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明代
公元1368年,朱元璋派兵北伐,攻破大都,元顺帝仓皇北奔,明朝建立。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朱元璋派冯胜西征,平定河西,以嘉峪关界限华夷。后又在关西建七卫作为拱卫甘肃的外围防线,同时用以羁縻关外、西域少数民族。
一、基本国策
有明一代从朱元璋开始,所有皇帝都从自身统治利益出发,尽可能地通过朝贡贸易与西域诸国修好关系,通过与西域的朝贡贸易防止和分化元蒙遗存势力与西域诸国结盟,从而减轻明朝西北边防的压力。与西域的朝贡贸易是明朝外交政策核心内容之一,是明朝的基本国策。而这一政策是由设在河西的甘肃镇负责执行,嘉峪关则是具体实施这一政策的前哨和重要场所。
甘肃镇管理西域朝贡的首要职责就是确保丝路贡道的畅通和来往贡使的安全。这是西域朝贡贸易得以顺利进行的保证,为此设置“关西七卫”。七卫以甘肃镇为依托,起着保卫从嘉峪关起到哈密卫1500多里丝路安全的作用。对骚扰贡途者必须剿灭。明廷要甘肃镇守臣“整兵操练,遇有可乘之机,量调番汉官兵征剿,”并要求罕东、赤斤诸卫首领都要平日“养威蓄锐,以俟调遣,不可轻率贻侮,庶得安攘之道。”(《明孝宗实录》卷九一)关西七卫中,哈密卫居于最西端,在嘉峪关以西丝路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并与明代西北边防息息相通,担负着“弭西戎东窥之心,断北虏南通之臂”的特殊职能,既是“诸番朝贡顿宿之所”又是“中国西藩”。(《明宪宗实录》卷二五二、一八〇)在明代,西域三十八国朝贡皆经哈密,具体说就是西域各族进贡者至哈密,必令小憩,以馆饮食之,或遇番寇劫略,则人马亦可保护。凡与明朝有朝贡贸易关系的国家,其贡使到达哈密后,由哈密“译文其间,乃发”,并奉明朝之命,“馆伴来使,送至甘肃而还。”(《万历野获编》卷三〇,《两使外国不赏》)而对于与明朝还未建立朝贡关系的国家,如欲与明朝通贡,则需由哈密首领奏明明廷。
从哈密到嘉峪关这段丝路是西域朝贡使臣前往中国的必经之路,明廷给予异乎寻常的关注。巡抚许进在《平番始末》中说:成祖所立哈密卫“外连罕东、赤斤、苦峪等卫,使为唇齿;内连甘肃等卫,使为应援。若哈密有警,则夷夏共救之。”明廷要求哈密等卫首领随时奏报西域地区的军事情况,以便甘肃镇作出迅速的反应。对于哈密卫内部蓄意破坏朝贡贸易者,明廷要求将其扭送甘肃镇惩处。弘治十七年(公元1504年)十二月,百户董杰护送奄克孛剌及写亦虎仙等人从肃州卫回哈密。当其一行至哈密后,哈密内奸阿孛剌等六人约定欲劫持董杰等人。董杰得知后,便于奄克孛剌、写亦虎仙计议,“召阿孛剌等六人至,立斩之,国人遂不敢有他志。”(《明孝宗实录》卷二一九)
二、关口管理
明成化年间(公元1465年—公元1487年),吐鲁番崛起,残破哈密卫,虏王母,杀忠顺王罕慎,劫忠顺王金印去。明王朝多次廷议兴复哈密之策,以消弭吐鲁番造成的哈密变乱。有主张只要吐鲁番献还哈密,送还金印以谢罪,就许其通贡,继续怀柔抚绥,使其革新向化的;有主张闭关绝贡,激起西域诸族对吐鲁番的怨恨,以静待变,并相机进行征剿的;也有言哈密难以兴灭继绝,主张放弃的。各种说法,各持己见,难以取得一致。弘治六年(公元1493年)四月,吐鲁番速檀阿黑麻率兵执忠顺王陕巴,支解哈密都督佥事阿术郎,又一次占据哈密的事件,促使明廷正式决定关闭嘉峪关,绝吐鲁番贡路,来自吐鲁番的贡使一律拒绝。