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8 因习第十八

因习第十八

盖闻三王各异礼,五帝不同乐。

昌按:《战国策·赵策》:“圣人之兴也,不相袭而王;夏、殷之衰也,不易礼而灭。然则反古未可非,而循礼未足多也。”《史记·商君列传》:“三代不同礼而王,五伯不同法而霸。”

此略外别内之旨也。

昌按:《公羊传》隐十年:“《春秋》录内而略外。于外,大恶书,小恶不书;于内,大恶讳,小恶书。”又成十五年:“《春秋》内其国而外诸夏,内诸夏而外夷狄。王者欲一乎天下,曷为以外内之辞言之?言自近者始也。”

至今之说,岂可同云。

昌按:史家称谓不合当时情实,语其条流,盖有二端,一者误承旧文,二者追改前文。子玄此论因习,特就前者言之。顾炎武《日知录》卷二十六“史家误承旧文”条举证甚详,如云:“《宋书·武帝纪》:‘永初元年八月戊午,西中郎将荆州刺史宜都王讳进号镇西将军。’《文帝纪》:‘元嘉十三年九月癸丑,立第三皇子讳为武陵王。’……并当时臣子之辞。”又云:“《三国志·魏后妃传》注:‘甄后曰:“讳等自随夫人”’,此‘讳’字明帝名,当时史家之文也。”此类皆子玄所未及。其追改前文者,赵翼《陔余丛考》卷二十二“古人追叙前事文法”条考论亦精,略云:“汉高祖朝太公。家令说太公曰:‘高祖虽子,人主也;太公虽父,人臣也。’又高祖过赵,张敖上食。高祖箕踞谩骂。赵相贯高等说敖,请杀之。敖曰:‘吾先人亡国,赖高祖得复国,秋毫皆高祖力也。’是时,高祖尚在,乃已称高祖。古人追叙前事,文法往往如此。疏节阔目,文义自明,固不如后人之密也。”此与因习无与,亦子玄所未及,然读史者所当知也,故附著之。(参《杂说下》篇笺记引《古书疑义举例续补》。)

何法盛《中兴书·刘隗录》称其议狱事具《刑法志》,依检《志》内,了无其说。

昌按:章宗源《〈隋书经籍志〉考证》卷一云:“《史通》所称《刑法志》当作《刑法说》。”若据何书本称,诚如章言。然此处连用两“志”字,似非子玄偶误,疑以避下文“了无其说”“说”字之复,故姑循旧名,犹《二体》篇称《项羽本纪》为《项传》之比也。

注为《列女》、《高隐》等目

陈汉章曰:“今范氏《后汉书·逸民传》无《高隐》之目。”

昌按:钱大昕《十驾斋养新余录》卷中“《史》《汉》目录”条:“范史本题《逸民》,此云《高隐》者,避唐讳,非误记也。”此云唐讳,谓太宗名世民。

触类而长

昌按:《易·系辞上》篇:“引而伸之,触类而长之,天下之能事毕矣。”

实繁其徒

昌按:《左传》昭二十八年:“实蕃有徒。”“繁”与“蕃”通。

魏收著书,标榜南国,桓、刘诸族,咸曰岛夷。是则自江而东,尽为卉服之地。

昌按:《曲笔》篇云:“魏收以元氏出于边裔,见侮诸华,遂高自标举,比桑乾于姬汉之国;曲加排抑,同建邺于蛮貊之邦。”与此同意。周一良《魏收之史学》论之曰:《魏书》“《本纪》兼载邻国兴灭继绝等事,至详赡明析。惟于南朝及十六国使臣之来,一例书朝贡,近似夸仳。然元魏之先,本受职于司马氏,故《魏书》犹称西晋诸帝之帝号,记晋怀帝封昭帝禄官为代公,晋愍帝封穆帝猗卢为代王,皆不隐避。《卫操传》载操颂桓、穆二帝功德碑文,其中称晋室为‘王室’、‘宸极’,尊晋帝为‘晋皇’、‘天王’,深表二帝之忠于晋朝。《太祖纪》亦不灭初年受制于苻秦之迹。是岂夸大曲笔者所为乎?道武建号而后,始定一尊,于东晋、宋、齐、梁之传皆称‘岛夷’,十六国则目为‘僭伪’,犹沈约《宋书》之称‘素虏’,以当时人纪当时事,固难责其不袭用此等字样也。”因谓子玄此之所云,“是误史家所采用一时一地之名称为亘古不变之事实。伯起固无是心,后人亦决不至谓江南为被发文身之地。刘氏之言,不近于深文周纳乎?”《尚书·禹贡》:“岛夷卉服。”孔《疏》:“《释草》云:‘卉,草。’舍人曰:‘凡百草一名卉。’”

而世有撰《隋书经籍志》者,其流别群书,还依阮《录》。按国之有伪,其来尚矣。……扬雄撰《蜀纪》,子贡著《越绝》,虞裁《江表传》,蔡述《后梁史》,考斯众作,咸是伪书,自可类聚相从,合成一部,何止取东晋一世,十有六家而已乎?

昌按:此论史志著录史籍,亦有因习前载,未尽妥帖者也。

考《越绝书》《隋志》入杂史,《蜀王本纪》《隋志》入地理。《江表传》《隋志》不著录,依志例当入杂传。(《新唐志》“杂传记类”有虞溥《江表传》三卷。)《后梁春秋》《隋志》亦不著录,依志例当入古史。(《旧唐志》“编年类”有蔡允恭《后梁春秋》十卷。)阮孝绪《七录》尝立“伪史”一类,以纳僭伪诸史,《隋志》因之,改题“霸史”。揣子玄之意,盖谓诸书阮《录》分隶“杂史”、“地理”诸类者,《隋志》当悉改入“伪史”或“霸史”中乃合也。然其讥评《隋志》之因习,乃以《隋志》所未尝著录之书为言,亦其疏也。

告诸往而知诸来

昌按:《论语·学而》篇:“告诸往而知来者。”

可以无大过矣

昌按:《论语·述而》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