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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6.1.3.3 三、法的现象起源的德意志形式

三、法的现象起源的德意志形式

德意志国家是德意志人战胜罗马帝国的结果。当时,战胜者德意志人仍然生活在氏族制度下,而战败者罗马人则生活在奴隶制下。为了有效地统治被征服者,德意志人不得不改变氏族这种社会组织形式,以一种新的国家代替罗马国家来组织所征服的地区。德意志人创造了具有地区性质的马尔克公社这种国家形式,公社内部的各个国家也都逐渐变成了地区性组织。“简言之,德意志人的国家是部分地改造旧的氏族机关,部分地设置新的机关,最后以真正的国家机关来取代氏族而建立起来的;同时,它又是作为征服外国广大领土的直接结果而产生的。”[10]这就决定了它是不同于希腊国家、罗马国家产生方式之外的第三种方式。

与德意志国家产生形式相对应的是法的现象起源的第三种典型形式。它以法兰克王国的“日耳曼法”为代表,这种法带有德意志氏族部落制度的痕迹,主要是由氏族和部落的习惯法构成的。最初的“日耳曼法”就是日耳曼人部落习惯的总称。在征服罗马之后,各日耳曼王国就将各自部落的习惯,借助于罗马法的某些术语,编纂为成文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