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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10.4.4 本章小结

本章小结

法制现代化是人类法律文明进程中的一场深刻革命。这一革命性的进程充满着诸多复杂的矛盾关系。法制现代化的动因,是源自于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内部创新,还是外部的冲击与影响所引发的变革运动,抑或其他?不同社会条件下的法律发展的动力来源显然是有所不同的。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内部与外部环境共同作用的过程,而在其中,社会的、内在的经济条件是法制变革进程的深厚动力。

传统与现代性这一矛盾,作为一对难解的纽结,存在于各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之中。法律传统作为一种社会历史惯性机制,构成了一个新社会法律发展的历史起点,影响着当下社会法律发展的各个领域。法律传统与现代法相容的历史可能性主要在于:(1)这是该社会诸方面条件和因素的法权要求的体现;(2)这反映了社会及其法律发展的客观需要。然而,法律传统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及其价值取向,毕竟是与现代法律判然有别的。因此,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必须协调好传统性因素与现代性因素的关系,实现法律传统的创造性转换。

法律的国际化与本土化的矛盾关系,是当代全球社会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时代挑战。法律国际化有着内在的机理,从内在方面看,它体现了对法律自身价值的普遍性认同与信仰;从外在方面看,它反映了社会交往规则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的共同的法权要求。法律发展的国际化,丝毫不意味着法律的西方化,因为法律发展有着深厚的本土资源。法律的本土化来源于法律发展赖以存在的社会结构的特殊性,来源于社会主体交往行为的特殊性,也来自于社会“集体意识”的独特性。一个超越泛西方化潮流所造成的全球法律发展一体化模式的法律多元化时代正在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