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理学
1.5.4.4 本章小结

本章小结

法的现象的价值是指法和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和规范社会主体行为的规则体系与社会主体的需要之间的特殊的效用关系,是法和法律能够满足社会主体自由和秩序需要的性能和属性,是法和法律对于主体社会生活的积极意义,它体现了法和法律的工具特质与主体对自由和秩序需要之间的统一。它具有下列基本特征:第一,它反映的是法和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体系与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之间的特殊效用关系,是法和法律能够满足社会主体的自由和秩序需要的性能和属性;第二,法的现象价值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的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第三,法和法律对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解决方式决定了法的现象的基本价值选择和价值取向。

法的现象的价值评价是指社会主体对法的现象在调整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是否能够以及在什么程度上满足主体自由和秩序需要的主观反映,是社会主体对法的现象的价值的主观价值判断。法的现象的价值评价问题涉及法的现象价值评价的主体、对象和标准。法的现象价值评价的主体是一般意义的人,它包括人类、国家和民族、一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个人是法的现象价值评价的基本主体;法的现象价值评价的对象是一个民族一定历史时期的全部法的现实,包括一定社会的法权关系模式、时代法的精神、法律调整的价值目标、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一定社会的法律秩序,等等,其中关键是一定的法律秩序状况;法的现象价值评价的标准是社会主体评价法的现象价值的基本尺度,是法的现象调整价值目标的自然延伸,集中体现了主体的法的价值观念和价值选择,是法的现象经济评价标准、政治评价标准和伦理评价标准的有机统一。

法的现象价值形态是一定社会个人与社会关系的法哲学表现,具体表现为法的现象与利益、法的现象与秩序、法的现象与正义、法的现象与自由、法的现象与效率等关系。对法的现象与这些法哲学价值范畴的具体分析构成了法哲学价值形态论的完整的理论体系。一方面,这些法哲学价值范畴都是法的现象在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主体行为的过程中追求的价值目标和价值理想,是法的现象应当实现的价值,满足主体的这些需要是法的价值的重要体现;另一方面,法的现象对这些人类共同价值理想具有确认、协调、保障和实现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