这样开关“通贡”,闭关“绝贡”,就成为明王朝通过嘉峪关与西域政治、经济交往过程中的一种不得已的斗争手段和形式。其实“绝贡”之法,“既不能制其命,又无以服其心;能绝其入贡之路,不能阻其犯边之路”,也并不是制裁吐鲁番的上策。弘治八年(公元1495年),兵部尚书马文升定计欲远程袭击哈密,擒斩阿黑麻大将驻守哈密的牙兰。甘肃巡抚都御史许进亦提出远袭哈密斩杀牙兰的方略。结果,冬十一月,许进及总兵刘宁抵肃州,驻师嘉峪关外,等罕东兵不至,乃偕副总兵彭清循大路日进,牙兰得知消息,乘千里马宵遁。师入哈密,基本是得空城一座,而明军士马乏粮,多物故,可谓得不偿失。所以,与农业、城市手工业相对发达,封建文化处于领先地位的中原保持政治、经济联系,互通有无,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要是促进相对落后的西域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正是这种客观要求,不管是中原、西域和平相处时期,还是局部的短暂的对峙战争时期,西域诸地的各族首领都把“朝贡”和贸易作为与中原王朝政治上保持联系的重要方面。明王朝也正是以这种不可分割的经济联系,作为“怀柔”、“抚御”西域诸地、诸民族的强有力的政治手段,这就决定开关“通贡”是长久的,闭关“绝贡”是暂时的。
吐鲁番残破哈密卫之后,明廷经过几代人长期论战之后,不得不面对现实与崛起强大的吐鲁番势力修好关系,确保了贡途的再次畅通。明朝在丝路贸易中付出了巨大的代价。阿里·玛扎海里在《丝绸之路——中国——波斯文化交流史》中指出“丝绸之路仅仅依靠中国,而完全不依靠西方。这不仅仅是由于中国发现和完成了这条通向西方的道路,而且这条路后来始终都依靠中央帝国对它的兴趣,取决于该国的善意或恶意,即取决于它的任性。”正是由于明帝国是亚洲乃至世界的一大强国,因而它有责任和能力经营丝绸之路。丝绸之路上的朝贡贸易是明朝国防战略体系中主要内容之一,在北方蒙古势力侵逼明朝的格局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之前,明王朝绝不会以自己的“善意”或“恶意”儿戏般地中断丝路贸易。如果明廷一意孤行,人为地、任性地闭关绝贡、割断丝路贸易线,带给明朝的将是灾难性的后果。随着吐鲁番的崛起和哈密的残破而引起西域格局的变化,明廷中一些固守“祖制”的朝臣试图通过闭关绝贡来迫使吐鲁番及其追随者就范,以维持旧有格局,结果是“西域诸夷怨朝廷赏赐大减”而“反相率从阿黑麻(吐鲁番王)”。明朝甘肃镇兴师远征不切实际得不偿失,而闭关绝贡又难奏效,明朝单方面关闭嘉峪关的结果是“哈密不可复得,而患且及于中国。”(《明史·西域一》卷三二九)且关西诸卫皆被吐鲁番残破蹂躏,导致吐鲁番连续大举入寇河西走廊肃、甘二州,给河西军民造成了重大创伤。明廷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连大体安定的西域格局都难以维持。尽管闭关绝贡时期很短暂,但失败的教训是深刻的,随意关闭嘉峪关只能是事与愿违,对自己不利。闭关绝贡只能使明朝引火烧身,或使西域诸国独自与明开战,或将西域诸国推向蒙古贵族一边。这是与明通过朝贡贸易阻止蒙古与西域诸国结盟保持西北边疆安定的基本国策背道而驰的。故嘉靖九年(1530),兵部因请许吐鲁番贡,令三年或五年为期。是后重开嘉峪关通贡,不再问哈密兴复之事,朝贡贸易直至明末尚在延续。
