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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心理学
1.4.3.1 第一节 侵犯行为

第一节 侵犯行为

一、什么是侵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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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1 侵犯

(一)侵犯的定义

侵犯(aggression)即侵犯行为,指有意伤害别人且不为社会规范所许可的行为,也称攻击或攻击行为。侵犯在社会心理学概念中的构成包括:伤害行为、侵犯动机和社会评价三个方面。侵犯行为是有目的的行为,是有明确动机所驱使的,表现在行为和语言上。

首先,侵犯行为必须是伤害性的。实际造成伤害的行为和可能造成伤害的行为都可以是侵犯行为。如抢劫他人财物,虽然没有抢劫成功,未造成实际伤害,也仍然是侵犯,因为有造成伤害的可能性。

其次,判断一种行为是否属于侵犯,必须考虑到行为者的动机,即行为的意图。意欲伤害别人的行为,尽管没有造成伤害,也是侵犯行为。假如一名足球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一不小心把足球踢到了队友的脸上,给队友造成了较大的伤害,但此时人们并不会因此责备这名“侵犯者”;而一个蓄意杀害他人的人,在惊慌中未能将凶器刺中谋害对象的身体,尽管他没有伤害到别人,人们却有可能把他的行为看成是严重的侵犯行为。所以,我们在定义侵犯行为时,必须要考虑到行为者的动机与意图,因此,侵犯行为必须是有意图、有目标的伤害他人的行为。

再次,侵犯是社会所不允许的。个人受到侵犯时的正当防卫,虽都是有意伤害行为,但都在社会许可的范围内,因而不是侵犯,当然,非侵犯性的伤害行为也可以转化为侵犯。在当代中国的主流社会规范看来,正当防卫和父母惩罚不听话的孩子都不算是侵犯行为。

(二)侵犯与敌意

敌意是指有意损害别人的非身体伤害行为,而侵犯的目的在于损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的故意违法行为。侵犯有三种类型:(1)侵犯人身,包括攻击、殴打以及非法关押等;(2)侵犯财产,指用攫取或转移财产,或直接采取损害财产的行为来非法妨害权利人对其财产的占有;(3)侵犯地产,包括各种非法侵入他人所占有的土地的行为,即使任何实际损害也没有造成。

敌意(hostility)与侵犯的最大区别是它没有明确的社会规范限制。社会对于敌意的宽容,远远大于侵犯。因此,在侵犯受到明确的社会规范约束而不能实现时,往往是以敌意的方式表现出来。在这种情况下,敌意实质为代偿性的侵犯。敌意不是侵犯,但可能会激发别人的侵犯,也可能发展为侵犯。敌意行为还可以直接激化人际冲突使敌意上升为侵犯。

侵犯行为之所以受重视,主要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及1964年发生在美国的一起暴力案件有关。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审判战犯的工作给人们出了一个不小的难题:那些在二战中杀人如麻的纳粹军官声称他们之所以杀人,是因为他们必须服从命令,所以他们辩解自己无罪。另外一件事是在1964年的一个晚上,当一名无助的妇女在遭受歹徒的袭击时,有几十户居民听到她的呼救,但却无人救助,甚至无人打电话报警。这两件事促使美国的心理学家开始关注人类的暴力和助人问题,从而使得在几十年之后,这两个问题成为我们分析人类行为的核心。

二、侵犯行为的种类

从原因上来看,侵犯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怨恨攻击,由于怨恨而产生的对怨恨源的攻击;需要攻击,为满足某一需要而产生的攻击;施虐攻击,以给别人带来身体伤害为满足的攻击;任性攻击,没有特定对象和方式的攻击;压制攻击,为达到控制的目的而进行的攻击;仿效攻击,没有明确目的的模仿性攻击;反抗攻击,受到攻击的还击;反社会人格攻击,人格异常。

从方式上来看,侵犯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替代攻击,不直接攻击目标,而转为其他目标;代偿攻击,语言攻击;从众攻击,本无攻击欲望的从众行为;自我攻击,自毁行为;想象攻击,攻击愿望不能实现时,在想象中得到满足;投射攻击,把自己攻击冲动投射至他人,认为要攻击自己从而攻击他人;非特异性攻击,当反社会情绪发展到一定程度而产生的无特定目标的攻击。

