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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6.3.4 本章小结

本章小结

法的现象发展的继承性体现的是法的现象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的连续性属性。它具有四个方面的概念规定性:第一,它是指具有时间先后关系的新法对旧法的辩证否定过程;第二,它反映了法的发展的客观属性与人的主观选择的统一;第三,它还是那些能为继承的要素实现其价值功能转换的过程;第四,它也包括一个民族对另一个民族已经解体的法律文化传统中法律积极因素的继承,还包括同时并存的两种异域法律文化之间的相互借鉴、吸收各自法律文化中的合理因素和积极要素的内涵。

法的现象继承的内容包括法的精神和内容方面和法的形式方面的内容能被继承,在法的精神和内容方面,主要有:第一,以同一种社会经济结构为基础的社会在法的精神和原则以及具体制度方面的一致性可以继承;第二,具有不同生产方式和政治体制的国家法律中体现了管理国家、实行社会控制和调整社会关系一般规律的内容可借鉴和吸收;第三,执行公共事务职能的法律可以为任何国家所吸收、继承。在法的现象的形式方面,各种法律的概念、范畴、术语可以被继承,法律运用技术也可以被继承。法律继承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宣布废除旧法,同时,对旧法的某些原则、规范和制度加以接纳。二是对旧的法律体系不全部予以废除,而是剔除那些与新的社会生活条件和统治阶级利益格格不入或不相协调的那部分旧法。三是通过研究世界各国法律文化的历史而自觉吸收文明各国法律文化中的优秀精华。

法的现象发展的继承性的根据首先是其哲学根据,即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辩证否定观。其次是社会发展的连续性,即社会生活条件以及由它所决定的社会整体系统发展的延续性和继承性。再次是法的现象的相对独立性问题,即法的现象的发展有其自己独特的相对独立的发展道路和客观发展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