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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7.2.5 本章小结

本章小结

权利是一切法学理论中居于核心地位的问题,权利与义务构成的关系是法律调整的核心内容,权利与权力构成的关系是法律调整对象的重心。我们之所以说权利—权力关系是法律调整对象的重心,是因为:(1)从整体上、宏观上看,法律调整社会生活主要是通过权利与权力来进行的。(2)从权利运行来看,权利—权力关系比权利—义务关系更具有根本性。(3)从实证角度看,权利—权力关系中存在的问题是最复杂的,是最需要法律调整的。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既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又相互冲突。它们的相互依存关系表现在两者互为前提,相互渗透,相互转化;权利虽然也对权力发生作用,比如以权利控制权力,但是权力对权利的作用更为突出。

法律对权利的保障首先是通过立法来确认权利。立法确认人们生活和生产中的习惯权利,确认人们生活和生产中的应有权利,确认因社会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而带来的新生权利,使法定权利具体化,对其中派生的具体权利进行确认。在法律对权利的调整中,不同种类的权利存在不同的调整方式,我们对此作了四种主要的分类,包括基本权利与普通权利的调整方式、一般权利与特殊权利的调整方式、第一性权利与第二性权利的调整方式、行动权与接受权的调整方式。权利保障的主要方式包括私法保障与公法保障、行政保障与司法保障、权利规定与权利推定、国内法保障与国际法保障、实体法保障与程序法保障。

权力运行是有规律的,从这些规律来看,对权力进行法律控制是十分必要的。权力的法律控制主要表现为权力的分工与权力的制约两个方面。权力分工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国家权力根据其不同的性质在法律上进行分配与界定,并交给不同的部门行使,以保证各国家机关各司其职互相配合。权力制约是以权力分工为前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