三、侵犯行为的原因探讨

影响侵犯的内外因素很多,个人的情绪状况、道德发展水平与自我控制水平、群体的影响、大众媒介的作用等等,都可以影响到人们的侵犯行为。

(一)情绪唤起水平

个人的总体情绪唤起水平会直接影响到他的侵犯行为。心理学家齐尔曼(D.Zillman&J.Bryant1974)罗杰斯等人1976年的研究都证明,一般化非特异性的唤起水平的提高,会直接导致人们侵犯性的增加。

20世纪70年代之后的大量研究发现,不仅总的情绪唤起水平直接影响到人们的侵犯行为,特异性的唤起水平,如身体运动、性唤起,也会改变人们的侵犯性。齐尔曼等人1988年的研究发现,给自行车打气、观看摇滚乐影片都会使人更容易把自己的情绪唤起错误地归因于他人的挑衅行为,从而实施更高侵犯性水平的报复。

1.愤怒与侵犯

每个人都有“愤怒”的经验,愤怒常常是侵犯行为产生的根源,人们为什么愤怒?

心理学家柏科维兹(Leonard Berkowitz 1983)在他的研究中发现,当人们闻到恶臭的气味、烦人的烟味、或看到令人恶心的景象时,侵犯性情绪上升。巴龙(Baron 1977)也指出,对于他人的攻击,人们常常采用“以牙还牙”的方式加以报复,而这又使侵犯行为因交互报复而扩大。史特劳斯(1981)在研究家庭暴力时就指出,这种交互报复使家庭暴力酝酿更多的家庭暴力。

心理学家多纳斯坦及马拉摩斯等人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所做的一系列研究表明,暴力色情的宣传会通过增加人们的性唤起水平的途径,增加人们的侵犯性。社会心理学家派因罗德1983年曾经总结、描写性暴力的色情文字或音像制品,至少在三个方面会对人产生不利影响:(1)引发人们的性唤起;(2)引导人们错误理解性侵犯受害者的反应;(3)直接增加人们的侵犯性,尤其是对女性。

2.遭受挫折与侵犯

挫折(Frustration)是指任何妨碍个体获得快乐或达到预期目的的外部条件,如果他人阻碍了我们做自己喜欢或想要做的事情,他人就是挫折。早期的挫折侵犯理论把挫折和侵犯看成是互为因果,即挫折必然导致侵犯,侵犯也必然有挫折为前提,并且认为宣泄(Catharsis)是减少侵犯的有效方法。多拉德(John Dollard 1939)、米勒(Miller)、杜博(Doob)和西尔斯(Sears)等人提出的挫折侵犯理论(The frustration-aggression hypothesis)就说明了挫折与侵犯之间的关系。

但是,随着研究的深入,人们对挫折侵犯理论又提出了一些批判。比如米勒(1941)就发现挫折并不一定导致侵犯,其他研究者也证明了这一点(Averill 1983; Worchel 1974)。研究者发现,当我们感受到挫折是无意而不是有意的时候,我们并不会有侵犯行为;另外挫折侵犯理论对宣泄的看法也未必全对,Shahbaz Mallick和Boyd McCandless(1966)用小学三年级儿童进行了一项实验:小孩两两一组玩堆积木游戏,每组当中一个孩子实际上是实验者的助手,他的任务是或让被试完成堆积木的任务,或是阻碍其完成任务。之后一部分学生(包括受到挫折和没有受到挫折的学生)参加打靶,剩余的学生和老师聊天,老师告诉其中一部分学生在实验过程中他们的同伴累了或是情绪不好,而对另一部分学生仅仅谈了一些中性的话题。在这些干预之后,让助手进入另一间屋子玩堆积木的游戏,让最初的被试有机会帮助或阻碍这些助手完成任务,被试可做的是按“伤害键”不让助手完成或不按该键使其完成任务。结果发现,除非告诉被试同伴是由于疲劳或情绪不好,否则挫折一般会引起侵犯行为。这一结论说明,当人们认为他人有意给我们造成挫折时,更可能以侵犯行为回应之。

针对这些争论,柏科维兹(1989)修改了这一理论,他认为挫折只是引起侵犯的因素之一,这些因素还有疼痛、极端的温度以及遇到讨厌的人等。挫折对人们的心理和行为有着很大的影响,史特劳斯在家庭暴力的研究中发现,在美国家庭中造成挫折的原因依次为:性生活、社交活动、金钱、儿童教养。在中国情况大致也差不多,只是顺序有一些不同,这四种因素正好倒过来。

(二)道德发展水平与自我控制

很容易理解,个人的道德发展水平越高,其以别人痛苦为后果的侵犯行为也就越难于发生。研究表明,道德水平越高,个人也就越容易从他人利益的立场感受和思考问题,行为也越趋近于正好与侵犯相反的亲社会方向。这方面有关的研究,我们将在后面讨论侵犯控制的问题时涉及。

