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理学
1.5.2.4 本章小结

本章小结

法的现象的特征与本质是法理学的基本问题之一。通过对法的现象的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法的现象的性质和内容;一种法的现象的产生是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运动的必然要求。尽管如此,法的现象还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这是因为:人的立法活动具有理性、法的现象还受非经济因素的影响、法学家与法律家共同体的独立性等等;法的现象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形式,具有形式性,因而法的现象是自治的领域。

我们除了分析法的现象的特征,还分析了作为实在法律规则的法律的特征。从行为规范的角度看,法律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只有通过对行为关系的调整,法律才能作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从法律的形成来看,它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的,这显然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从法律的内容角度来看,它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权利与义务是进行利益调整的两个不可或缺的内容,它们从利益与负担两个方面的利导作用,构成法律调整的双向机制。法律的实施是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但是这种强制力的保障总是通过程序进行的。

我们从三个方面进一步揭示了法的现象的本质,即:规律性与意志性,共同性与阶级性,正义性与利益性。法作为法权关系,它是规律的反映,法律作为制度或规则,它是意志的体现。法和法律既具有阶级性,又具有共同性,它们是进行社会管理与阶级统治的工具。应然意义上的法与实在意义上的法律,分别与正义、利益有着不同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