“根据……”开头,写明缘由后引出导语,紧接着用“特制定本规定”(或“本办法”、或“实施细则”)、“现规定如下”或“特作如下规定”过渡到主体,也可以作为第一条来表述制定规章的目的,不写依据和导语等。
——分则或条文。这部分是主体。无论作用于宏观管理还是微观管理的规章制度,一般都用条、款、项的贯通式来谋篇布局。内容按原则性、规定性、实施性和补充性的顺序写;关键的基本原则要求列为第一章(条),接着依次写明具体内容。各项规定的先后次序安排,要本着主要在前、次要在后的原则。一条只写明一项内容,如果其中包含几项内容,可在该条下再分若干款、项来叙述。
——附则或结尾。这是规章的最后部分,主要交代该规章的实施要求、解释权、同过去或其他有关规章的关系,以及施行日期等。结尾的表现形式比较灵活,依据前两部分的结构形式,有的可列为附则,有的只标明条款的序号,有的单写一段结束语。
(2)写作要求:
①依法而制定。规定、细则、办法都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能起到行政法规的作用,一经公布就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反。所以,起草时必须认真领会上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条文,不得与现行或现有的法规、政策等有相矛盾的地方,如有矛盾则要作“以本规定(或办法、细则)为准”的说明。
②要周到具体。规定、细则、办法是人们各方面言行的准则,它涉及社会工作、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在起草和制订这些规章时,要充分预见工作和生活中将会出现的一切情况,针对这些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和处理标准。条款要做到尽可能没有遗漏,语言要明确无误,该怎么做、不能怎么做都清楚写明,否则会被人钻空子,造成工作的被动。
③行文条款式。国务院批准执行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行政法规的内容用条文表达,每条可分为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数字。法规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章还可以分节。”常用的是分章、条、款三级,最多使用章、节、条、款、项、目六级。
例文6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四条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职务。
第五条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领导干部任职时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报党委(党组)作出决定。必要时,组织(人事)部门可要求领导干部报告拟任职务所需要回避的情况。
第七条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回避情况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所在单位党组织发现其有需要回避情况的应当提出回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党委(党组)作出决定。
第八条 个人、组织有权反映领导干部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的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第九条 出现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十条 实行回避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调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级难以安排的,报请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需要实行地域回避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任期内调整的,在任期内予以调整;任期内难以调整的,任期届满后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报党委(党组)决定前,可以听取领导干部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十五条 除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所列情形外,法律法规对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驻外机构领导干部的任职回避,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对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任职回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领导干部的任职回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规定制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例文7
××××公司差旅费报销规定
1.公出人员返回公司后一周内必须报销还款。
2.报销时间为每周二全天,周三上午,周四全天。
3.出差费用包括往返车费(不包含出租汽车),宿费(住宿费限额80元/每天,低于限额,据实报销。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购票费。
4.交通费开支:
(1)乘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超过6小时的,每人每夜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
(2)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15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如开会则只负责往返交通费18元。
(3)如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5.出差伙食补助:
省外出差一般地区80元,特殊地区100元。
省直市出差一律40元。
省内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出差一律15元。
6.关于差旅费、会议费的几项特别规定:
(1)自带交通工具出差,不再报销任何车船费及外市交通补贴,司机的住宿费按一般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
(2)在交通工具(飞机、软卧除外)上连续乘坐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人员,每超过12小时增加30元的伙食补助。
(3)参加会议的出差人员在报销时必须提供会议通知原件或复印件。
7.下列人员不予报销伙食补助:
(1)会议通知上明确注明收取会议费且住宿费另收的。
(2)被外单位聘请提供有偿劳务的。
(3)带工资外出进修或学习的(一个月以内的业务培训除外)。
(4)在出差的同时发生业务招待费的。
8.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车船费、住宿费等直接差旅费之外的其他费用,需单独办理报销手续,不可与差旅费票据混在一起报销。
××××集团公司
2006年9月18日
例文8
关于医疗费报销的暂行办法
一、凡本校在籍学生均可享受每人每年五十元医疗费补贴,由学校医院控制统筹使用。
二、学生在校期间,患一般疾病者,应一律在本校医院就诊,否则医药费用自理;重病需要转院治疗者,必须经本校医院医生出具转院证明,否则,医药费用自理。
三、因公外出或实习期间患急症,可以在当地医疗机构就诊,凭乡以上医疗机构的处方、收据和病历回校报销;慢性病不得借故在外治疗,自购药品不准报销。
四、滋补药物及不属于公费报销范围的药物,概不报销。