自我控制也是直接与侵犯行为相联系的个人品质因素。社会心理学家米尔格莱姆(S.Milgram,1963)在研究权威服从的问题时发现,当权威的影响不是面对面地直接施加,而是通过电话远距离传达,从而使自己的责任行为意识增强时,个人的侵犯行为的强度会明显下降。

(三)归因的影响

一个事件之所以能产生愤怒或侵犯行为,关键在于受害者必须知觉到这中侵犯或挫折是他人有意造成的伤害,因此人们对他人行为的归因会影响到自身会不会愤怒以及处理愤怒的方式。

当人们感到愤怒时如何反应?

反应类型             侵犯冲动     实际侵犯

直接的攻击行为:

口头或象征性攻击          82%        49%

予以拒绝或收回某些利益       59%        41%

身体攻击              40%        10%

间接的攻击行为:

向第三者说,诅咒          42%        34%

伤害对冒犯者有重要意义的东西    25%        9%

替代性攻击:

攻击无生命物体           32%        28%

攻击另一个人            24%        25%

非攻击性行为:

平静活动              60%        60%

就此了事,不伤害无礼者       59%        59%

(四)大众媒介

大众传播(mass communication)的普及性及深入性提供了人们大量观察学习的机会。根据社会学习理论所提出的模仿学习的观点,人们就会很自然地考虑到:电影电视节目中侵犯行为对观众、听众,特别是青少年会不会产生不良的影响。美国研究者在1976年作了一次调查,发现平均每25分钟就有一个人遭到袭击死亡;他们同时也作了为期两周的电视节目分析,发现每10个节目中,就有8个属于暴力和侵犯一类,并且每一节目中平均有5次暴力侵犯的镜头。调查还发现,学生们每天平均用5~6个小时的时间收看电视节目。一方面电视电影放映大量的暴力侵犯节目,另一方面社会上暴力侵犯事件不断增加,因此,学者们就自然地将二者的关系联系起来了。

心理学家李夫(Leaf)指出,受到电视节目影响最大的是儿童,因为儿童的注意力比较容易被具有强烈情绪、激烈活动以及冲突的节目内容所吸引,因此较易于学习侵犯行为与侵犯态度。他研究了小学四、五、六年级男女学生受试者的侵犯态度与其观看电视节目的关系,发现观看暴力攻击节目愈多,其侵犯态度就愈强。后来其他的实验研究也得出了与此相同的结论。

传播媒体中的性暴力导致社会性暴力案件的增加。特别是一些黄色性质的暴力片。

(五)对侵犯行为的学习

学习在侵犯行为产生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受攻击与挫折使人感到愤怒,这些愤怒情绪只是侵犯行为的一项重要因素。在有些情况下,人们并不表现攻击行为,主要与学习有关。正如学习理论所强调的,侵犯行为可经由学习而获得,强化(reinforcement)和模仿(imitation)对学习过程具有重要意义。班杜拉(Bandura1961)所做的观察学习的(observational learning) Bobo doll实验就很好地说明了学习对侵犯行为的影响。

班杜拉认为,儿童侵犯行为的获得并不一定要以其亲身获得奖励或惩罚为前提,儿童可以通过观察他人从事此类行为之后受到奖励或惩罚而学会这类行为。在研究中,班杜拉把儿童带到一间屋子里完成一个艺术项目,在同一个屋子的另一头,一个大人正在悄悄地与一些玩具(Tinker Toys)玩,在它们的旁边有一个大木棰和一个假人(Bobo doll)。儿童被分为实验组和控制组:实验组的儿童看到大人叫喊着用大木棰击打假人,控制组的儿童看到的是大人只是悄悄地自己玩玩具。在孩子们看了约十分钟之后,把他们带到另一间放着各种各样孩子们喜欢的玩具的屋子,告诉他们说这些玩具是留给其他人玩的,以此激起他们的挫折感。之后把孩子们带到第三间屋子,屋子里有一些玩具,包括Bobo doll。结果正如人们所预料的:实验组的儿童比控制组的儿童表现出了更多的侵犯行为。

