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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9.6.4 本章小结

本章小结

法律秩序乃是通过法律规范—制度系统对社会关系的规范性调整而实现的社会关系的序列化状态和社会主体行为的规则化状态,是法律规范—制度所设定的社会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法律秩序是法律调整的终点,是法律规范实现的结果。法律秩序对社会的运行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它是动态性与稳定性的统一、整体性与局部性的统一、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任何法律秩序都不只是体现了法律的“形式结构”或外部特征,实际上,法律秩序的内在结构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结构所决定的。法律秩序就是通过法律所充分体现的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和社会经济结构的内在要求。法律秩序的价值内涵体现在三个方面:法律实现本身的价值、法律秩序中法律实现了的价值、法律秩序本身的价值。而执法和司法的有序化、权利得到享用、积极义务得到履行和禁令得到遵守则是法律秩序的四个主要标志。

法律秩序的形成是指一定社会的法律秩序的建构和确立过程及其结果。优良法律制度的存在是法律秩序形成的首要前提;社会主体的涉法行为是法律秩序形成的基本条件;社会组织是法律秩序形成的中介和关键。法律秩序形成的外部环境,是指社会系统中影响法律秩序形成的各种非法律因素,它包括社会经济基础、政治因素、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内容。法律秩序形成的内部机制,是指社会主体在对社会应有秩序进行认识和利用的基础上,运用国家权力,主要通过法律调整机制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在社会关系的实际运行中实现社会法治。法律秩序的形成需要各种法律主体的自觉活动,也需要国家执法和司法机构的自觉能动的作用。因此,法律秩序的形成过程又是社会主体自觉守法与国家强制守法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