据《明史》:洪武七年(公元1374年)撒里畏兀儿入贡,是明代西域去京朝贡的最早记载。吐鲁番入贡始于永乐十三年(公元1415年),止于明思宗崇祯十一年(公元1628年),在223年间,吐鲁番共入贡51次。因其占据哈密,弘治七年(公元1494年)拒绝其贡使入关朝贡。嘉靖三年(公元1524年)因吐鲁番速檀满速儿大举入寇,攻掠肃州、甘州,用陈九畴议,迁其使,闭关绝贡。按三年或五年一贡计算对吐鲁番来说,“绝贡”是短暂的,“通贡”是长期的。而对未成敌国的西域诸国来说,通贡都是长期的。
三、对西域朝贡贸易的管理
(一)对进出嘉峪关贡使的验行
由甘肃镇管理西域朝贡贸易事宜,反映了西域朝贡贸易与明代西北边防之间的密切关系。从哈密到嘉峪关一线,是西域贡使前往明代中国唯一法定路线。嘉峪关是他们进入明朝的唯一关口。所有贡使都必须在嘉峪关接受甘肃镇守臣的审验后方能合法地进入中国。西域贡使能否合法进入嘉峪关,进入中国有两个基本条件:
一是符合明朝规定的朝贡时限;二是贡使人员有定额,不得过于庞大。《明史·西域传》载:“祖宗故事,惟哈密每年一贡,贡三百人,送十一人赴京,余留关内,有司供给。他若哈烈、哈三、吐鲁番、天方、撒马尔罕诸国道经哈密者,或三、五年一贡,止送三、五十人,其存留赏赉如哈密例。”对于未至贡期而前来叩关的贡使,甘肃守臣奉命予以禁阻。鉴于哈密、吐鲁番等西域贡使“多不以时,且人数过多,靡费益甚”。弘治初要求甘肃守臣“照例沮格”,不得“滥冒起送”。由于进入中国从事贸易获利极大,因而西域贡使队伍非常庞大。为了减轻接待和赏赐贡使的费用,限制贡使人数势在必行。明廷经常向西域朝贡国晓谕“不许人数过多,违者治罪”的禁令。对于那些曾在中国境内违犯禁令的贡使,明朝记录在案,取消其再次入贡的资格。弘治二年(公元1489年)规定:“凡外夷来贡曾犯法者,再不许起送,著为令。”(《明孝宗实录》卷二九)同时,假冒他国贡使的行为也被明朝视为非法而受到禁约。
在查验贡使身份的同时,还必须对西域贡使所携带的物品分别等级,造册登记。要求甘肃守臣“今后如遇西夷进贡,起送之时,须将上进物件尽数辨验开批,内细软者见数印封,粗重者开数通行造册,付夷使赉来,以凭题进给赏。”(《明孝宗实录》卷七〇)西域朝贡之国,俱分为等第,照例每十人准起送二人来京,其余存留在边,听候给赏。凡贡使所进之物如玉石、刀锉等,质量低劣,“边臣择其粗恶者还之。”对于出关贡使的验放,主要是检验其出境时所带物品是否违禁。凡属违禁之物或削减其赏,或予以没收。对于朝廷赏赐之罗绮,必须验实,方许放出。不许私挟中国人口出境。茶叶属严格管制之物,贡使不得随意携带出境。
除检查违禁物品外,对出关贡使的验放还体现于明朝海关管理的严肃性。明朝严禁河西军民私自通过其他路径将贡使带出关外,以确保朝廷对朝贡贸易的绝对控制。出关与入关一样严格,在甘肃镇守臣的严格盘验下,各国贡使难以蒙混过关。同时严禁军民私通外夷。针对贡使中可能混有间谍,明廷禁约吐鲁番等国,遣使入贡之时,不许夹带他部夷人混入边境,传报消息。
(二)对西域贡使行为的规范
明代朝贡贸易因有利可图,故西域贡使多由商人充任。为了减轻财政负担和沿途驿递军民的压力,甘肃镇奉明廷之命,对西域贡使行为从多方面予以规范。
1.朝贡有礼仪
洪武二十七年(公元1394年)四月,明太祖朱元璋对以往的朝贡礼仪删繁就简,制定了新的《四夷朝贡礼仪》:凡番王及诸族酋长来朝,先在“会同馆”住宿,经礼部有关人员专门对其进行朝见天子礼仪的短期培训后,第二天方可召见。被召见者必须穿戴整齐,曾赏赐朝服就穿朝服,没有朝服者穿本族礼服,在司仪官员引领下,按官职大小,分先后次序入见。先到“奉天殿”朝见天子,行八拜礼。礼毕,即去“文华殿”朝见太子,行四拜礼。拜见亲王,也行四拜礼。番王的随从官员要紧随番王班后行礼。进贡使臣及土官,朝贡皆如常仪。番王离京,天子赐宴送行。宴会中,番王座位班次居于朝廷大臣中的侯爵、伯爵之下。
