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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9.1.5 本章小结

本章小结

法律实施是指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贯彻与施行。它是将法律规范的抽象行为模式转化为人们的具体行为的过程;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从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的过程;是由法律规范的抽象的可能性转变为具体的现实性的过程。法律实现是指法律规范在人们的行为和实际生活中的具体落实,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法律实现是法律实施的直接结果和目的,而法律实施则是法律实现的手段和过程。

守法、执法和司法是法律实施的最重要、最普遍的基本方式。守法,也称法律遵守,是指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团体等)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执法具有专门性、具体性和主动性等特征,并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1)执法法治原则;(2)执法公平原则;(3)执法效率原则。司法则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具有自身的性质、特征和内在机理,它是法律实施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方式,对法律目的的实现以及法律功能的发挥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效力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及其表现形式——法律文件对主体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力。法律的效力等级,也称法律的效力层次或效力位阶,是指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渊源形式的法律规范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法律的效力范围是指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生效的地域范围,包括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两个方面;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的有效期间,包括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和有无溯及力的问题;法律的对人效力,也称法律的对象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可以适用的主体范围,即对哪些主体有约束力。

法律实效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定法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被执行、适用和遵守的状况,即法律的实质有效性。所谓法律效果,就是指法律为了实现其目的而通过调整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实际结果对整个社会所发生的客观影响或效应。法律实效侧重法的实际结果;法律效果则侧重评价法律对社会的实际影响。所谓法律效益,就是指实施法律所产生的有益的社会效果同法律的全部社会效果之比。一般来说,一部法律有法律效力,不一定有法律实效;有法律实效,并不一定有法律效果;有法律效果,也不一定有法律效益。从法律效力——法律实效——法律效果——法律效益的发展过程,是一个不断地从形式有效到实质有效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实质化和价值化的过程。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而后者则是前者的深化和价值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