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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7.5.4 本章小结

本章小结

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首先,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人们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其次,它是个体性和社会性的有机统一,具有多样性统一的特质;再次,它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最后,法律意识的内容最终决定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同时与一个民族的政治体制、法律文化传统等都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

法律意识从不同的角度、运用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从法律意识的主体来划分,它可以分为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社会法律意识和人类法律意识;从法律意识的表现形式来分,它可以分为法律知识、法律理想、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评价和法律信仰等;从法律认识论来分,它可以分为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形态。

法律意识在法律调整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价值功能。从法制建构来看,它主要表现为:法律意识是社会法制建构的主观价值基础和动力机制,是立法的直接根据,界定了立法目标或法律的理想,对立法具有评价功能、校正功能和“补白功能”。从法律运行来看,它主要表现为:在法律遵守方面,一个国家或民族要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按照法律的精神和具体规范来行为,必须使人们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具备朴素无华的守法思想,相信法律能够有效实现社会正义,保护其合法权益,对法律有一种信任感和近乎宗教信仰的感情;在法律适用方面,法律适用的效果如何与执法者的法律观念具有直接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