2.贡使有重赏
贡使到京朝贡后,按其官职大小和级别高低,分别给予奖赏。据永乐十九年(公元1421年)颁行的《蛮夷来朝赏例》:三品、四品,每人现钞150锭、锦缎一匹,纻丝衣料3表里;五品,现钞120锭、纻丝衣料3表里;六品、七品,现钞90锭、纻丝衣料2表里;八品、九品,现钞80锭、纻丝衣料1表里;未入流,现钞60锭、纻丝衣料1表里。又《明会典》载,成化八年(公元1472年),哈密“进贡到京使臣,分五等,一等彩缎五表里,绢四匹;二等四表里,绢三匹;三等三表里,绢二匹;四等二表里,绢一匹;五等一表里,绢一匹。俱纻丝衣一套,靴袜各一双。存留甘州者,有进贡者照五等例赏;无者与绢一匹。其他各国仿此。”这种各分等第给予重赏的规定,还不包括对马、驼、玉石、狮子等贡品赠送的回礼,二者相加,其利润数倍于贡物的价值。这就极大地激发了西域及西亚诸国入京朝贡的积极性。从而胡商慕利,往来道路,贡无虚月。
3.来往有接送
入京贡使,由各地至京师的多处驿站分别负责接送。西域贡使入嘉峪关即进入甘肃(肃州、甘州)地界,自嘉峪关至庄浪(今永登县)沙井驿,共计21处驿站。贡使来往,各驿按规定免费提供食宿及骡马饲料刍豆,使客宿者日支粮米3升,进贡马每匹日支料4升。旗军行粮2升、操备马每匹日支料3升。待其携带赏赐和贸易货物返回时,各地驿站照样接送,如货多,有关州府负责出车载运,并派人押送,有时货车多达百余辆。
4.限制贡使人数
对贡使人数的限制:一是限制西域诸国入关贡使人数;二是限制前往北京贡使的人数。前往北京的贡使称为起运贡使,留居甘州和肃州的贡使称存留贡使。这两类贡使的一切费用都由明朝负担,同时,起运和存留贡使各有不同等级的赏赐。一般说来起运贡使的所得赏赐高于存留贡使。为此,甘肃镇守臣必须严格控制起运贡使人数,将明朝“怀柔远人”的负担降到最低点。永乐四年(公元1406年),明成祖要求甘肃守臣“多则遣十余人,少则二、三人入朝。”(《明太宗实录》卷五八)在成化之前,由于对起运贡使限制不十分严格,故甘肃守臣经常滥送使臣。成化元年(公元1465年)做出较明确规定:“哈密使臣岁一入朝不得过二百人,癿加思兰五十人。其吐鲁番,亦力把力等或三年、五年入经哈密者,依期同来,不得过十人。”弘治十二年(公元1499年),明孝宗命令甘肃守臣:“今后遇有各处使臣入贡者,俱约至八月初旬,方许验放入关。每年止许一次亦不许人数过我。违者治罪。”嘉靖年间,明世宗调整了西域政策,对贡使人数的限制更加严格。嘉靖十一年(公元1532年),明世宗诏令“肃州哈密卫夷人畏兀儿等自今五年一入贡,每贡不得过百人,起送不得过三十人,著为令。”(《明世宗实录》卷一四三)嘉靖十六年(公元1537年),甘肃巡抚赵载要求将西域诸国“分为等第,每十人许二人赴京,余留在边听赏”,朝议批准。嘉靖四十二年(公元1563年),明世宗大力削减哈密300人的贡使团,规定“每贡三十人,起送十三人,余留边听赏。”同时申明哈密与西域诸国一样,为“五年一贡”,取消了一年一贡的特权。经过嘉靖年间几次规定,基本控制住了西域贡使人数。按规定:凡入关使团,必须事前通报名册,朝廷批准姓名、名额,由关防官员按指定日期,务于鸡鸣开关,检验核查,始得入关。戴弁《玉关来远》诗云:“月明虏使闻鸡度,雪霁番王贡马来。”描述的正是当年西域贡使在嘉峪关“闻鸡渡关”的实况。
5.违期贡使不得入关
