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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9.3.4.2 二、法律职业考试与培训制度

二、法律职业考试与培训制度

从法官考试与培训来看,初任法官一般都必须经过国家考试,有的还要经过实习或者培训后才能任职。一些国家还规定不同审级的法官除具备必要的任职条件或资格外,还须通过晋升考试,始得晋职。报考条件和考试程序十分严格,采取公开竞争、机会均等、择优录用的原则。比如德国和日本都规定,法官资格经两次考试及格才能取得,德国还规定第一次应试须在大学修习法学至少三年半,经两年实习后才能参加第二次考试。在一些国家还有法官培训的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法官知识的更新、审判艺术和技巧的训练。如美国从20世纪50年代起,为适应不同层次的法官的需要,在联邦和州设立专门的培训中心,实行两级培训制度,培训内容针对性、实用性都很强。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于2001年7月15日决定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改变以往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资格考试不统一的局面。现已制定相关的条例布置实施这一重要的制度。这对于我国司法改革,塑造成一代法律人的形象,造就中国21世纪法律职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