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家
欲治春秋战国混乱的社会,老子所主张的彻底的恬淡无为,当然是不适当的。儒家崇奉尧舜,崇奉周公,想把当时的社会使之重返他们所想像的古代的黄金社会,当然也是不可能的。墨家理想虽高,但其言离实际太远,且亦带复古的倾向,更是不切实用。只有法家,立说全据事实,所以他们在实际政治上曾经有过不少的贡献。在于当时,封建制度因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已经逐渐崩溃,贵族的势力日趋衰落,平民在农商方面因生产技术的进步多有贮蓄,其势力因亦日趋强大。在这种时势之下,欲谋改革社会,只有因势利导之一途。社会的演进是遵循着必然的法则的,逆势而行的各种计划与理论不但徒劳无功,反而有阻碍社会进化的弊病。把这一点看得明白的就是法家。法家的学说都以当时社会的各方面的现实的趋势为根据,他们都想根据现实(Sein),树立理想(Sollen)。当时社会的各方面实际上已与古代大不相同,所以他们以为不应该以复古为理想(与儒墨相反),又因他们知道树立理想务须依据现实,所以他们不赞成海阔天空不顾事实的空论(与老墨相反)。他们主张先认识现实,然后再依据现实来谋社会的改革。他们以为时势常变,社会制度也须因之常变,他们主张变法。这一点是很值得我们赞颂的。
《商君书》(此书虽不足靠,引此聊供参考)《更法篇》说:“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伏羲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及至文武,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因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兵甲器备,各便其用。故曰: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汤武之王也,不循古而兴。商夏之灭也,不易礼而亡。然则反古者未必可非,循礼者未足多是也。”
《韩非子·五蠹篇》也说:“今有构木钻燧于夏后氏之世者,必为鲧禹笑矣。有决渎于殷周之世者,必为汤武笑矣。然则今有美尧舜汤武禹之道于当今之世者,必为新圣笑矣。是以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宋人有耕者,田中有株,兔走触株,折颈而死,因释其耒而守株,冀复得兔。兔不可复得而身为宋国笑。今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皆守株之类也。”
从这些议论,我们也可窥见法家与儒家的不同了。法家中间,申不害、商鞅、韩非最为著名,而他们一派又多推管仲为他们的元祖。不过管仲、申不害、商鞅的著书(现存者为《管子》、《申子》、《商君书》)都系后人伪造,他们的学说的详细我们无从知道。此地我们略述韩非的思想。
韩 非
韩非为韩国的公子。他是纪元前3世纪的人。他和李斯一同受学于荀卿,最喜刑名法术之学。当时韩国国势日弱,他曾数次上书韩王劝其变法自强,王不能用。秦王读韩非的著书,慕其为人,秦攻韩时韩使韩非向秦求和,秦王遂得与韩非相见。秦王曾想把韩非登用,因为李斯等所谗毁,非遂下狱。后来,李斯竟使人送毒药与韩非,叫他自杀。非遂死狱中。时为233.B.C.。韩非的著书,据《后汉书·艺文志》有《韩非子》五十五篇,今本亦有五十五篇,不过今本之中不免有后人窜附的部分罢了。韩非为人口吃,然通达世故,长于文章。蜀汉刘备称韩非申不害之书足以益人智慧,实是正确的批评。
重法尚刑,信赏必罚,为商鞅治秦的要领。量才录用,任贤图治,乃申不害治韩的方略。商鞅所注重者在法(法令)。申不害所注重者在术(统治术)。韩非则言法并言术。所以韩非可以说是一个集法家的大成的学问家。韩非不但综合法术,他并把儒道二家的思想冶为一炉。他学儒于荀卿,后来从荀卿所谓礼更进一层而提倡他所谓法。他又喜攻老子之说,以老子的虚静为人君治术的极致。《史记》评韩非谓其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归本于黄老,此言是确当的。韩非实不失为先秦思想界里面把申、商、儒、道加以综合的一个大思想家。