对西域诸国,明朝按照其亲疏远近和作用的不同,分别定以不同的贡期。如哈密为每年一贡,嘉靖中期后,因其作用减弱,亦改为五年一贡;其他吐鲁番、别失八里、于阗、天方等或三年一贡,或五年一贡,到嘉靖中通改为五年一贡。由于朝贡贸易有暴利可图,故包括哈密在内的西域诸国经常违期叩关,要求入关从事朝贡贸易。为维护朝贡贸易的严肃性,明廷多次发令,要求甘肃守臣将违期贡使以礼阻回,不得入关。成化以来,明廷屡次晓谕西域诸国,要求按时入贡,并责令甘肃守臣严格执法。弘治元年(公元1488年),礼部检讨成化时期西域政策执行情况时说:“比年,哈密及吐鲁番等处入贡,多不以时,且人数过多,靡费益甚。请各降谕谕之,俾知遵守。甘肃守关官员滥冒起送,不照例沮格,迄下巡按御史治罪。”明孝宗同意了礼部的请求,但宽宥了玩忽职守的守臣。(《明孝宗实录》卷一九)嘉靖二十六年(公元1547年),甘肃总兵官仇鸾、都御史巡抚傅凤翔无视禁例,将违期吐鲁番800多名贡使全部迎入嘉峪关。不久,杨博取代傅凤翔巡抚甘肃,亦没有及时弹劾。明世宗没有宽宥他们,而是按律予以严惩。傅凤翔、仇鸾夺俸各三月,杨博一月,兵备、参将等官夺俸两月。并提出“如再失处,重治不贷。”没过多久,明世宗再次晓谕甘肃守臣:“有因循滥放者,从重论罪。仍俟各夷出关,省谕使知遵守。”(《明世宗实录》卷三二九)从此,西域贡使不按贡期而随意叩关的行为得到了纠正。要求西域贡使如期入关,目的仍在于限制入关人数,减轻国家赏赐和资助贡使路途食宿等费用负担。
6.贡使遵守法令,违制受惩罚
西域贡使一进入嘉峪关,在受到明朝各级官员的热情接待和全面保护的同时,他们必须遵守明朝制定的有关朝贡贸易的法令,不得为所欲为。有关禁令为:
①起运贡使不得在沿途从事交易,亦不得在驿站逗留不进;
②不得交接中国军民而窃取国家军事机密;
③不得与中国军民私自贸易;
④不得漫天要价;
⑤不得大量购买违禁物品如茶、丝绸等;
⑥不得携带中国人口出境;
⑦朝贡完毕出关时,必须接受严格检查。
确保军事机密不被泄漏是明统治者关注的头等大事,明廷一再申明禁令,要求甘肃守臣做到万无一失。宣德七年(公元1432年),明宣宗告诫甘肃总兵官刘广等人注意瓦剌朝贡贡使可能窥觇军事机密,“宜严饬兵备,不可怠忽。”正统八年(公元1443年),明英宗要求甘肃守臣对存留贡使“务令严谨,毋漏事情。”成化七年(公元1471年),明宪宗要求甘肃守臣“今后各夷入贡,必须遇之以礼,禁约在边军民,不许交通漏泄事情。”为了有效地管理甘肃境内的贡使,巡抚甘肃都御史朱英等提出了“分内外以防奸细”的主张,即缮治夷馆供贡使居住,军民与贡使分区管理。肃州亦是如此。直到万历年间,对西域贡使分区管理格局未变,肃州东城为夷使、夷商居住区,汉民居西城。“每天晚上他们都被关闭在他们那部分城区的城墙里面。”(《利玛窦中国札记》,北京·中华书局,500页)
对存留贡使的交易行为也要严格控制。由于贡使贡物繁多,不可能全都运往北京。而未被运送的贡物或由甘肃镇收购,或在当地出售。永乐六年(公元1408年),明成祖要求甘肃守臣在贡使卖马时,“若三五百匹,止令鬻于甘州、凉州。如及千匹,则听于黄河迤西兰州、宁夏等处交易,勿令过河。”明仁宗曾令甘肃守臣“自今有贡马者,令就甘肃给军士,余一切勿受,听其与民买卖,以省官府之费。”(《明仁宗实录》卷五上)弘治七年(公元1494年),明孝宗敕谕甘肃经略西域的兵部左侍郎张海等人,要求选取贡使“轻便之物,差人伴送赴京,余众悉令在彼住候,狮子、马驼俱留在边喂养骑用。”正德九年(公元1514年),明廷申明禁例,凡西域贡使“经过之所,敢有私与夷人贸易者,货物入官,仍枷号一月拟罪。”弘治三年(公元1490年)九月,针对贡使贪互市之利,流寓甘肃,节外生枝,不愿离去的情况,明孝宗接受兵部的建议,通告甘肃诸守臣:“凡入贡番使,回至甘肃者,悉遣出关,毋令久住。”把那些不愿按期返回的贡使,全部强制遣送出嘉峪关。嘉靖二年(公元1523年)十月,明世宗听取礼部意见对“各夷回还,俱有与沿途军民交市”,“伴送人员有在途中通同作弊”的违制行为加大打击的力度,要求甘肃守臣严肃禁令,“各夷回还之日,但有与军民交通买卖,在驿递延住一日之上者,住支饩给,军民枷号问罪。伴送人员不为钤束,从重治罪。”
