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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6.2.5 本章小结

本章小结

法的现象发展的历史类型,是指人们依据社会法的现象所赖以建立的社会经济结构以及在其基础上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特有模式而对法律发展过程中的历史阶段所作的一种基本划分。关于法的现象的历史类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过不同的论述,《资本论》及其手稿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理论视角,将法的现象发展的历史类型划分为以人对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法的类型、以人对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法的类型和以人的自由发展为基础的法的类型。这种划分具有社会人类学的意义。

以人对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法的类型,是前资本主义的法的类型,它所赖以建立的社会基础是自然经济、专制政治和宗法家族关系所构成的社会系统。这种法的类型具有下列特点:(1)身份法;(2)等级特权法;(3)义务本位和权力本位法;(4)法律在社会调整体系中的地位较低;(5)法律形式化程度不高。

以人对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法的类型,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法的类型,它以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近代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和二元对立为社会基础,形成了下列特点:(1)它公开宣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维护契约自由;(3)确认和维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4)实行民主的政治制度和法治;(5)法的形式化水平较高。

以人的自由发展为基础的法的类型,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法的类型,它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结构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基础,同时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体现,体现了法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国家意志性和客观规律性的统一,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国家强制力保证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自行消亡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