(六)温度与侵犯行为

早在19世纪初,一些社会哲学家就发现天气变化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而近二十年来,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更多。比如罗特姆(Rottom 1985)的一项档案研究发现空气污染与暴力犯罪有关。在巴龙(1978)的研究也发现犯罪与温度有关,他通过研究发生在夏天的城市暴乱与气温的关系,发现其呈现出倒U曲线,在华氏81—85度时,暴乱的数量最多,当温度较低或很高时,暴乱发生的数量较少。但是由于他们没有考虑不同温度的持续时间,使得这个结论受到卡尔斯密斯和安德森等人的批评,其中安德森用概率论对这一曲线加以修改,指出在特定的温度范围内,暴力事件的发生与温度呈现线性关系,也就是说,在摄氏38到41度以内,随着气温的升高,人们的暴力倾向增强,但是在超过这个温度之后,由于人们外出的机会下降,所以暴力行为产生的机会也较少。

(七)兴奋转移与侵犯行为

由于敌意性的侵犯行为总是伴随着情绪的激起,所以心理学家想知道由于其他刺激所引发的生理上的激起是否会转移到侵犯性冲动之上。泽勒曼(Dolph Zillmann 1972 1994)等人在研究爱情行为的时候发现,由其他刺激诱发的情绪性激起会转移到爱的对象之上,他称这一心理过程为兴奋转移(Excitation transfer)。泽勒曼认为兴奋转移不仅发生于爱情中,也可以解释侵犯行为的发生,在他的一项研究中,泽勒曼让实验者的助手或者激怒男性被试,或者用中性的态度对待男性被试。然后再让其中一半的被试从事大运动量的锻炼,而另一半被试不锻炼。稍加休息后,给被试提供了一个电击助手的机会,正如泽勒曼所预料的,愤怒且锻炼的人比愤怒但没有锻炼的被试用更高的电压电击助手。除了锻炼,大的噪音、暴力与淫秽电影等引起的激起都会增加人们的侵犯性。

(八)侵犯性线索与侵犯行为

侵犯性的线索也会引发侵犯行为。柏科维兹(1967 1979)发现,情境中与侵犯相关的一些线索,如刀、枪、棍等器械往往会成为侵犯行为产生的起因,他把这种现象称为武器效应(weapon effect)。除了刀、枪等明显的侵犯性线索,与死亡、邪恶等相联系的黑色也是引发侵犯的线索。比如,弗兰克(Frank 1988)等人就发现,在职业棒球和橄榄球比赛中,穿黑色服装的一方经常受到的惩罚比浅色一方的多。实验研究也证明,穿黑色衣服的赛马选手也表现出更高的侵犯性。卡尔森(Michael Carlson 1990)对23项研究所做的元分析发现,与侵犯有关的线索不仅可以引发侵犯,并且能够使已经愤怒的人的侵犯性加强。

(九)去个体化行为与侵犯

去个体化(Deindividuation)是由心理学家津巴度(Zimbardo 1976)和费斯汀格等人提出来的。实际上早在19世纪90年代,法国社会学家黎朋(LeBon 1896)在研究群体行为的时候就发现,在群体中,个体的情绪会很快传给群体的其他成员,从而使得处在群众中的个人表现出一些独处时不敢表现的野蛮与毁灭性行为,并把这种现象叫做社会传染。

后来津巴度和费斯汀格对这种现象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认为群体中的个体有时候会失去对自己行为的责任感,使自身自我控制系统的作用减弱上甚至丧失,从而作出平时不敢做的反社会行为,并称之为去个体化。

在津巴度的一项研究中,4名年轻妇女组成一个小组参加一项对陌生人实施电击的实验。实验中有些小组(实名组),被试彼此以真实姓名称呼,她们的胸前挂着写有自己姓名的牌子,很容易辨认谁是谁;另一些小组(匿名组)中的被试则穿着宽大的衣服,并且把头也包得严严实实。结果正如所预料的那样,匿名组的被试电击他人的概率大大增加,可见匿名性对个体的去个体化行为有着重要的影响。

(十)饮酒与侵犯行为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酒精能使人变得易于被激怒及好斗,许多相关研究支持这种假设。比如布什曼(Bushman 1990)和古斯塔法森(Gustafson 1992)就用实验研究也证明,过量饮酒的人易于被激怒,从而表现出高的侵犯倾向。那么,为什么喝酒能使人们变得好斗呢?一些研究者认为是酒精给侵犯行为提供了直接的生化刺激,使得喝酒的人的激起增加,我们俗话说的“酒壮人胆”就是这个意思。而大多数的研究人员则认为酒精降低了人们对侵犯行为的控制,霍尔(Hull 1986)和斯蒂勒(Steele 1988)等人称之为“去抑制”(Disinhibition),强调这种抑制对暴力行为的影响。