7.朝贡互市有区别
入关朝贡与商贸互市是有严格区别的。洪武二十五年(公元1392年)朱元璋派使臣到甘肃晓谕都督宋晟:“凡西番回回来互市者,止于甘肃城外三十里,不许入城”。“若朝贡之使欲入城者,听。”永乐元年(公元1403年),明成祖敕令宁夏总兵何福:“回回有来市马者,听。须立官市于城外,定其价,官与收买。”这说明明王朝对来朝贡者和互市者待遇全不相同。对朝贡者大开绿灯,一路上饍食住宿全包,关心备至。而对互市者虽也支持,但更多的是利用和限制。互市通过官方组织民间日用物资交流,客观上促进了各族人民之间物质和精神交流,有助于消除某些隔阂,加深彼此的理解,丰富了物质文化生活。就河西而言,商贸互市多于朝贡,固然有些商队是附于朝贡团队而来的,但他们主要不是朝贡而是进行商贸活动,交换有无以盈利。
通贡不是通商,二者不能划等号。通贡的贡品不是商品,而是进贡的礼品。西域诸国以贡品进献明朝,明廷给予赏赐或“回礼”,是明廷“抚驭”、笼络西域,给以实惠的“怀柔”手法之一。这种“进贡”同“回赠”是不等价的。这种进贡除对贡使给予重赏外,对贡品也馈赠丰厚的“回礼”。对贡使的赏赐及贡品的回礼高出贡品价值的数倍,这还不包括对贡使旅途的免费接待。所以通贡是双方经济、政治利益不同的一种“薄来厚往”的外交活动。贡品不纳税,所以不是商品。就通贡、通商而言,通贡是通商的前提条件,由通贡带来通商。通商是指国家或地区之间进行的商业交易活动。明代同西域亦有通商活动,且通商远远大于通贡。明朝“广招商贩,听其贸易,收其税以冲犒赏”,弥补国库的不足。
在与西域的朝贡贸易中,明朝自始至终坚持“薄来厚往”的不等价交换的通贡原则。虽然其间明朝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西域贡使的法规,但为了显示其大国的地位和作用,吸引西域贡使,明廷总一再地宽待贡使。明太祖曾言:“宁使物薄而情厚,毋使物厚而情薄。”(《明太祖实录》卷八九)明朝与西域关系正常与否,主要体现在朝贡贸易能否正常进行。西域诸国在经济上对明朝的依赖和明朝需要西域诸国在政治上的支持,使朝贡贸易双方找到了一个结合点。只要西域诸国“归顺”明朝,与明友好往来,明王朝统治者不在乎经济上的一点损失。朱元璋所言,西域诸国“遣使入贡吾朝廷,亦以知其事上之礼”,(《明太祖实录》卷二四九)一语道破了明朝不遗余力推行朝贡贸易之苦心。
明朝同西域的朝贡贸易在陕西行都司甘肃镇的管理保护下终明之世,一批批贡使络绎于丝路之上从未中断。洪武七年(公元1374年),撒里畏兀儿最先派使入贡;洪武二十三年(公元1390年),撒马尔罕回回舍怯儿阿里义等以670匹马抵凉州互市;永乐十七年(公元1419年),哈密、吐鲁番等处贡使137人前来贡马,赐钞万锭,文绮70匹,彩绢200匹……万历十四年(公元1586年),吐鲁番、哈密等处贡使70人赴京朝贡。直至天启、崇祯年间,吐鲁番、哈密等处使团仍贡不绝。可以说终明之世,西域诸国与明朝的朝贡贸易不绝。这种贡使贸易与明代西北国防战略融为一体,是明代经营河西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