韩非主张法治,而他的法治论的出发点(或根据)却在于荀子的性恶论。荀子的性恶论的心理的基础在于人类的利己的欲望,韩非也是同样,以为人类是都具利己的欲望的。荀子以为人是利己的,因而也是性恶的,所以我们应该以礼来矫正人性来制限利己的欲望,而韩非却更进一步,以为果想治人,单单用荀子所谓礼实嫌不够,还得用法。他竭力主张法治的必要。这样,荀子提倡伦理的(或道德的)制裁,韩非乃是提倡法律的制裁的。《显学篇》说:“夫必恃自直之器,百世无矢;恃自圆之木,千世无轮。”世上没有本来就直的箭桿,也没有本来就圆的木材,一定要加以人工,箭桿方会直,木材方会圆。造矢造轮,都有待于人工,决没有天成的。人性也是一样,好人决不是天生的,一定要用法加以矫正,人方能成为好人。这一点就是他依据于荀子的性恶论的地方。
人类的行为,在于韩非,目的要在谋得自己的利益。《备内篇》说:“医善吮人之伤,含人之血,非骨肉之亲也,利所加也。故舆人成舆,则欲人之贵富。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也。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买。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这样,医师、舆人、匠人等的所为,其目标无非在于获得各人的利益。韩非并以为就是父子之亲,夫妇之爱也是都不足靠,父、子、夫、妇所谋的也无一不是各人自己的利益,君臣更不必说了。臣对于君所以尽忠,为的也不外是自己的利益罢了。
人为自私自利的动物,这是古今皆然,而就时势讲,今又不如古。《五蠹篇》说:“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虽倍赏累罚而不免于乱。”今日的现实如此,古代的状况如彼。在于古代,无法亦可致治。但在于今日,就是设了严法,致治尚且难望,何况无法?韩非,这样,站在性恶及时势二种根据上面竭力主张法治的必要。
儒墨主张复古,儒家想把周公之政,墨家则想把夏禹之政使之重现于今日,这在韩非看来,都是宋人守株待兔的办法。古代的德治决不能再现于今日。在于今日,施行严厉的法治,犹恐难以致治,所以像儒墨二家的样子,只知抄袭古代的旧制,不谋崭新的设施,是断乎不行的。在生存竞争十分剧烈的今日,不用法律来谋治国,这正和不加缰辔来御悍马一样。《五蠹篇》说:“夫古今异俗,新故异备。如欲以宽缓之政,治急世之民,犹无辔策而御
马。此不知之患也。”这样,人君是不可不用法律这一条缰绳来驾御人民的,否则人君就难免有颠覆的危险。仁爱决不是统治今日的人民的良好的方法。他用比喻说:“今有不才之子。父母怒之,弗为改。乡人谯之,弗为动。师长教之,弗为变。夫以父母之爱,乡人之行,师长之智,三美加焉,而终不动其胫毛,不改(有阙文)。州部之吏,操官兵,推公法,而求索奸人,然后恐惧,变其节,易其行矣。”(《五蠹篇》)同样,像古代的样子,用仁爱统治今日的人民,实无实效,可是若用法律统治,却还有致治的可能。这样,韩非对于儒墨所主张的仁政力加排斥,同时,他于老庄学派和名家者流也大事攻击。老子主张无为恬淡,以为非无欲无以致治。名家者流多作恍惚之言,玩弄诡辨。韩非则以为这些都是淆惑天下的邪说。他以为在于社会之中,子不可不讲所以事亲之道,臣不可不讲所以事君之道,试问怎样能够无为?又试问怎样能够恬淡?又在社会之中,人们不可不讲忠信,专用是非颠倒或模棱两可的言辞来行混骗,这也决不能算做办法。在于韩非,只有他的法治主义乃是最有效最完善的方策。法有一定的条文,背之则罚,守之则赏,赏罚分明,则人民就无敢不守法了。在法律之前,不拘贵贱贫富都系平等。人君能彻底施行法治,则今日的时势虽不如古,却仍能收治平的效果的。
韩非,又与商鞅一样,提倡重刑。《五蠹篇》说:“布帛寻常,庸人不释。铄金百镒,盗跖不掇。不必害则不释寻常,必害则手不掇百镒。”因为人性好利而又怕害所以治国之时,刑罚不可不重。刑罚如重,谁也不敢冒犯。所谓刑罚的目的在于惩戒恶人,刑罚重则恶人不敢为恶而良民因受其利。若在良民,刑罚的重与不重本无丝毫的妨碍。所以就良民说,刑罚尽不妨加重,而对付恶人则刑罚务须加重。晏子以齐景公繁于刑,讽谏景公,劝其减刑,韩非评其事,谓晏子以为刑多应减而不察刑之当与不当,晏子是根本错误的。他说:“今晏子不察其当否而以太多为说,不亦妄乎?夫惜草茅者耗禾穗,惠盗贼者伤良民。今缓刑罚,行宽惠,是利奸邪而害善人也。此非所以为治也。”(《难二篇》)他以为刑如当,就无所谓多;刑如不当,就无所谓少。我们应该只问刑之当否,不必问刑之多寡。他主张为保护良民,禁止奸邪起见,重刑是绝对必要的。
