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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10.2.4 本章小结

本章小结

以法治为关键性变项的法制现代化,蕴含着三个相互关联的判定标准。

其一,法律的形式合理性。这一评价尺度的实质,是法治原则的确证与实现。它的基本要求是:(1)将国家权力的运作纳入法律设定的轨道之中;(2)行政权与司法权彼此分开,实行司法独立;(3)法律规范的严格性和法律体系的完整和谐性;(4)司法过程的法治主义或形式主义。

其二,法律的价值合理性。法制现代化具有深厚的价值底蕴,它与自由、平等、权利等等价值因素内在地联系在一起。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与效益的价值矛盾,本质上乃是自由与平等之间矛盾的表现。对这一价值矛盾的解决,触及经济领域中的社会正义机制。它包含两层要义:一是指经济基本结构和制度本身所具有的正义性,即制度正义原则;二是指个人经济行为的社会正当性,即行为正义原则。在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实现具有社会正义性的效益,是现代法律功能和价值的重要表现。

其三,法律的效益化原则。在现代社会条件下,法律的实现及效益状况,反映了法律的权威性程度。法律的效益是指法律调整的实际状态和结果与法律社会目的之间的重合程度。它包含实证要素和价值要素两个层面。相应地,法律效益的评价也是实证性与价值性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