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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8.2.4.1 一、立法监督的概念与特征

一、立法监督的概念与特征

立法监督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上的立法监督一般是指有权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对立法行为及其结果的审查和控制。而广义上的立法监督是指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在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一国立法权运作及其结果的审查和控制。这种广义上的立法监督仅仅具有舆论上、道义上、政治上的威慑力,不具有法律效力。这里所说的立法监督概念主要是在狭义的意义上来使用的。

立法监督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一是主体法定性。即只有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才能行使,其他任何国家机关或个人均无权行使该项权力。二是监督程序性。立法监督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所采用的形式,如改变、撤销、批准和备案等,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离开或抛弃立法监督的程序而实施立法监督,有可能从根本上违背设立立法监督机制的初衷。三是监督强制性。立法监督通过审查和控制等方式,可以对违法的或失去合理性的立法及其成果,予以强制性的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