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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10.3.3.1 一、混合型法制现代化的模式界定

一、混合型法制现代化的模式界定

混合型法制现代化是指因各种内外因素互动作用的合力所推动的一国法制走向现代化的变革过程。中国以及韩国、新加坡等东亚诸国的法制现代化可归入此类模式。混合型法制现代化模式的国家或社会内部无疑存在着促使法制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经济政治因素,但其内在因素的力量较为薄弱,无法积累到成熟而实现自我转型,因而它不同于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混合型法制现代化模式的国家或社会,其现代化的启动方式也无疑属于外发型范畴。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是引起法制变革的重要原因,但这种外部因素和外来力量毕竟不是导致法制转型变革的主要动因,它终究要通过该社会内部各种复杂的经济、政治、文化变革发生作用,因而它又与外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有别。正因为如此,我们与通常的现代化理论将模式分为内发型模式和外发型模式这两种分法不同,从中国及韩国、新加坡等东亚国家法制现代化的实践经验出发,在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和外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之外增列一类模式,把兼有内发型基础和外发型条件的法制现代化模式叫做混合型法制现代化,也可称为“内生—外发”综合型法制现代化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