五、学生在参加由学校组织的体育训练、比赛、军训、实验和实习等各项活动中致伤,凭指导教师证明,可报销医药费用的60%。学生在参加非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致伤,其医药费不予报销。
六、新生入学后由学校组织体检复查,复查过程中需要加做的体检项目,其费用由学生自理;发现有较重疾病,经学院批准不取消入学资格者,治疗此病的医药费全部自理;发现患有疾病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学生,应回家治疗,这一年的医疗费自理;若发现高考体检中未查出的先天性疾病及慢性病,学校不负担其手术费及医药费。
七、学生因病休学期间,凡与休学有关病症的医药费可报销60%。与休学无关的疾病,其医药费自理。
八、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正常情况下可报销医药费的60%。
九、因病情危急需直接送往医院急诊住院者,应该在住院三天内报告校医院,否则不予报销医药费。
××××大学
2006年10月
例文9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妆品的质量管理,促进企业完善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的《编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以及有关化妆品法规的规定,结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实施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包括护肤、发用、美容三类产品。其中护肤类发证产品有雪花膏、香脂、润肤乳液、洗面奶、护肤水、爽身粉、痱子粉、化妆粉块、香粉;发用类发证产品有洗发液、护发素、洗发膏、头发用冷烫液、染发水、染发粉、染发剂、发乳、发油、发用摩丝、定型发胶等;美容类发证产品有唇膏、指甲油、花露水、香水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生产化妆品的企业,不论企业的所有制和隶属关系,凡生产化妆品的企业只有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自行生产、销售或进行其他形式的交易活动,违者按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等七个单位联合颁发的《关于实行〈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的通知》(经质〔1987〕18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由中国轻工总会负责归口颁发、管理和监督实施;其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自行发证。
第二章 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发放和管理
第五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部门为“中国轻工总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轻工发证办”)。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国轻工总会质量标准部认证处。
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二)审核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报告及地方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三)推荐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审核其检验报告;
(四)负责组织审查组对企业进行质量体系审查;
(五)负责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发证、管理、监督与注销。
第六条 “轻工发证办”会同“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协会”组成化妆品小组,负责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各项具体工作。
第七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由中国轻工总会化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等12个检测单位承担(见附件六)。
其职责:
(一)按化妆品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检测方案和补充规定;
(二)对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并提出书面报告;
(三)按“轻工发证办”的安排,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并及时提出书面报告。
第八条 企业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一)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企业正常批量生产的产品,必须经生产许可证检测单位检验,证明各项指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本细则规定的质量要求(详见细则附件二);
(三)企业必须具备生产必备条件和质量保证能力,达到能够持续稳定生产出合格品的要求。包括: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统一的技术工艺文件;必须
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测人员等组成的队伍,并能严格按照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测试;必须建立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制度(详见细则附件二)。
第九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和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机构加盖公章,由轻工业厅、局(总公司)统一上报。
(二)申报企业属新投产、新转产不足半年时间者,持当地省级及计划单列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证明,可准予申报。
(三)申报企业投产、转产时间超过半年者,由当地省级及计划单列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按查处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有关文件规定处罚后,持罚款单和证明,可准予申报。
(四)审查企业质量体系,由“轻工发证办”组织审查小组或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会同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机构组成审查小组(成员报“轻工发证办”认可)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负责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抽封样品,填写检测样品封样登记表(见附件八),同时通知企业在规定日期内将样品送有关检测单位。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轻工发证办”保留不超过30%的抽查权。
(五)考核产品质量。检测单位收到样品后,在规定时间内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完成产品质量测试判定,将测试报告及时寄申请企业,同时将测试结果汇总后送“轻工发证办”和有关省、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各一份。