四、侵犯行为的理论解释

(一)侵犯的本能论

心理学在19世纪后半期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当时理论受达尔文进化论的影响,把人类的动机都归因于先天的本能,暴力倾向被认为是人类最有力量的本能之一。

心理学家大卫·布斯等人(D.Buss,et al.,1997)发现,侵犯行为对人类祖先就具有重要的适应意义。侵犯行为在获得资源、抵抗攻击、威胁甚至消灭竞争者、防止配偶的不忠等,都是一种有效的策略。布斯等人相信,侵犯是男人从他们成功祖先处继承的一种心理机制,侵犯提高基因在下一代中得到传递和保留的概率。在社会心理学领域,本能论倾向的经典理论主要有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观点和洛伦茨的习性论。

1.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观点

在20世纪,精神分析学派对侵犯展开了新的本能论研究,弗洛伊德(S.Freud)早期认为,侵犯欲利必多密切相关,并且人有两种基本的本能:性本能与自我保持本能。性本能是人的行为的基本驱力,使人的行为遵循快乐原则;而自我保持本能或自我本能则使人有适应现实环境,趋利避害的变通性。侵犯性是性本能的一部分。

他提出了与性本能(生的本能)相对立的侵犯本能(死的本能),认为侵犯本能目的在于破坏。他认为,人在有关生与死或爱与恨的斗争经验中,下意识地知道了死亡是必然的胜利者,生命与爱的得胜仅仅是暂时的。人在精力旺盛、意气昂扬、欲望得到满足时,他的倾向是自爱。但是,当人在无尽无休的生存竞争中精疲力竭时,就渴望返回到他原来的无生命状态——死,此时人的倾向就会由自爱转向自毁。自杀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

按照弗洛伊德的观点,死的本能本来是一种对内的自我破坏倾向,但生的本能与死的本能是对立的。人只要活着,死的本能的表现就会受到生的欲望的妨碍,从而对内的破坏力量转向了外部,以侵犯的形式表现出来。社会学的实证研究似乎证实了这种假说的正确性。有研究表明,一个地区如果自杀率高,则他杀案件的发案率就低。说明死的本能的破坏性就减少。

弗洛伊德认为,侵犯是以社会不允许的方式表现侵犯冲动。如果以社会许可的方式表现,则侵犯冲动就可表现为争论、竞技、冒险等。不管以什么样的方式表现,侵犯冲动作为一种心理能量都必须得到表现,不然就会导致精神病。因此,社会许可的替代性宣泄方式,如体育、搏击等,都是很好的侵犯冲动的释放途径。

2.洛伦茨的习性学观点

20世纪60年代,动物行为学家康拉德·洛伦茨把人的侵犯行为与动物的侵犯行为进行了比较。

洛伦茨(K.Lorentz)是一位习性学家,他有关侵犯的理论观点,是从动物研究推演得来的。他认为动物的侵犯有两种,一种是掠食行为,目的是填饱饥腹,这种行为是不带情绪的、近乎天性的反应;另一种是争斗行为,成群而居的动物会产生同种之间如何分配食物、性配偶和空间领域的冲突问题,动物解决这些问题的方式常常表现为威吓、争斗与侵犯。

同弗洛伊德一样,洛伦茨也认为侵犯是一种本能。但与弗洛伊德正好相反,他不认为侵犯指向毁灭,而认为侵犯是具有生物保护意义的生的本能的体现。动物通过侵犯来保护食物、生存的领地,使幼小后代得以成长、发展,使物种能够代代相传。他认为,同类的侵犯不一定以毁灭为结局,而是以失败者的让步为目的。动物的争斗如此,人类的战争也是如此。

本能论指出了人类侵犯性的生物遗留性质,提出了减少侵犯的代偿或转移方法,有显然的合理性与应用意义,至今任保持着一定的影响。但是,用本能的观点解释所有人类的侵犯行为,并试图用简单的本能观点来解释宏观的战争等现象,忽视了人类社会自身的规律,当前的社会心理学家倾向于把生物过程看作是环境刺激与侵犯之间的中介反应,研究者普遍认为侵犯是环境刺激吓死我一种反应,而不是本能。

(二)挫折—侵犯理论

挫折—侵犯理论(frustration aggression hypothesis),是把人类侵犯行为系统地定义为对环境条件的反应的第一次尝试。该理论最早是由美国心理学家多拉德(J.Dollard)和米勒(N.E.Miller)等人在1939年提出的。挫折—侵犯理论的产生和发展一直受到精神分析理论和学习理论的双重影响。

