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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艾滋病问题的法律与政策研究
1.48.3 三、减低艾滋病危害措施与法律冲突问题

三、减低艾滋病危害措施与法律冲突问题

我国政府一直十分重视并积极开展预防和减低注射吸毒艾滋病的教育工作,世界许多国家和组织也十分关注中国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造成的危害,并帮助我国实施减低注射吸毒和艾滋病病毒造成的危害。但是,目前世界上通常所使用的减低危害的有效措施与我国现行的法律和政策有诸多抵触的地方。特别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年3月14日通过)第七节第三百四十七条、三百五十七条,对毒品犯罪的处罚中的第三百五十四条、三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对与吸毒行为有关的犯罪行为的处罚)相抵触。美沙酮是鸦片类毒品,属于国际管制的麻醉药品,也是国际奥委会规定的禁用物质,中国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2004年兴奋剂目录》中它同样属于兴奋剂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将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提供给吸食、注射毒品的人,这种行为,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帮助他人消费毒品的行为。为注射吸毒者提供消毒的注射用具,同样也是一种帮助他人消费毒品的行为。如何协调国家政策、法律与减低危害措施的实施,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原载《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注释】

[1]骆寒青,云南警官学院副教授;邬江,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