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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6.4.5 本章小结

本章小结

文明是指人类社会的进步状态,与野蛮相对,它是人类的物质生活、社会生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是文明时代的产物,同时它也是文明时代的标志。法律文明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法律文明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它也具有自身的发展逻辑。法律文明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趋向更高阶段的过程。

世界上的法律文明可以划分为东方法律文明与西方法律文明两种类型。东方法律文明是自然经济条件的产物,法在社会生活中没有独立的地位,依附于政治权力,与道德和宗教没有完全分离。西方法律文明则适应了商品经济的要求,它作为社会关系的主要调节器,具有相对独立性,具有限制国家权力、保护个人权利的内在倾向。两种类型的法律文明各自包括不同的法系。

西方法律文明包括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历史最长、分布最广、影响也最大的法系。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对比的一批法律制度。西方两种法系在法律价值和法的精神上具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是在法的形式上具有很大不同。东方法律文明包括中华法系、印度法系和伊斯兰法系,它们都具有悠久的历史,对世界法律文明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近代以来,在东方文明与西方文明的冲突之中,东方法律文明的三种法系都受到了冲击,大部分国家都先后转向民法法系或普通法法系。

法律文化是指支配法律实践活动(立法、司法和法律思维)的价值基础和这个价值基础被社会化的过程和方式,每个国家的法律文化都对其法制的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其鲜明的特点,对于中国法制现代化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中国法制现代化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要实现法律文化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