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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10.2.2.2 二、平等、自由与市场经济

二、平等、自由与市场经济

现代市场经济在全球的迅猛发展,历史性地改变着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基本面貌。在这样的大变革时代,社会价值系统必然呈现出冲突与分化、整合与重构的复杂格局。时下人们广泛议论的公平与效益这一世界性的话题,即是诸多社会价值矛盾的表征之一。是以效益为代价而更多地强调公平,还是以公平为代价而更多地强调效益,抑或其他?社会由此面临对这两者的重大抉择。合理地协调这一价值矛盾,便成为当代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历史性课题。

长期以来,人们往往把自由和平等视为一种具有价值取向同质性的社会现象。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在自由与平等之间,虽然存在着某些共通的层面,但它们各自的价值内涵及其外部表征却是迥然相异的。从经济生活领域来看,公平与效益之间的矛盾,本质上乃是自由与平等之间矛盾的基本表现。

(一)平等与市场经济

我们知道,公平或平等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是由一定的客观条件决定的。这就是说,在商品交换关系中,被交换的商品的自然特性以及交换者的特殊的自然需要,这一自然差别形成了市场主体彼此平等关系的客观基础。被交换的商品的不同的使用价值,丝毫无损于个人的社会平等,相反地,却使他们的自然差别成为他们的社会平等的基础。既然市场主体之间以及他们的商品之间的这种自然差别,是使他们作为交换者发生平等关系的动因,那么在交换过程中,市场主体中的任何一方并不是用暴力去占有对方的商品,而是互相承认对方是把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商品中去的平等的人。谁都不用暴力占有他人的财产。每个人都是自愿地出让财产。作为交换的主体,他们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在他们之间看不出任何差别,更看不出对立,甚至连丝毫的差异也没有。如果说交换过程中有什么强制因素的话,那么,这种强制因素也只能从主体双方需要的自然差别上来解释。从这个意义上讲,平等乃是市场主体自由和自主性的基础。

(二)自由与市场经济

如果我们深入加以分析,同样也会看到,提高效益也是现代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取向,而这恰恰是与主体的自由与自主性密切相关的。不过,人类的自由本质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实现程度是很不相同的。在以身份关系为特征的自然经济体系中,个人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人的依赖关系成为这一经济体系的基本特征,人的自由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因而,作为一种必然的历史后果,这种经济体系不可能创造出巨大的社会财富,也就不可能给社会带来经济效益。

然而,在以契约关系为特征的市场经济体系中,市场主体的自由本性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商品交换作为意志关系的一种特定表现形式,乃是一种蕴含着市场主体的自由和权利要求的意志关系。在交换过程中,主体互相承认对方是所有者,是把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商品中去的人。“因此,在这里第一次出现了人的法律因素以及其中包含的自由的因素”。[2]实际上,契约关系是市场主体的意志自由的载体。在契约关系中,当事人双方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独立存在及其价值,对自己的行为在不受外来干涉的条件下自由地加以选择,懂得这种选择的内容和意义。只有交换主体拥有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选择的自由,并且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交换意愿,成为相互离异的、独立的主体,商品交换才能得以发生。市场主体的意志自由,造成了市场交易行为的丰富性和多样性。在市场经济的汪洋大海中,主体行为自由的广泛性和多样化,为主体的能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的发挥,开辟了广阔的前景,从而极大地解放了社会生产力,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增加与丰裕。

(三)市场经济制度的价值矛盾

很显然,平等和自由两者都是市场经济体制本身的构成要素,但是它们之间的价值取向则是判然有别的。这一深刻的价值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在市场经济中,权利本身乃是平等和不平等的辩证统一。就按劳分配这一平等权利而言,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但是,按劳分配作为一种平等权利,是把劳动尺度作为同一标准应用在事实上各不相同的、各不相等的劳动者身上,因而这种平等权利就是不平等,就是不公平。可见,权利现象作为一个矛盾体,本身就蕴含着不平等的因素。在以自由竞争为特征的市场经济生活中,为了实现资源配置与利用的效益化,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

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平等和差异乃是自由和效益的必要前提。作为权利结构安排充分明确、合理的自由市场机制的必然结果,效益本身则往往与差别或不平等联系在一起。甚至可以说,效益恰恰是以不平等和差异为必要前提的。这是因为,在经济领域中,虽然从法律上讲主体享有形式意义上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主体之间的地位及其权能的实现往往是不平等的。造成这种不平等的主要原因在于:(1)市场主体各自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是有差别的,主体的形式上的平等关系常常会因主体各自的社会地位、生活状况以及所拥有的资源手段等的不同而黯然失色;(2)由于主体之间的能力、天资、天赋等等自然差别的客观存在,因而主体的平权地位及平等关系的实现程度是大不一样的。因此,市场主体的社会的、自然的差异性,就决定了他们参与市场交易过程条件的不平等性。这一情形恰恰构成了主体自由与实现效益的事实上的前提性因素而客观地存在着,从而制约着市场交易过程的矛盾运动。

3.市场交换制度在实现自由与平等的同时,也在实现着不平等。作为平等内容的交换价值本身,实际上就是承认抽象劳动的平等,承认商品的价值由其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来计算,承认商品交换就其纯粹形态来说是等价物的交换,而交换就其性质来说,是一种契约,这种契约以平等为基础。因此,市场交换在内容根据——抽象劳动——上面是平等的,它的权利表现也必然表现为形式上的平等性。不过,交换价值在实现主体的形式上平等的时候,也在实现着事实上的不平等。显然,在效益与公平、自由与平等之间存在着深刻的价值矛盾和冲突。这是市场经济交换价值制度本身所包含的内在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