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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9.1.2.2 二、执法

二、执法

执,是手持、执掌的意思。顾名思义,执法就是手持、执掌法律进行相关活动,也称法律执行。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涵义。广义的执法,是指一切执行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这一层涵义的执法,既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也包括国家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通常全国人大以及地方人大每年搞的“执法大检查”,作为社会主义法制基本要求之一的“执法必严”,都是在广义上理解和运用执法概念的。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本节所讲的“执法”,即是狭义的“执法”,也叫“行政执法”。

执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实现方式。国家制定法律,就是要在社会生活中得到遵守和执行,否则,法律将变成一纸空文,失去其应有的效力和权威。所谓“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12]“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世未有无法之国而长安久治者也。”[13]因此,高度重视执法,是现代社会实现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由国家行政机关贯彻和执行。因此,执法的内容和范围十分广泛。凡是涉及国家管理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行政事务,凡属国家经济、政治、文化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都要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去完成。按照狄骥的说法:“国家所追求的目的有下列三项:(1)维持本身的存在;(2)执行法律;(3)促进文化,即发展公共福利、精神与道德的文明。”[14]可见,执法是实现国家目的的一项重要活动。行政机关通过执法活动将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活动的各种具体关系纳入了法律要求的秩序范围,实现着对整个社会活动的调整。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对于保证社会有序运作和促进社会发展,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执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此外,还应包括国家授权的单位。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是一种专有权力,除此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不得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目前,在我国,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主体大致分三类:(1)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2)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行政机构,如工商、税务、物价、财政、海关、公安、交通、市政、卫生、房地产管理部门等;(3)国家或法律授权的单位,如中国人民银行,被法律授权行使中央银行的权力,对各专业银行的活动有权实行行政监督,对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处罚;又如,各级劳动教养委员会有权作出对人犯实行劳动教养的处罚决定等。

2.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将法律法规适用于具体行政相对人或事的活动。针对具体人或事,行政机关运用法律法规作出处理,由此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使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具体化,从而产生行政适用的法律文件。如营业执照、结婚证、征税传票、罚款通知书、交通规章处罚通知书等。不是针对具体人或具体事的活动,如行政领导视察工作、主持会议,抽象的行政行为如行政立法行为等,都不是行政执法活动。

3.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具有主动性。大部分行政执法活动是行政机关主动作出的,如当社会中出现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时,有关的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主动查处,纠正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行政执法的这一特征是行政管理权的主动性所决定的,但并不是说所有的行政执法都应由行政机关主动采取。有一部分行政管理活动是由行政相对人主动提出,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才能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如登记、许可、办理出入境手续等。所以,行政执法的主动性也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在我国,执法主要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执法法治原则。执法法治原则是法治原则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亦即依法行政原则或行政法治原则。这是现代法治国家对行政执法活动提出的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原则。一方面,在现代国家中,行政承担着比立法、司法更加普遍、更加日常性的管理事务,行政活动的每一领域、每一方面都事关国计民生和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的发展。另一方面,现代国家行政权力呈逐渐扩张趋势,行政权能越来越大,如果行政执法活动不能依法进行,很有可能出现行政权力扩张、滥用、越权、腐败等行政违法现象,这将直接危害着国家政权的性质。因此,在整个国家的各级行政机关及公职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坚持贯彻执行执法法治原则,做到依法行政。

2.执法公平原则。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平权型经济。这就对行政权及行政执法方式提出了不同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新要求,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对市场经济的调控职能主要地表现为宏观性调控,并且调整手段主要是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而不是传统的行政命令手段;它要求对行政权力进行适当的限制,其限制的主要方式是通过法律设定具体行政权力范围和职能,并且要求严格依法办事;它要求在政府与市场、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确立一种公平合理的关系,改变传统的命令——服从的行政方式,确立一种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各市场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竞争。执法公平原则还要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做到适宜、恰当、合理、公正,要求执法机关对待行政相对人的处理及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处理时,充分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不适当、不合理等显失公平的执法行为,应通过法定程序予以及时纠正。

3.执法效率原则。执法效率原则是现代社会对行政执法提出的一个必然要求。行政执法的效率原则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要做到迅速、有效。所谓迅速,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有关行政事务时,要抓紧时间,快速反应,不要久拖不决。迅速并不意味着可以不管法律时效和程序而随意执法,而是指不要超过法律时效和不要超越法律程序。所谓有效,是指行政执法的结果要产生一定的实际效果,即产生一定的利益。这种利益可能是对政府的,也可能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既可能是物质的,也可能是精神的。总之,它是对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和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