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理学
1.9.3.5 本章小结

本章小结

法律职业是指以律师、检察官与法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法律职业具有这样一些特征:职业技能以系统的法律学问和专门的思维方式为基础,并不间断地培训、学习和进取;法律家共同体内部传承着法律职业伦理,从而维系着这个共同体的成员以及共同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法律职业或法律家专职从事法律活动,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或自治性;加入这个共同体必将受到认真考查,获得许可证。在中国历史上没有形成法律职业,而在西方,法律职业是建立在劳动分工基础上经过长期的逐渐发展而出现的。

法律职业的素养由法律人的职业技能与职业伦理两部分构成。法律职业素养包括:职业语言、职业知识、职业思维、职业技术、职业信仰和职业道德六个方面。这六个方面职业素养的统一,则形成一个统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在这六个方面中,前四个方面构成法律职业的技能。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才”;后两个方面构成法律职业的伦理,即我们通常所谓的“德”。法律职业的技能与伦理的统一主要是靠法律教育的统一。

法律职业制度,包括法律教育制度、职业考试与培训制度、职业任职制度、职业待遇制度、职业机构五个方面。法律教育制度,既是一国高等教育制度的组成部分,又是法律职业制度的构成要素之一,它是法律职业素养形成的源头;法律职业考试与培训制度是法律人职业素养得以统一与持续的制度保障;法律职业任职制度是检验法律人职业资格与条件的门槛;法律职业待遇制度是基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而设立的,是保证法律职业特殊身份、特殊待遇和特殊环境的一种制度;法律职业机构是法律人从事法律职业工作的组织,它是法律共同体的外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