韩非除言法(包含刑)外,又言术。术指人君所以统治国家人民的方术。人君最重要的统治术有四。(一)为虚静。人主君临臣民首须虚静。在这一点,韩非的思想,依据着老子的学说。臣下事君,完全为者自己的利益,所以臣下总是窥伺人主的好恶而决定他们自己的行动的。臣下的一举一动总想投合人主之所好,避免人君之所恶,以期达到他们获得利益的目的。因为这个缘故,人主为求不受蒙蔽起见,最好不要把人主自己的好恶爱
表示出来,换句话说,人主务应虚静自持。他说:“去好去恶,臣乃见素。”(《主道篇》)人主果能虚静,果能不把自己的好恶表示出来,那末,臣下就无从知道人主的好恶,因而也就无从投人主之所好或避人主之所恶。这样,臣民的虚饰做作都无从发生,而人主就可以辨别臣下的真正的才能而加以驾御了。(二)为参验。治国固须用法,但法是死的,行法究有待乎行法之人。因此,用人为人主最基本的要务。用人当然不宜滥用,用人务须适当。把适当的人才用于适当的地方,这是人主在统治上最重要的事。人主果求用人适当,那末,除虚静自持外,还得用“参验”的方法。韩非把“参验”又名之曰“参伍”或“形名参同”。社会上负有声望的人如被登庸时,人主应考察其究竟是否名符其实。既用而任以职位以后,人主又应求其尽职。人主对于不能尽职之人固应加罚,即对于越职立功的人也应置罪。他说:“昔者韩昭侯醉而寝。典冠者见君之寒也,故加衣于君之上,觉寝而说。问左右曰:谁加衣者?左右对曰:典冠。君因兼罚典衣与典冠。其罪典衣,以为失其事也。其罪典冠,以为越其职也。非不恶寒也,以为侵官之害甚于寒。故明主之畜臣,臣不得越宦而有功,不得陈言而不当,越宦则死,不当则罪。”(《二柄篇》)这样,他以为典衣不尽其职,固属有罪,但典冠越职也应受罚,因为越职易使法律紊乱的缘故。总之,韩非主张法与此地所谓术在治国上是应当并用的,而在术之中,虚静与参验最属重要。(三)为防八奸。韩非以为人臣之所以成奸,有八种方法,就是八奸。八奸就是同床、在旁、父兄、养殃、民萌、流行、威强、四方。同床是指后妃夫人等而言,后妃夫人之言最易动人主之听,所以臣下往往联络后妃,以作种种非法之事。在旁是指俳优、侏儒等人主的亲近而言。人主对于亲近的人们因为他们最工谄谀奉迎,易于听从,故臣下勾结他们以作恶为非。父兄是指人主的亲族而言。亲族与人主的关系,最为密切,所以臣下常常勾结他们以行奸邪之事。养殃是说臣下以宫室、台池、金玉、子女等诱惑人主,使人主乱心纵欲,而臣下从中获取私利。民萌与民氓同,是说臣下施惠人民,收揽民心,使朝廷市井都只知臣而不知君。流行是说人臣养辩士,操纵舆论。威强是说人臣蓄壮士,遇有异己之人使壮士加以暗杀,以图增进自己的威力。四方是说人臣连络强国的使臣以博外国的欢心以胁迫君主。以上八端谓之八奸,是人臣常做的事情,人主务宜加以预防。(四)为执二柄。《二柄篇》说:“明君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法也。何谓刑法?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法。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人主自用其刑法,则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矣。故世之奸臣则不然,所恶则能得之其主而罪之,所爱则能得之其主而爱之。今人主非使赏罚之威利出于己也,听其臣而行其赏罚,则一国之人皆畏其臣而易其君,归其臣而去其君矣。此人主失刑法之患也。夫虎之所以能服狗者,爪牙也。使虎释其爪牙而使狗用之,则虎反服狗矣。人主者以刑法制臣者也,今人君者释其刑法而使臣用之,则君反制于臣矣。”这样,韩非以为人主所执以制臣的二种大柄(刑与法,赏与罚)是不可旁落的。二柄万一旁落,则不但贤者无从近君,就是人君的地位与生命也将陷入于危险之中而不能自拔了。他又把把持二柄的人臣名之曰重人或重臣,并把重人或重臣比之于猛狗。而韩非自己后来也竟死于这一种猛狗之手,想来这不是韩非初料所及的罢。
综上所述,韩非以荀子的性恶论为基础,社会的现实为根据,提倡他的法治论,他兼言申不害之术与商鞅之法,而以老子的虚静为其理想的极致。他是网罗了当时各派的学说而树立他一家之见的。他的议论,条理明晰,文辞畅达,读之令人称快。他的思想里面虽难免有过于冷酷的地方(如以为父子之亲,夫妇之爱,也不足靠等),但我们一考当时的社会的实况,他的主张也未始不包含有一面的真理。思想家的思想要不外为社会的现实的反映,韩非当然不是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