不论是残忍杀死室友的马加爵,还是制造了骇人听闻的弗吉尼亚理工校园枪击案的韩国留学生赵承熙,他们的杀人动机都包含着对周围环境的强烈不满和愤怒。挫折与侵犯之间有着较为直接的联系。

所谓挫折(frustration),是指当一个人为实现某种目标而努力时遭受干扰或破坏,致使需求不能得到满足时的情绪状态。1939年多拉德提出,人的侵犯行为乃是因为个体遭受挫折而引起的,这便是所谓的挫折—侵犯理论。这项理论的主要论点认为,侵犯是挫折的一种后果,侵犯行为的发生总是以挫折的存在为先决条件;反之,挫折的存在也必然会导致某种形式的侵犯。

挫折—侵犯理论提出后,得到了一些实验研究的支持。心理学家巴克尔(Barker)曾经做过一项有趣的实验:他把一群孩子分为两组——对照组和实验组,然后把他们都领到实验室的窗外,孩子们通过窗户可以看到里面放满了诱人的玩具。从一开始,就允许对照组的孩子进去玩;而对于实验组的孩子,开始的时候只允许他们在一旁观看,而不让他们进去玩,直到过了一会儿,才让他们进去玩这些玩具。实验结果表明:实验组的孩子们比对照组的孩子们表现出更多的侵犯行为。巴克尔认为,这是由于实验组的孩子们在开始的时候受到挫折的缘故。

但是,随着研究的进一步深入,许多社会心理学家逐渐发现,挫折与侵犯之间不是简单的一一对应的关系。许多生活中的例子表明,挫折并不一定导致侵犯反应。例如,当个体意识到自己所受的挫折是出于一些不得已的原因时,一般不会表现出侵犯行为;军人在战争中杀死素不相识的人,不是因为受到挫折,而是因为执行命令的结果。另外,有人为了权力、财物而加害他人,其侵犯行为乃是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采取的一种手段,而不是受到挫折后的反应。另外,如果在个体所处的环境之内不存在给人以引导的认识线索,挫折不一定能导向特定形式的反应。

随着大量资料的积累,人们越来越感到最初的挫折—侵犯理论观点过于简单、概括,对许多同挫折和侵犯有关的现象都不能提供令人满意的解释。心理学家米勒(N.Miller) 1941年提出了修正观点,认为挫折也可以产生侵犯之外的其他后果,挫折并不一定引起侵犯,并且,侵犯与挫折的关系可以是先天的,也可以是后天习得的。将有关的理论修正与原有理论一起考虑,可以得到图8-2这样一个理论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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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2 传统挫折—侵犯理论的概括

挫折—侵犯理论得到了大量实验研究的验证。另一方面,这些验证性的研究也反过来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原有的挫折—侵犯理论。

由于原有理论过度估计了挫折与侵犯的联系,著名社会心理学家伯克威茨(L.Berkowitz) 1978年以其有影响的“武器效应”研究为根据,进一步修正了挫折—侵犯理论。他提出,挫折导致的不是侵犯本身,而是侵犯的情绪准备状态——愤怒,侵犯行为的发生还受情境侵犯线索的影响。与侵犯有关的刺激倾向于使侵犯行为得到增强。

伯克威茨等人1967年做了一个著名的实验。他们先让实验助手故意制造挫折情境,激怒被试,然后,实验安排一个机会,让被试可以对激怒自己的假被试实施电击。电击时有两种情境,一种是可以看到桌子上放着一支左轮手枪,一种是只看到一只羽毛球拍。实验的结果与研究者的假设是相符的,被激怒的被试在看到手枪时,比看到羽毛球拍实施了更多的电击。手枪增强了人们侵犯的行为。后来,人们将武器增强侵犯行为的现象称作“武器效应”(weapon effect)。

(三)侵犯的社会学习观点

社会学习理论(social learning theory)从人类特有的认知能力来探讨人的侵犯反应的获得及侵犯反应的表现。社会学习论者认为,挫折或愤怒情绪的唤起是侵犯倾向增长的条件,但并非是必要条件。对于已经学到采用侵犯态度和侵犯行为以对付令人不快处境的人来说,挫折就会引发侵犯行为。

