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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10.2.1.4 四、法律规范体系的严整和谐

四、法律规范体系的严整和谐

法律的形式化也要求法律规范的严格性和法律体系的完整和谐性。法律规范表现了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意志,受到有组织的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这是一切法律规范的基本属性和特征。为了使这一本质特征得以现实化,它就必须外化为逻辑形式上严格明确的具体规则。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规范需要借助于逻辑分析的手段加以展开,通过具体的解释技术,以适用于个别案件。法律规范的逻辑意义上的严格性、确定性,是法律理性化的体现。另一方面,在法律的运动发展中,每一个国家的个别法律规范都不可避免地组合为一个完整有机的法律规范总体结构。法律规范的总体结构反映了构成它们基础的社会关系的结构性,也表明构成法律规范体系的各个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及其内部的和谐一致性。法律规范体系绝不是杂乱无章的东西,而是一个结构严谨、层次分明、内在联系紧密的有机整体。在这个有机整体中,各个要素不仅互相联系着,而且都具有各自不同的法律属性和职能,发挥着各不相同但又相互影响的作用。能否达到这样的要求,往往成为衡量、评价立法活动质量和效率乃至法制现代化的重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