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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7.5.2.3 三、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形态

三、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形态

从法律认识论角度来看,法律意识可以分为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形态。它们形成由深层到表层的法律意识的结构体,体现了法律意识逐步定型化、稳定化和理论化的过程。

法律心理是法律意识的初级阶段,是社会主体在一定的社会条件和文化传统氛围下,根据自己的社会法律生活的实践和感受而形成的对法律的直观的、表面的、片面的、零散的认识、感情、情绪、体验等主观心理活动和反映。法律心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法律心理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法律实践紧密相关。人们往往通过日常生活对法律的了解、参与法律事案的活动以及对某一具体案件的解决方案和结果是否公正的评价而形成对法律的感性认识和心理体认。它表现为人们对法律的零星的知识观点、对法律情绪性和易变性的赞扬、贬抑、信赖、依恋、厌恶、排斥等心理反应。(2)法律心理与一个民族的法律传统紧密联系,是一定民族法律文化历史传统所形成的固有格局在面对现实的法律刺激而进行不断调整和协调的过程中所形成的。(3)法律心理既有潜在性又有显在性。法律心理的潜在性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和社会法权关系的一种朦胧的情绪和心理反应方式,是主体的一种内心感受。法律心理的显在性则是指,它可以通过人们的语言、形体、表情等得到表现。

法律观念是既不同于法律心理又不同于法律意识形态的法律意识现象。它是指人们在对法和法律理解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意向和决策思想,是一种较为稳定的法律意识定势。它是法律意识的中间发展阶段,或是法律意识从法律心理向法律意识形态发展的过渡阶段。它既具有感性成分又具有理性的因素,一方面联结着法律心理,具有浓郁的法律心理色彩;另一方面又渗透了浓厚的理性精神,含有法律思想的因素。它具有三个特征:(1)法律观念是具有一定思想指向性的主体法律意识的定势。这就是说,它较之法律心理有更加自觉、明确和理性的法律思想、观点和价值观念,但与法律思想体系相比又不成系统、相对易变。(2)法律观念是社会主体受到过一定的法律教育和新闻舆论、法制宣传的影响而形成的对法律的思想、观点、态度和信念,既有一定的自发性,又有一定的社会舆论教育作用的影响;既有外在强势文化的作用,又有自身学习的体会。(3)在法律观念中,人们的法律价值观念在其中处于核心的地位。

法律意识形态,或法律思想体系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理性阶段,它表现为系统化、理论化的法律思想、观点和学说,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自觉反映。它具有三个特点:(1)从法律意识形态的形成机制来看,法律意识形态或法律思想体系归根到底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决定作用,但它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法学家们艰苦的学术研究和严密的理论逻辑建构的基础上形成的。(2)从法律意识形态在法律意识体系中的地位来看,法律意识形态是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律现象的自觉的、系统的反映,是对社会法律现象的内在的、本质的、系统完整的认识。(3)从法律意识形态的表现形式来看,法律意识形态表现为系统化、理论化的法律思想、观点和学说体系,形成了逻辑上协调一致的科学理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