著名心理学家、社会学习理论的代表人物班杜拉(Bandura)强调,在观察学习中,抽象认知能力起非常重要的作用。当一个人耳闻目睹一种行为时,他会把观察到的知觉经验包括行为者的反应序列、行为后果及该行为发生时的环境状况等以一种抽象的符号形态贮存在记忆系统之中,经过一段时间后,若有类似的刺激出现,他会将贮存于记忆系统中的感觉经验取回而付诸行动。

班杜拉和沃尔特斯(A.Bandura&R.H.Walters) 1963年做了一项经典研究,揭示通过奖励儿童的侵犯行为,可以明显增加儿童对于侵犯性行为方式的运用。这项研究的材料,是特别设计的一个玩具娃娃。娃娃肚子上写着“打我”。当用拳头打娃娃的肚子时,它的眼睛和插在纽扣洞上的一朵花会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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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3 儿童的侵犯学习

研究者认为,各种行为所受到的强化支持不同,儿童对于这些行为的价值知觉也不同。对于受到奖励的行为,儿童有更高价值知觉,因而倾向于保持这些行为。

观察学习及其规律的揭示,是班杜拉的杰出贡献之一。班杜拉通过实验研究,发现行为的获得与行为的表现是两回事,通过是否有某种行为的表现去判断是否学习到了一种行为是错误的。人们可以仅仅通过观察别人的行为表现,就可以获得有关行为的概念,学习到这种行为。至于行为的表现,则涉及更多的其他因素,如表现的需要,情境的许可等。

班杜拉与其助手进行过许多研究,证明通过观察榜样的类同行为,儿童就可以学习到侵犯。进一步的研究还表明,不仅直接的观察学习可以使儿童学习到侵犯行为,通过大众媒介实现的间接学习,也可以使儿童受到同样的影响。有关的问题第2节我们还会从另一个角度来讨论。

五、侵犯行为的转移与消除

(一)宣泄与替代性攻击

宣泄(catharsis)这一概念最早是由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提出来的,意思是用文学作品中悲剧的手法,使人们的恐惧与忧虑等情感得以释放,以达到净化的目的。后来,这一概念被弗洛伊德引用到其学说之中。弗洛伊德认为,侵犯是一种本能,是人与生俱来的驱动力。弗洛伊德在治疗神经症的时候就发现,当病人向自己诉说了积压在内心深处的一些欲望之后,病人的病情会得到好转,他把这种现象称为宣泄。后来,其他的心理学家把这个原则用在处理侵犯行为方面,他们认为人之所以表现出侵犯行为,是因为他们遭受挫折的缘故。所以只要提供场合或机会,让那些遭受挫折的人把自己的愤怒和挫折发泄出来,他们进一步侵犯的动机就会减弱。

宣泄的基本假设是,侵犯性的精神能量是一个常数,一切实际的侵犯行动或在想象中实施侵犯行为,都可以使侵犯性的精神能量得到释放,从而减少侵犯性冲动,达到减少侵犯行为的目的。

宣泄对于减少侵犯的作用,得到了大量事实证据的支持。心理学家霍坎逊(J.H.Hokanson,1961)的研究发现,受到假被试(实验助手)侮辱的被试被激怒后,血压升高,心跳加快,生理紧张度增加,处于一种高唤起水平的攻击准备状态。此后,实验安排一部分被试有机会电击侮辱他们的假被试。另一部分作为控制组则没有这样的机会。过后的生理测量表明,实际施行了攻击行为后的实验组被试血压回降,心跳恢复正常,生理紧张性下降,表明高唤起水平的攻击准备状态已经消失。而没有实施攻击的控制组被试,攻击准备状态则依然存在。

进一步的研究表明,想象的攻击行为和观察他人攻击也具有宣泄的作用。有影响的社会心理学家费希巴赫(S.Feshbach) 1955年研究发现,让被激怒的被试在主题统觉测验(TAT)上作想象的攻击行为,可以有效地降低被试的侵犯性。没有作想象攻击的被试侵犯性则依然较高。

研究表明,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宣泄是一种很好的消除人的怨恨与侵犯冲动的方法。日本松下电器公司的下属企业中,设有“精神健康室”也称为“出气室”。如果工人心情不悦或对某个管理者心存怨恨,可以去“出气室”重建平衡。“出气室”里有各种哈哈镜,又有几个象征经理、老板的橡皮塑像,旁边备有棍子。如果怒气犹存,可以拿起棍子,狠揍塑像,发泄不满。这样,工人就不至于把对管理者的不满转移到工作和人际关系上,而影响生产的效率和质量。“精神健康室”的设立,所依据的就是宣泄原理。

