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理学
1.9.3.6 思考题

思考题

1.试分析法律职业的概念与特征。

2.法律职业的技能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3.怎样理解法律职业伦理的特殊性与意义?

4.法律职业制度有哪些主要内容?

【注释】

[1]关于法律职业的范围问题,历来没有较合理的解释。我们认为职业法律家所承担的职务范围可能随着法治发达程度而有所扩大,包括企业和政府的顾问、法学者、政治家、行政官员及公司经营家。

[2]〔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第224页。

[3]〔美〕爱德华·S·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第35页。

[4]《商君书·定分》中说:“天子置三法官,殿中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

[5]中国历史上司法官员职务称谓很多,如古代的廷尉、推官、判官、司理、司法,近代的推事、承审员等等。

[6]〔德〕M·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第148页。

[7]清代书吏无工资,主要收入靠陋规和舞弊,谈不上研究法律,只是粗知律例条文。刑名幕友虽收入优厚,但读律的目的只在于佐东翁办案,谈不上系统地研究法律。讼师怂恿人打官司以不正当手段从中取利,往往无中生有,虚构或增减罪情,或诬告对方,包打官司,完全在暗中活动,既不在讼词上署名,也不出庭辩护。参见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13页。

[8]参见邱联恭:《司法之现代化与程序法》(台湾大学法学丛书),第3页。

[9]〔德〕M·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68页。

[10]〔美〕H·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第564页。

[11]雷万来:《论司法官与司法官弹劾制度》,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35页。

[12]同上。

[13]〔德〕M·韦伯:《学术与政治》,第68页。

[14]被韦伯总结为“严格的形式”(特别是法律程序)和专业法律家集团两个方面。〔德〕M·韦伯:《儒教与道教》,第200页。

[15]德国法学家莱因斯坦语,转引自〔日〕大本雅夫:《比较法》,第264页。

[16]苏力:《法律活动专门化的法律社会学思考》,载于《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6期。

[17]季卫东:《法律职业的定位》,载于《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

[18]〔法〕托克威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310页。

[19]历史上,不仅法律家坚持使用法律语言,而且各界人士也对法律语言备加推崇与赞誉。比如,意大利诗人但丁在他的著作《论俗语》中将“法庭的”语言与“光辉的”语言、“中心的”语言、“宫廷的”语言并列为“理想的语言”,并指出法庭的语言是“准确的、经过权衡斟酌的”。参见朱光潜:《西方美学史》上册,人民文学出版社1964年版,第128页。

[20]苏力:《论法律活动的专门化》,载于《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6期。

[21]法国的法学院教育是以正确的原理性思维和明快的倏学式表达为目标,彻底的原理性思维是法官培养的关键。参见〔日〕大木雅夫:《比较法》,第281页。

[22]中世纪史学家坎特罗威茨说只有三种职业有资格穿长袍,“这种长袍象征着穿戴者思想的成熟和独立的判断力,并表示直接对自己的良心和上帝负责”。参见贺卫方:《法边馀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4页以下。

[23]英王詹姆斯一世与柯克著名的辩论中,柯克提出的artificial reason,也有译者译为人为理性。参见〔美〕爱德华·S·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第35页。

[24]季卫东谈到程序的两种“过去”,即事实上的过去和程序中的过去,在程序中由前者向后者转化。程序中的过去被一一贴上封条,即使可以重新解释却也不能推翻撤回。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25页。

[25]“情”的原有含义是“情感”,但在法律文句中,它通常含有“事实”的意味,并且既有案件中的有形的事实,又有无形的诸如当事人之间关系一类的东西。〔美〕蓝德彰:《宋元法学中的“活法”》,载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12页。

[26]季卫东:《法律解释的真谛》,载于《中外法学》1998年第6期。

[27]季卫东:《法律职业的定位》,载于《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

[28]参见〔英〕彼得·斯坦等:《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14页。

[29]圣经所描述的一个故事。结果是,所罗门王判决将孩子劈成两半,两个自称母亲的女人各分一半。真实的母亲急忙放弃要求,以成全婴儿的性命,真假母亲遂明。

[30]〔美〕H·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76页。

[31]《尚书·立政》。

[32]转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第208页。

[33]最典型的是日本、德国采取的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三者的“同考同训”制度。

[34]以美国为例,ABA对法学教育的行业管理内容包括:批准认可全美法学院资格,定期评估与审核法学院办学资格,组织法学教师参加学术交流和培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