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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7.6.4 本章小结

本章小结

所谓法治,首先是指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依法治国”就是从这个层面上理解法治的。依法治国只是法治的一层含义。其次,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法治就是“既定规则严格执行”,执行规则时基本不考虑法外的因素。再次,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法制可以分为民主的法制和专制的法制两种模式。前者就是法治。此外,法治是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法治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之一,法治包含着法律至上、权利本位、权力制约、正当程序等精神。最后,法治又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法治是一种秩序,它也是一种社会理想。

就现实而言,法治针对的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建设,因此,“法治国家”就是指主要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政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力和权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而法治国家的基本构造与社会条件表现为:第一,法治国家的政治统治模式应该是民主政体形式。第二,法治国家的国家权力结构应该是分权制约的关系。第三,法治国家的社会控制原则应该是服从法律治理。第四,法治国家的经济条件应该是市场经济机制。第五,法治国家的文化条件应该是理性文化基础。

在当代中国,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一场深刻的法律革命。就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目标而言,从法治国家的形式要素讲,应当首先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努力:第一,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第二,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第三,严格公正的执法制度;第四,专门化的法律职业。从法治国家的实质标志的要求看,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着重于以下制度的建设:第一,法律与政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第二,权力与责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第三,权力与权利关系的理性化制度;第四,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性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