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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志
1.13.1.2 第二节 保护

第二节 保护

新中国成立以后,各级人民政府曾多次发布通告、布告对境内的嘉峪关城、明长城、堡城、新城魏晋墓群、黑山岩画等进行保护。

1952年春天,酒泉县嘉峪关乡人民政府发布通告,不准损毁嘉峪关关城古建筑和历史文物。

20世纪50年代修筑兰新铁路时,测量线路经过嘉峪关附近,周总理指示:“嘉峪关是我国一大古迹,铁路要绕道。”为此,关南的铁路转了一个大弯,只拆除长城265米。

1961年3月4日,“明代万里长城——嘉峪关”以其古代军事防御体系保存完整,古代建筑结构精巧奇特,历史地理环境风貌犹存,历史信息蕴含深厚,自然景色雄奇壮观,被国务院列入并公布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编号103,分类号56)。

1962年2月10日,经甘肃省人民委员会以甘办任字第59号档批准转报文化部审核,并经文化部1962年3月23日(62)文物齐字第357号文批复同意,甘肃省文化局于1962年4月9日下发《甘肃省文化局关于下达我省六处全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的通知》([62]甘文群孙字第018号)确定嘉峪关的保护范围为:

内圈,东至绿草坪(约700米);西至大坡子下(约1000米);南至甘新公路(约1000米);北至羊圈墙(约400米)。

外圈,南至北大河(约7500米);北至石关峡(约7500米);东西保护范围以长城为界各延伸500米。

1968年,嘉峪关市(筹)委员会发布公告规定,东至去嘉峪关公社的公路,南至甘新公路,西至大坡下,北至羊圈墙为关城保护范围。关城两侧(南至北大河、北至石关峡)和新城境内之长城,从墙基算起,各向外延伸50米;市内所有烽火烟墩及野麻湾、双井子堡、寺营庄子等遗址周围50米,均为保护区。上述范围内,禁止挖墙取土;禁止在古建筑物乱写乱画,扔石敲打,拆墙取砖;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不准开到关城附近。

1971年10月1日,嘉峪关市革命委员会发布《通告》,规定了嘉峪关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办法。

1973年7月,嘉峪关市革命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的通告》。

1978年6月16日,嘉峪关市革命委员会发布《关于对万里长城——嘉峪关和其他文物古迹加强保护的通告》。

1981年4月,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保护文物古迹的布告》,指出了文物古迹保护方面出现的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定嘉峪关城、新城魏晋古墓、黑山古岩画等文物古迹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办法。

1981年9月1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发(1981)266号文件,将嘉峪关新城古墓群和黑山岩画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1987年12月11日,中国长城进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世界文化遗产地编号C438)。

1989年1月17日,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布第一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告》,48处文物古迹被列为嘉峪关市第一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一、明代长城四段

嘉峪关关城以南至讨赖河墩,长约7.5公里,其间烽火台3座。

嘉峪关关城以北至石关峡口,长约6.8公里,其间烽火台4座。

黄草营村石关峡口南侧断壁长城,长36米。

嘉峪关村五组以东至新城乡境内柳条墩止,长28公里,其间烽火台5座。

二、古城堡、屯庄遗址九座

新城乡(今新城镇)境内的新城堡遗址、新城屯庄遗址、野麻湾堡遗址、寺营庄子遗址、横沟屯庄遗址;

嘉峪关乡(今峪泉镇)境内的石关峡堡遗址、双井子堡遗址、大红泉堡遗址;

文殊乡(今文殊镇)境内的塔儿湾堡遗址。

三、清代寺庙建筑二座

文殊乡塔儿湾堡龙王庙南配殿一座;河口村二分沟庙正殿一座。

四、古墓葬九处

新城乡境内的长城村汉墓群、新城村汉墓群、新城苗圃西南朱家石湾汉墓群、野麻湾村西罗湾汉墓群;

嘉峪关乡境内的黄草营村西河坝明代墓葬、长城中学四周500米以内的明代墓葬、嘉峪关村牌坊梁至嘉峪关水泥厂内的汉代墓葬、安远沟村六组至安远沟小学西侧的汉代墓葬;

嘉峪关树脂厂西北侧一公里范围内的各时期的墓葬。

五、境内独立烽燧二十三座

嘉峪关关城以西至大红泉堡独立烽燧5座,关城以北至黄草营村石关峡墩独立烽燧4座,文殊乡河口村北大河岸的河口烽燧1座,市兽医站附近的十五里烽燧1座,嘉峪关火葬场东侧的二十五里烽燧1座,黄草营村西北的边山墩起,东至新城乡泥沟村东岗梁墩独立烽燧11座。

六、清代“天下雄关”石碑一座

嘉峪关关城西门外“天下雄关”石碑一座。

1999年,《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通知》(甘政发〔1999〕22号)对1962年公布的保护范围重新予以确认,并将内圈改称“重点保护区”,外圈改称“一般保护区”,范围未变。

2001年9月27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1〕114号),加强“万里长城——嘉峪关”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

2003年7月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甘政发[2003]63号),寺营庄子遗址(分类号6,编号6)、野麻湾堡遗址(分类号7,编号7)同时被公布为第六批甘肃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自1987年中国长城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后,依据世界遗产地管理要求,嘉峪关文物部门认真践行真实性、完整性、资源共享、可持续发展等遗产地管理理念,从制度建设、机构设置等方面予以保障,从1985年至1992年对嘉峪关及其附近长城进行了大规模的维修。严格按照甘政发〔1999〕22号《通知》确定重点文物的保护范围,在国道312线公路与通往关城公路的交叉路口、东闸门、关城门口树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牌,并立保护界桩于保护范围四至内。对远离城区的野外文物加强管理工作,聘请当地有责任心的村民为业余文物保护员,负责寺营庄子遗址、野麻湾堡遗址和黑山岩画等文物古迹的日常看护。

国家文物局于2003年4月23日印发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物保发〔2003〕34号);又于2003年12月3日发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物保发〔2003〕93号)。依据两个文件,嘉峪关长城保护研究所在甘肃省文物局的指导下,负责编制包括关城在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工作。到2006年底,“万里长城——嘉峪关”的记录档案主卷文字卷完成并通过省文物局的验收(档案卷宗号:621300001)。

1999年后,在严格遵循真实性原则的前提下,在嘉峪关城核心区外东坡下建成了嘉峪关文物景区,后又对关城内外环境予以整治,部分恢复了关城的历史风貌。

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后,嘉峪关文物景区管委会在贯彻《通知》精神时,针对嘉峪关长城文化遗产地保护问题,积极申请世界银行甘肃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资金贷款,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对嘉峪关关城、魏晋壁画墓、长城第一墩、悬壁长城、黑山岩画等文化遗产实施全面保护和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