(二)利用惩罚减少侵犯行为

假如人们预期自己的行为可能遭受惩罚,则会避免表现侵犯行为,但事实上惩罚往往使受到惩罚的儿童比平常儿童表现出更多的侵犯行为。比如史特劳斯等人(1980)系统地研究了家庭暴力的社会影响,发现惩罚能使受惩罚者更具侵犯性,不论是因模仿还是由于受惩罚者愤怒的增加。更为重要的是在一个家庭中,这种侵犯性可由上一代传递给下一代。在一项研究中,史特劳斯等人发现,已婚而且曾看到过父母相互攻击的男性,有35%的人在过去一年中打过自己的妻子;而从未见过父母有暴力行为的人中只有10%的人在过去一年中打过自己的妻子。女性的比例也基本类似(27%,9%)。因此,不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儿童期曾受过惩罚的人,长大成人后更可能以暴力行为对待家人,父母可将其暴力倾向传给下一代,史特劳斯等称之为“家庭暴力的社会遗传”。

心理学研究表明,惩罚只能抑制人们明显的侵犯行为,但同时可能导致更多隐蔽性的侵犯行为,而后者的危害性更大。心理学家常常把有侵犯倾向的人们分为两类:控制不足侵犯型和控制过分侵犯型。前者是指那些经常犯小错误的人,这类人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后者则是指那些平常把自己隐藏得很好,这些人一旦犯罪,就是罪大恶极。利用惩罚减少侵犯行为对前者有用,对后者作用不大。

(三)降低挫折与学习抑制自己的侵犯行为

体验一下他人的痛苦,并通过自我意识反省自己,都能够有效地减少自己的侵犯行为。由于侵犯行为与挫折有着紧密的联系,所以通过降低挫折来减少侵犯行为也是一个较好的方式。在生活中我们应该常常注意自己的言行,不要成为他人的挫折制造者。同时,我们还要学习对自己的侵犯行为加以抑制或控制,我们可以设身处地地从对方的立场出发,看看自己的行为到底会给他人造成什么样的危害。

实验研究表明,对侵犯行为的忧虑越高,其抑制能力越强;相反,对侵犯行为的忧虑越低,其抑制能力越差。

痛苦线索是指被侵犯者受到伤害的状态。这种状态可能会导致侵犯者的一种情绪唤起,使他把自己置身于受害者的地位,设身处地地体会受害者的痛苦,从而抑制自己不再进一步攻击侵犯。研究者们做了这样的实验,令某人激怒被试,然后给予被试电击这个人的机会,当被试得知被击者的痛苦状况时,便减少了侵犯行为。有过被侵犯的体验,在某种程度上也能抑制侵犯行为。在一项实验中,实验者让一半被试者自己先体验一下电击的过程,另一半被试者则不体验,然后要求这些被试按实验者的指示去电击别人,受过电击的被试者只给他人以弱的电击,而未受到电击的被试者则给他人以较强的电击。

当某人知道,自己伤害他人之后他人会加以报复的话,他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自己的侵犯行为。心理学家在一项实验中发现,当电击他人的被试者得知,过一段时间后受电击的人要对他电击时,他对别人的电击就减小了。

(四)移情能力培养

社会心理学家米尔格莱姆在其著名的权威—服从实验中发现,受害者痛苦状况的反馈越直接,人们也就越难于服从命令,对别人实施伤害性的电击。个人对别人的痛苦状况体会得越是深刻,就越倾向于抵御外在压力,拒绝服从去伤害别人。

在移情能力的具体培养方法方面,费希巴赫与其助手们经过长期研究,20世纪80年代初出版了一本有44个具体题目构成的移情能力培养方法著作《Learning to Care》。

日常生活中十分易于运用的角色扮演方法,也是移情能力培养的良好方法。使人身临别人所处的情境,暂时充当别人的角色,真实体验别人在一定情境下的内心状态,可以培养其对别人观点和情感的意识,并在真实行为中考虑别人的利益和对别人心理上的影响。角色扮演技术的作用,已经为设计复杂的实证研究所证明。

我国心理学研究者曾经用情感换位、情绪追忆等方法培养中学生的移情能力,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移情对于侵犯行为的抑制作用,已经为犯罪学研究所证实。犯罪心理学家发现,让性暴力犯罪者观看他所侵犯的受害者痛苦反应的录像,可以有效地降低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而没有看录像的对照群体,重犯率显著高于看录像的实验组。社会心理学家建议,移情能力的评价和培养,应成为罪犯改造的一个重要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