(六)汇总上报。轻工业厅、局(总公司)将产品质量测试和企业质量体系审查结果填在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结果汇总表(见附件五)上,连同企业的质量体系审查结论表(见附件四)原始资料及企业申请书各一份,在规定时间内寄“轻工发证办”。
(七)审核发证。“轻工发证办”根据审查结果,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编号发证,同时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公布。对于考核不合格者,从产品测试报告发出之日起或质量体系审查不合格通知之日起,允许企业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时间的整改,再次提出申请,第二次审查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请资格。
(八)经济联合体中的企业,化妆品使用同一种商标和厂名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由龙头厂提出(写明各分厂名称)或分别由联合体各厂提出。中国轻工总会将对经济联合体中所有厂点均要进行检查,全部厂点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生产许可证发给龙头厂或分别发给联合体中各企业。如联合企业中使用不同商标和厂名的单位,必须单独提出申请书,经检查评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发给生产许可证。未经检查合格的联营厂、分厂均不得擅自使用龙头厂的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一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及编号方法:
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化妆品产品的大、小包装盒(瓶、袋)外表面和随产品附的说明书上标明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标明方法统一规定为XK16—108并按证书编号。如:XK16—108××××。
第十二条 企业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要纳入地方的定期监督检查《受检产品目录》。各地方加强对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产品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测,并将日常监督的抽查检测结果及时通知企业主管部门并抄报“轻工发证办”。连续两次国家、省、部级抽查不合格的企业,注销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企业对审查结果、生产许可证颁发和注销有异议时,可向“轻工发证办”提出要求复审的报告。“轻工发证办”接到要求复审报告后,应在两个月内予以答复。企业对其答复或复审结果仍有意见时,可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裁决。
第三章 费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文公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凡申请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缴纳有关费用,项目包括:审查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和公告费。
产品质量检验费由企业直接交检验单位。其他费用交轻工总会。汇款地址:中国轻工总会机关服务局,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大街分理处,账号:×××-××××××-××。公告费按实际支出收取。交款单位汇款时请注明“许可证费用”、单位和详细地址。收费标准按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五条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注销并收回其生产许可证。由“轻工发证办”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一)粗制滥造,降低产品质量;
(二)经复查,不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三)将生产许可证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或未经审查批准自行给联营厂使用的;
(四)企业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不再生产时。
第十六条 各级参加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九),违法者要追究责任并给予必要处分。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执行《受检企业须知》(见附件十),凡发现企业通过请客送礼、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者,一律取消其资格,并在全国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根据有关法律追究企业和个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国轻工总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已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技管许发〔1994〕20号文批准发布实施。
中国轻工总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3.章程
(1)写作格式。相比之下,章程在规章类中属于形制和篇幅都是最大的,所以章程的写作相对复杂。但格式上的要求与其他规章制度大体相同,由标题、签署和正文构成。
①标题。章程的标题一般由两个要素构成,即:组织名称+文种。如:
A. 中国共产党章程
(2002年11月14日修改通过)
B. 中国农民工协会章程草案
②正文。章程的正文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
——总则。总则又称为总纲,它从整体上规定该组织的性质、宗旨、目标和任务等。
——分则。分则是章程的主体部分,是总则的具体化。根据总则对有关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常设机构的任务和职责及其会议的召开、经费等做出具体而全面的规定。
——附则。附则是对正文的补充,一般用于对未尽事宜进行说明,如说明生效日期、实施要求、制定权、修改权、解释权等。如果这些内容在正文的其他地方中已经说清楚,则可以省去附则。
(2)写作要求
①反复斟酌、认真讨论。章程在写作之前,一定要广泛征求组织成员的意见,达成共识,精心酝酿,确定主旨;拟稿过程中要注意语言的严肃性和严谨性,表述明白无误;草稿完成后要经过组织成员或代表的认真讨论、严格审议,在确认无误后再经会议通过并发布生效。
②全面具体、约束言行。章程一经制定,就成为一个组织或团体的行动纲领,为了使组织的工作正常展开并卓有成效,章程的条款对于方方面面都要做出详细、全面的规定,这样才能使组织成员照章行事并有显著成效。章程还能起到规范组织成员的言行的作用,每个组织成员都要严格遵守章程的条款要求,接受条款的约束,把组织的各项工作做好。
③保持稳定、慎重修改。制定章程是一个严肃的事情,所以章程一经通过、发布,就必须保证章程有较长时间的相对稳定性,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否则章程就失去了庄重、严肃、严谨、稳定的特性。但社会是发展的,经过若干年或相当时间的实践证明章程在某些方面存在不足或不妥,这时就应该进行必要的修改。这种修改不是某个人能独自进行的,必须如同当初起草章程那样,经组织成员或代表反复斟酌、认真讨论才能修改。
