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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7.3.5 本章小结

本章小结

在西方近代500余年的法治进程中,法律程序与法律职业并列被称为具有重要意义的法治的两个推动力。从普遍意义上讲,法律程序是制度化的基石,是现代法律的特征之一;就传统中国法而言,法律程序是中国法走向形式化进而走向现代化的根本元素之一。法治的一条原则或法治的特征之一就是重视法律程序。我国是一个程序观念淡薄、正当程序“基因”严重缺乏的国家,应当彻底改变这种状况,充分利用法律程序的优势,以推进法治化的进程。

中国古代也存在许多类似法律程序的规定,但是基本上属于“手续”。近代以来的法律程序基本上遵循着正当性原则而发展起来。现代法律程序我们称之为正当程序。它的基本特征体现在分化、有意识地阻隔、直观的公正和意见交涉四个方面;正当程序由对立面、决定者、信息、对话、结论五个要素构成。

我们过去的程序法理论过多地强调法律程序对实体法的依赖关系,以至于人们对法律程序有偏见和误解。为了说明法律程序独立存在的价值,我们分析了法律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其相对独立性表现在:法律程序的合理性有其自身的评判标准,程序具有独立的可信度,程序法发展具有稳定性和延续性,程序传统可自成一派,程序可能相对落后或超前。法律程序具有独立的价值,包括公平价值、秩序价值、效率价值、自由价值和人权价值。

正当程序在法律调整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法律程序在调整法律行为中发挥了抑制、导向、缓解、分工和感染等五种功能,从而调整各种法律行为。尤其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发挥了作用,法律程序对适用者权力进行约束,促进理性选择,并对适用结论的妥当性提供了支持。从整体意义上看,法律程序是权利平等的前提,是权力制约的机制,是解纷效率的保证,是权利实现的手段,是法律权威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