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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9.4.2.2 二、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二、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以法律关系主体具体化程度为标准,法律关系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主体单方具体化的法律关系,即在法律关系中,只有一方主体——权利人被具体化,而另一方义务人则是所有不特定的社会成员。在这种关系中,权利实现的重心在于权利人自己的积极性,义务人只负不作为的义务,即只要不作出妨碍权利人行为即为履行了义务。这种法律关系之所以称为绝对法律关系,是因为其特点是“一对所有”的关系,是一个人对一切人(义务人的完全概括)的关系,故也有人将其称为对世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典型形式是所有权、人身权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中所有主体都具体化的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所有主体都是具体的,具体权利人的权利指向具体义务人的义务。这种关系中权利实现的重心通常是义务人的积极作为。人们之所以将这种法律关系称为相对法律关系,是相对于绝对法律关系而言,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和义务人都是具体相对的,是某人对某人的关系。正因这样,也有人将这种法律关系称为对人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典型形式是债的关系,即债权人与债务人都是具体的和相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