④结构严谨、条理分明。章程采用章、条式结构,所有的内容都分章、分条、分款叙述,条理清楚,表意无误,该怎么做、不应怎么做,使人一目了然。
⑤语言得体、精练明确。章程的语言必须合乎语体要求,要庄重、严密、准确、精练。不得滥用词藻哗众取宠,也不得言语嗦、让人厌读。
例文10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章程
(1991年12月16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海峡两岸关系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本会以促进海峡两岸交往,发展两岸关系,实现祖国和平统一为宗旨。
第三条 为实现上述宗旨,本会致力于:
一、加强同赞成本会宗旨的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的联系与合作;
二、协助有关方面促进海峡两岸各项交往和交流;
三、协助有关方面解决海峡两岸同胞交往中的问题,维护两岸同胞的正常权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有关方面委托,与台湾有关部门和授权团体、人士商谈海峡两岸交往中的有关问题,并可签订协议性文件。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协商产生。理事任期三年,可连任。
第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
本会聘请顾问。
第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每年度会务报告;修订章程;每年经费预算、决算;推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聘请名誉会长;聘请顾问;决定增免理事;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
第九条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会长、常务副会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条 理事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多数理事通过。
第十一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作为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召集理事会会议;增免理事,并提请理事会审议追认;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第十二条 会长领导本会工作。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常务副会长主持日常会务。
第十三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代表本会。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理事可代表本会办理某项具体事宜。
第十四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办事机构。
第三章 经 费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民间赞助和捐赠;国家资助;咨询服务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支出,受理事会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会的解散,应依法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本会章程自理事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章程由理事会修改。理事会全体会议修改章程,须四分之三以上理事出席,并须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
第二十条 本会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解释。
4.制度、守则(准则、规则)
(1)写作格式。制度、守则(准则、规则)等是较为常用的规章文书,其内容包括标题、正文和落款三大部分。
①标题。一般情况下,制度、守则的标题由两个要素构成,即:事由+文种。如:
A. 员工医疗费报销制度
B. 员工守则
也有三个要素构成的,即:名称+事由+文种。如:
A. 翰宇博德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B. ××学校学生守则
②正文
内容较多的制度的正文,其写法有条例式和条目式两种。
——条例式。由总则、细则、附则三部分构成。每一部分可根据内容的多少分为若干章,每章又分为若干条,条下还可分款、项等。总则常常是第一章,简要说明宗旨、任务、性质,对全文起统领作用;分则是主体部分,分条、分款写明具体内容;附则多是最后一章,说明生效日期、适用范围,以及修改、解释、批准的权限和未尽事宜的补充说明。附则可以单独成章,也可附在最后不设章。
——条目式。先写一个前言,说明行文的依据、目的,然后用“特制定本制度”(或本守则)作过渡,引起下文。条目是主要部分,一般按先主后次、先原则后具体的顺序逐条叙述。
内容简单的守则(准则、规则)的正文,其结构由前言、主体、结尾构成。
——前言。说明制定的缘由、依据、目的和意义。
——主体。分条款具体写明应该遵守的内容。
——结尾。提出执行守则(规则)的要求事项。
③落款。落款是在文书的末尾右侧签署制定的单位或机关名称和发文日期。如果在标题下方写了单位或机关名称和发文日期,这里就可免写。
(2)写作要求:
①符合政令,切合实际。制度、守则的内容一定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不能与之相矛盾;同时更要切合本地区、本系统、本机关、本单位的实际,能起到规范言行的作用,起到优化管理、提高效益的作用。
②行文简洁、结构合理。制度、守则和准则的行文一定要简明扼要、具体可行,切忌冗长,否则使人不得要领;在结构上采用条款式,将内容按次序逐条写清楚,使人一目了然。
③分清主次,有逻辑性。制度和守则条文内容的安排,要分清主次,以主在前、次在后的原则,各条款之间体现逻辑性。
例文11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89年11月17日颁布)
高等学校的大学生、研究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制度,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应当热心于改革和开放,有艰苦奋斗的精神,走与工农群众相结合的道路,努力为人民服务,为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而献身;应当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增强法制观念,有良好的品德;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立志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做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接班人。在日常生活中须自觉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1.维护祖国的利益。不得参与任何有损国家尊严和荣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反对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
2.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努力做维护民主和法制的典范,反对无政府主义。
3.维护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反对损害民族团结的行为。
4.坚持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关心集体;反对极端个人主义。
