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 载言第三

载言第三

昌按:于纪传体中立制册章表书,乃子玄创议,故于论纪传时首及之。本纪以次,则向来所有,虽悉加讨论,而沿创自殊,故反列后,此见本书编次,皆有义例,非率尔为之也。

愚谓凡为史者,宜于表、志之外,更立一书。

昌按:《文史通义》外篇卷一《方志立三书议》主方志当仿《文选》、《文苑》之体而作文征,以演风诗之绪,疑有取于子玄斯篇之说。

题为《制册章表书》

“制册”下,浦起龙曰:“当有‘书’字。”

昌按:合“制册”“章表”为一书,即《尚书》之体也。浦氏欲增“书”字,非也。

又诗人之什,自成一家。故风雅比兴,非三传所取。

昌按:《春秋》、《左传》引诗多矣,不得谓非其所取也。

如谓不然,请俟来哲。

昌按:沈约《宋书·谢灵运传论》:“如曰不然,请待来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