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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9.1.2.3 三、司法

三、司法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如果说执法主要是通过建立普遍的、正常的、肯定性的法律关系,来实现社会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话;那么,司法则主要是通过解决数量较少的、反常的、否定性的社会关系(多种法律纠纷和违法、犯罪),来保障社会利益和社会秩序。因而,司法是法律实施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方式,对法律目的的实现以及法律功能的发挥具有重要意义。

与执法相比,司法活动有如下几个特点:(1)司法的主体是法定的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而司法就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国家的名义行使司法权的活动。(2)司法的内容在于,借助国家强制力审理民事、经济、行政、刑事案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或惩罚违法、犯罪。(3)司法具有严格的非常系统的法定程序,有专门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典。(4)司法活动的结果,要借助司法机关制作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来表现,如起诉书、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等等。本书将在下一章对司法及其机理作专门阐述,这里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