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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7.1.1.1 一、法律调整的含义和特征

一、法律调整的含义和特征

(一)法律调整的含义

法律调整源于人们对社会秩序的需求,任何社会都需要秩序。秩序是指事物运动的确定性、连续性和规则性状态。社会秩序指的是一定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在社会活动和社会变化中所处的位置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和稳定性,社会活动和社会变化具有连续性和规则性。

秩序是人们能够作出行为预测和行为选择的前提,也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得以合作的前提。要保证社会活动具有秩序,就必然需要社会调整。

社会调整是指社会自身或一定社会组织,运用一定手段、方法,有目的地确定或引导人们的行为,促使整个社会活动形成一定秩序的活动和过程。

由于社会活动非常复杂,社会调整的种类也就是多种多样的,我们可以采用不同标准对其作出划分。比如,从社会形态的角度可以分为不同社会的调整;从调整主体的角度可以分为不同组织的调整;从调整手段的角度可以分为法律调整、政策调整、道德调整和习惯调整;从调整方法的角度可以分为集中的调整和非集中的调整、规范性调整和非规范性调整,等等。这些分类都可以揭示出不同种类社会调整的意义。

法律调整是从调整的主体、调整的手段和方法等角度对社会调整进行分类的结果。它指的是国家为了维护某种社会制度,为了维护和发展某些利益,自觉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规范性、组织性作用的活动和过程。

(二)法律调整的特点

法律调整与其他社会调整形式相比较有以下特点。

1.法律调整的主体是国家,是国家在实施社会调整。从主体角度划分社会调整,有国家调整、社会共同体自身的调整、宗教调整、政党调整、其他社会组织调整等。法律调整以国家这一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主体为特征,与其他主体进行的社会调整区别开来。

2.法律调整具有规范性特点。社会调整以其方法和对象的普遍性程度,分为个别调整和规范性调整。个别调整,是根据具体环境、具体情况,针对具体事件,为解决某一具体问题,而对特定主体的行为所作的一次性调整。在这种调整中,调整的要求是一次性有效的,它不能针对被要求的主体反复适用,更不能对其他主体适用。规范性调整,则是借助一般规范,即借助于适用同一类情况下所有人员的行为规则,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调整。规范性调整中的要求,是针对同一类情况下的所有人的,因而是能够反复适用的。规范性调整的最大优点是能够创造普遍的社会秩序。“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1]它是国家制定的,是对国家主权所及之所有社会成员都有效的行为规则,因此,法律的调整是规范性调整。当然,在法律对社会的调整中,也存在着个别调整。比如,对某个案件作出判决,要求某个人作出什么具体行为。但这种个别调整是在法律的规范性调整之下的,是规范性调整的具体化,它的根本作用是将社会中的个别活动纳入社会的一般秩序之中,而不只是保证个别活动的有序性。所以,这种个别调整与纯粹的个别调整(比如某组织因临时需要决定设立或撤消某个职位)是不同的。

3.法律调整有特殊的机制和方式。法律调整是通过对利益的各种构成因素进行有选择的确认、并将其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进而影响人们的行为的。因此,它在对利益构成因素的选择和确认方面,在权利义务的设定方面,以及在对人们行为发生作用方面,都有特殊的机制和方式(对这些机制和方式我们在后面将作专门分析)。

将这些特征结合起来,我们可以看到,法律调整不同于一般主体所实施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