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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7.1.3.1 一、法律调整的方式

一、法律调整的方式

法律调整的方式,是指法律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的途径。法律是通过调整人们的行为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因此,法律调整的方式,也就是法律对人们的行为作出影响的方式。这些方式包含以下三种。

(一)允许

即赋予人们自己作出某些积极行为的权利。如使用财产、处分财产等。

(二)积极义务

即要求人们作出某种行为,使其承担作出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如交付某种物品、支付货币等。

(三)禁止

即要求人们承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比如,不得侵占社会主义公有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这三种调整方式都与主体的权利有关,或更进一步说,都与主体的利益实现有关,它们的不同组合,构成不同形式的法律关系,使主体利益以不同方式得到实现。当积极义务与允许相结合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相对法律关系(其典型形式是债的关系),权利人的利益是通过义务人的积极行为实现的,法律调整的重心是义务人的行为;当禁止与允许相结合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绝对法律关系(其典型形式是所有权关系),只要义务人不作为,权利人的利益就能实现,法律调整的重心在于权利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