5.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说话要有事实根据,办事力求从实际出发;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6.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勤工俭学活动,虚心向工人、农民学习;不参与经商活动。
7.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勤俭节约;不浪费水、电、粮食;不向学校和家庭提出超越实际可能的生活要求。
8.注重个人品德修养。服饰整洁,讲究卫生;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说话和气,待人有礼;男女交往,举止得体;尊重师长,尊重他人;敬老爱幼,乐于助人;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9.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的文化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10.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在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中树立科学性和革命性相结合的学风。
11.维护教学秩序。遵守学习纪律,考试不作弊。
12.维护公共秩序。遵守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不扰乱秩序,不起哄;遵守学校校园管理制度,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不观看和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不在禁烟区吸烟。
13.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和私自拆装宿舍设备;不留宿异性;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留宿校外人员。
14.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珍惜教学、科研设备;损坏公物要赔偿。
15.遵守外事纪律。在涉外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与外国留学生平等、友好相处;对外籍教师和国际友人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例文12
财务管理制度
××××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有关机构或部门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由总会计师、会计、出纳和审计工作人员组成。在没有专职总会计师之前,总会计师职责由会计兼任承担。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 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押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轧账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七)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审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管理制度;
(二)监督公司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详细核对公司的各项与财务有关的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
(四)审阅公司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积累证据;
(五)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弊端,规范公司的经济行为;
(六)针对公司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七)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财务工作管理
第九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员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总经理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审计每季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总经理。
第十八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主管副总经理监交。
第四章 支票管理
第十九条 支票由出纳员或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二十条 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总经理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账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月底清账时凭“支票领用单”转应收款,发工资时从领用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资,领用人完善报账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财务人员要及时催办,到月底按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凡一周内收入款项累计超过10000元或现金收入超过5000元时,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总经理。凡与公司业务无关款项,不分金额大小由承办人文字性报告总经理。
第二十三条 凡1000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账户两日内,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总经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总经理签字。总经理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总经理确定。
第二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八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总经理批准后提取。
第三十一条 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三十二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三十三条 发票及报销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账凭证。
第三十四条 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总经理办公室及各部门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职员工资表,交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部主任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主管副总经理复核后,送总经理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三十六条 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部主任、总经理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第三十七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
