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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6.4.3.3 三、伊斯兰法

三、伊斯兰法

伊斯兰法是阿拉伯文“沙里阿”的中文译名。“沙里阿”原意是道路,通往水泉之路的意思,引申为“安拉指明之路”,后专用来指伊斯兰法,即指以《古兰经》和圣训为基础、在内容和形式上与伊斯兰教义和教规有密切联系的宗教法规范的总称。

伊斯兰法产生于公元7世纪。公元6、7世纪,居住在阿拉伯半岛上的贝杜因人的原始部落开始解体,部落间陷入了无休止的厮杀和混乱之中。公元610年,穆罕默德(570-632年)创立了伊斯兰教,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使伊斯兰教在阿拉伯半岛取得了支配地位。穆罕默德的言行被载入《古兰经》之中,成为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法的经典。《古兰经》的颁布标志着伊斯兰法的产生。伊斯兰教产生不久就建立了政教合一的国家政权。伊斯兰法不仅仅是宗教信徒奉行的教规,而且更主要的是新生国家政权以强制手段推行的宗教法。

伊斯兰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是《古兰经》。《古兰经》是伊斯兰法最根本的渊源。它确立了伊斯兰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规定了伊斯兰法的基本制度,在伊斯兰法中具有最高的权威,任何其他伊斯兰法的渊源都不得与之相违背。其二是圣训。圣训在广义上是指伊斯兰教权威人士根据真主意图而发表的言论,狭义上是指“先知的圣训”,即先知穆罕默德的言论、行为和习惯。穆罕默德死后,遇到在《古兰经》中找不到现成答案的问题,伊斯兰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哈里发常常根据穆罕默德的圣训来解决。圣训作为伊斯兰法的渊源,地位仅次于《古兰经》。其三是公议。在伊斯兰法中,公议是穆罕默德的直传弟子或权威法学家对某些疑难法律问题所发表的一致意见。《古兰经》要求“信道的人们”“服从真主”,“服从使者”和他们中间的“主事人”。据此,穆罕默德逝世后,“主事人”对有争议的问题所达成的一致意见便具有了权威。公议在伊斯兰法中具有重要作用,它被用来解释《古兰经》中某些法律规定,也被用来理解圣训的含义和圣训的权威。另外,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出现了《古兰经》和圣训中没有规定的问题,在政府没有公开立法权而不能及时制定有关法律的情况下,最好的途径就是求助于当地权威法学家的集体意见。其四,类比。在伊斯兰法中,类比是指比照《古兰经》和圣训的规则处理类似的情况和问题。据载,穆罕默德在世时就曾运用类比处理问题:一位妇女向穆罕默德请教她是否可以代表年迈的父亲朝觐,穆罕默德说可以,正像她可以代替父亲偿还金钱债务一样。但是,类比要以《古兰经》或圣训的明确规定为比照的根据,待解决的问题在《古兰经》或圣训中没有直接规定可依,待解决的问题与《古兰经》或圣训规定的情况应有共同的根由,类比的结果不得违反《古兰经》和圣训以及伊斯兰原则。

伊斯兰法是一种宗教法。穆罕默德在创立伊斯兰教的过程中,把原有的部落习惯和流行的外族法律经过选择、改造,将其中一部分内容予以吸收,并将这些内容连同基于宗教理想所设计的法律方案,一起纳入到了《古兰经》之中,从而给伊斯兰法罩上神圣的光环。同时,伊斯兰法也具有宗教法制化的一面,从内容上讲,大的方面如五项基本宗教义务,小的方面如日常宗教道德习惯,都是伊斯兰法规定的主要内容。五项基本宗教义务既是宗教教义,本身又是法律规范,不履行这些义务,通常要受到处罚。

伊斯兰法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以伊斯兰教法为基础形成了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的伊斯兰法系。伊斯兰法系与伊斯兰教、伊斯兰法并不是同时产生的。伊斯兰法产生于公元7世纪,最初只通行于阿拉伯国家。此时,阿拉伯帝国在名义上还是一个国家。到公元13世纪中期,蒙古人挥戈西向,在军事上击败了阿拉伯人,在宗教上却皈依了伊斯兰教,所建立的莫卧尔帝国奉伊斯兰教为国教,以伊斯兰法作为基本法律制度,伊斯兰法系正式形成。

19世纪,伊斯兰奥斯曼帝国因没能抵御西方列强的侵略而衰落。为了变法图强,奥斯曼帝国对伊斯兰法进行了改革,使传统伊斯兰法产生了较大的变化。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奥斯曼帝国解体为众多的伊斯兰国家,它们都沦为西方列强的殖民地或半殖民地,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制度逐渐向民法法系或普通法法系转变,只有少数几个国家还保持着传统的伊斯兰法,因而使伊斯兰法系成为一种“活中有死、死中有活”的法系。[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