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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9.3.4.4 四、法律职业待遇制度

四、法律职业待遇制度

法律职业待遇制度主要反映在法官待遇方面。为了达到稳定法官职业的目的,一些国家实行终身制和高薪制。法官的任期制度有终身制和任期制两种,所谓终身制是指法官一经任命即为终身职务,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将其免职。所谓任期制是指法官任职有一定的期限。世界大多数国家实行法官终身制,如英、法、德、荷、意、比、加等国。高薪制也是法官职业稳定的重要措施,一般都有专门的工资系列,工资标准较普通公务员优厚。如日本最高法院院长的薪俸与内阁总理、两院议长相等,大法官的工资额与内阁部长相等;英国大法官年俸与首相相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的年薪是115000美元,与副总统同级,地区法院法官为90000美元。一些国家除给予法官较高的工资外,还在住宅、汽车、佣人、警卫等方面提供优厚待遇。一些国家规定法官任职期间不得减少其报酬,法官在退休以后还享受丰厚的退休金待遇。这样规定的理由一般是认为只有这样才能把优秀的法律人吸引到法院来,并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和司法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