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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5.2.5 思考题

思考题

1.怎样正确认识法的现象的特征?

2.什么是法的现象的相对独立性、形式性和自治性?认识这些属性有什么意义?

3.试从法律的特征中分析法律的优点。

4.如何理解法的现象的本质?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02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309页。

[3]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21—122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77页。

[5]“形式”、“形式主义”等词在韦伯关于法的理论中是关键词。参见〔德〕M·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7页。

[6]参见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22页。

[7]参见〔美〕R·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9页。

[8]富勒所谓“法律内的道德”(inner morality)与“法律外的道德”(external morality),也表达了同样的意思。参见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3页。

[9]参见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第325页。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6—17页。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0页。

[12]〔苏〕Л·C·雅维茨:《法的一般理论——哲学和社会问题》,朱景文译,孙国华校,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05页。

[13]〔日〕高柳贤三:《法律哲学原理》,上海大东书局版,第210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1—122页。

[15]同上书,第253页。

[16]〔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等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