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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10.2.1.3 三、行政与司法的分离

三、行政与司法的分离

法律的形式化要求行政与司法的分离。传统社会的政治生活遵循皇权至上的原则,国王或皇帝集立法、行政、司法诸权力于一身。因而,在各级体制中,行政与司法的合一化乃是传统社会政治制度和司法体制的一个基本特点。然而,随着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社会政治结构的分化日益加剧,法律的自主性调节机制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国家权力的分立化成为政治生活的运行准则。行政权与司法权彼此分开,实行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这是因为,在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中,行政权与司法权具有各自不同的属性。行政者的任务是贯彻立法者通过的法律规则,并且在不是他制定的法律规则所限定的范围内活动;他所需要的乃是在法律限度内如何更有效地实现既定的政策目标,而法官则以一种完全不同于行政的方式来从事自己的工作。一般来说,他们不参与社会公共政策的形成过程,而是通过对法律的解释与适用来调解各种纠纷。在法律适用领域,存在着普遍与个别之间的矛盾。而解决这个矛盾,使个别案件的审理符合立法普遍精神的契机和中介,便是适用法律进行具体判断的法官。这是现代法治社会条件下实现法律形式化的最基本要求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