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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6.1.4 本章小结

本章小结

原始公社的组织形式是氏族,它是以血统关系相结合的血缘亲族的总和。氏族是一种血缘亲属的集团,不以地域划分为基础。原始社会的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人们只能依靠共同生活、依靠集体的力量勉强维持生存,因此,重要生产资料实行公有制,没有贫富差别和阶级分化,人们享有集体生活中的平等地位,氏族公共事务也采取民主管理的形式。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氏族制度被称为原始共产主义或原始公社。原始公社的社会调整系统是习俗,它是氏族成员在长期的生产劳动和生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共信共行的行为规范,其实施主要是依靠氏族成员的自觉遵守,受到舆论和氏族首领的威信的保证。

国家和法的现象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原始社会经历了三次社会分工,即农业和畜牧业的分工、手工业与农业的分工、商业的出现。这三次社会分工促进了社会交换、私有制、阶级的产生。此时,以共同利益为基础的氏族制度就不可能存在了,对立阶级的利益冲突不可能再依靠原始公社的调整系统来加以调整。为了避免社会和互相冲突的阶级在无谓的斗争中同归于尽,就需要一个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把这种阶级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之内,产生了以国家强制确定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从而使阶级斗争得到缓和的必要。在此情况下,国家和法律的产生就不可避免了。法的现象的起源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的,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过程,并且受到了原始公社的道德和宗教的影响。

各国各民族法的现象的起源在具有共同的规律的同时,也由于历史条件的不同呈现出多样性。恩格斯将法的现象的起源总结为雅典式、罗马式和德意志式三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