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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5.4.5 思考题

思考题

1.什么是法的现象的价值?什么是法的现象的价值评价?

2.法的现象的价值评价的对象和标准是什么?

3.如何理解法的现象价值中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关系?

4.如何理解法的现象价值中的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

5.试述法与利益之间的关系。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06页。

[2]卓泽渊指出:“作为法的价值主体的人包括人的个体、群体和人的类,但是最基本的还是作为个体的人,一般的人。凡主体不是人的法的价值,都应当认为是异化了的法的价值理论,都应当受到摈弃。”参见卓泽渊:《论法的价值》,载于《中国法学》2000年第6期。

[3]参见公丕祥:《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综论》,载于《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第2期。

[4]王宏维:《社会价值:传统与驱动》,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8页。

[5]《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86页。

[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54页。

[7]〔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侯健等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42页。

[8]〔美〕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廖湘文、高雪原译,夏登峻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8页。

[9]〔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申政武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4页。

[10]〔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第83—84页。

[11]〔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第37—41页。

[1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07页。

[13]〔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第240页。

[14]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第204—205页。

[15]参见公丕祥、刘敏:《论司法公正的价值蕴含及制度保障》,载于《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

[1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