第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九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由总经理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四十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四十一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七章 处罚办法
第四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罚本人月薪1~3倍: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四)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六)保留账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5.公约
(1)写作格式。公约的形制和篇幅有大有小,大的有如章程,形制完善具体,章、条、款、项俱全,篇幅较大;小的有如守则,形制简略,篇幅较小,分条分项按次序行文即可。
①标题。公约的标题有三要素标题和两要素标题两种形式。
——三要素标题,即:公约内容+文种或单位+文种;
——两要素标题,即:制定者+内容+文种。如:
三要素标题: 联合国打击跨国组织犯罪公约
两要素标题: 武汉市民文明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班级公约
②正文。形制较大、结构较完善的公约,其正文由序言、主体、结尾构成;形制较小、结构较简单的公约,其正文由主体、落款构成。
——大型公约。
序言。即开头部分,常常以“为了……特制定本公约”的句式写明制定的缘由、目的,以引出公约的具体内容。
主体。主体部分要分条列出公约的具体内容,各条内容既要有所侧重,又要有所联系,一般采用先原则、后具体的表述方法。
结尾。提出执行或检查要求。
——小型公约。小型公约无序言,只有主体。形制较小的公约,其主体较为简略,一般仅用序号表示条款的多少和内容的分类,一条就是一个要求或规定。
③落款。在行文的末尾标明制定机关或团体的名称,同时注明制定或生效的日期。
(2)写作要求:
①征求意见,达成共识。公约是一个组织或团体的成员共同制定的必须共同遵守的规章,所以要广泛地征求意见,认真地研究讨论,使大家达成共识,然后成文公布,各成员必须共同遵守。
②切合实际,具体可行。公约的内容必须切合工作和生活的实际,规定明确、具体,不得过于笼统;同时,公约要有针对性,使每个成员都觉得应该做到且能够做到。
③行文简洁,语言通俗。语言不可华丽,要得体、平实,读起来上口、易记,以便执行和检查。
例文13
印刷行业公约(试行)
中国印刷技术协会
印刷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又是文化产业的一部分。为了依法治业,以德兴业,适应我国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印刷行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印刷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自觉执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尊严。
第二条 认真贯彻《印刷业管理条例》,遵守印刷法规,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合法经营,自觉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严格执行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之规定,不承印非法、盗版和不健康的出版物;不承印假冒、伪造的注册商标标志以及容易对消费者严重误导的广告宣传品和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不承印其他假冒、伪劣印刷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四条 严格企业生产管理,积极贯彻相关技术标准,提高企业科学管理水平和社会、经济效益。
第五条 坚持技术进步,保证质量、服务到位,培育企业精神,创建名牌企业。
第六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诚实守信,切实履行合同、契约,牢固树立用户至上的理念,杜绝各种虚假欺诈行为,决不损害客户利益。
第七条 打破部门和地区封闭、封锁、分割,坚持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规范营销行为,反对无序竞争和不正当竞争,不侵害其他企业的利益。
第八条 企业之间要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加强联系,互通信息,交流经验,扩大合作,形成团结协作、共同提高的行业氛围。
第九条 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和保护职工的生产积极性,鼓励职工技术创新和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重视各类人才培养,积极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职工教育,不断提高企业员工综合素质。
第十条 积极参与和支持行业协会工作。
第十一条 本公约由各地印刷协会和印刷企事业单位发起,中国印刷技术协会组织制订,业内各类经济成分的印刷企业应自觉遵守,严格自律。
第十二条 中国印刷技术协会和各地印刷协会要经常检查公约执行情况,协调公约执行中行为内部与企业之间的有关事宜,对执行好的要及时表彰,广泛宣传。对违反公约的会员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直到除名。对违反公约的非会员单位,向有关方面提出建议酌情处理。违反法律的,由国家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公约所称印刷业包括从事出版、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的生产、科研、教育、经营、物资流通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 本公约在执行中如遇有和国家政策法规不符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中国印刷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年 月 日
例文14
××市市民文明公约
一、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制度,热爱城市,热爱劳动,同心同德干四化。
二、讲文明,讲礼貌,敬老爱幼,邻里团结,家庭和睦,不说脏话,不耍态度。
三、讲清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脏物,不乱倒垃圾,消灭蚊子、苍蝇、蟑螂、臭虫、老鼠。
四、遵纪守法,维护公共秩序,不打架斗殴,不起哄。
五、爱护山水林木,爱护文物古迹,爱护珍禽益鸟,爱护一切公共财物。
六、积极植树造林、种草栽花,美化、绿化首都。
七、破旧习,树新风,实行计划生育,婚事、丧事要简办,不赌博酗酒。
八、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坚决抵制反动淫秽书画和录音录像。
2000年11月10日
说明:作为规章制度中的几种重要形式,条例、章程、规定、办法、细则、公约等的适用范围相当广泛,不仅仅适用于一个国家,一个团体,还适用于一个企业、一个部门;建设和管理国家需要,规范企业经营和个人言行也需要。以上仅举数例针对教材的知识点作印证说明,其他方面的应用可阅读、参考有关应用文书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