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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艾滋病问题的法律与政策研究
1.46.4 四、保障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受教育权的策略和方法分析

四、保障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受教育权的策略和方法分析

(一)保障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受教育权需要国际社会的支持

国际社会认同的对艾滋病感染者人权的保护,将是构成遏制艾滋病蔓延、防治艾滋病工作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在世界上拥有不可否认的生存和发展的公民权利,也是世界人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联合国《儿童权益公约》,除美国和索马里外,全世界所有国家均为该公约成员。公约中指出:“每个儿童无论贫富,都应受到各国政府的特殊关照。”第六条规定:“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并享有医疗和康复设施。缔约国应努力确保没有任何儿童被剥夺获得这种保健服务的权利。”《儿童权利公约》是有史以来最为广泛认可的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阐述了应赋予所有儿童的基本人权:“生存的权利、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保护他们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权利以及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权利公约》通过确立各国政府在为本国儿童提供卫生保健、教育、法律和社会服务方面所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从而保护这些权利。我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作为一种政府承诺,缔约国政府及公民将不遗余力地在本国实现公约的内容。我国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保障中国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拥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这是中国的国家责任,也是中国尊重人权的重要标准之一。

(二)制定有效可行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将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受教育权的保障落到实处

在现实中的歧视与法律对歧视行为的界定存在分歧。歧视指的是任何形式的区别对待,排斥或限制某人。但不是所有的区别对待都是歧视:基于合理和客观标准的区别对待是容许的。这种划分仅对社会行为歧视有效,对于社会心理歧视则无能为力,社会心理的歧视要通过艾滋病知识教育的普及和社会认知能力的提高来逐步解决。判断一个社会行为是否带有歧视性,需要一个标准。调查研究中,人们认为“不与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握手”、“拒绝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入托或上学”等行为是不合理的,即歧视行为,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避开、躲避等行为是对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受教育权的歧视,因此规定对此专门立法更有助于保护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受教育权。

国家在政策层面上要宣传到位,要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到实处,不能仅停留在文件规定上。我国对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受教育权的保护不是无法可依而是不能将法律与政策规定细化实施。扩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艾滋病相关法律政策的认知,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增强反歧视的力度。我国针对艾滋病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四免一关怀”政策等,在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上学的权利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调查研究发现人们对该政策的知晓率很低,因此要把重点放在法律与政策的宣传和落实上。调查结果中,允许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上学的理由中以认为“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为最多,可见对法律的认识有助于减少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视。

(三)在社会普及艾滋病知识教育,提高艾滋病知识的知晓率有助于消除恐惧心理,减少对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受教育权的歧视行为

在社会普及艾滋病知识教育,需要学校、家长的支持和配合,以及同学间的互相帮助。虽然90%以上的家长赞同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但只有不到30%的家长愿意自己的孩子与他们同班学习。35.7%的家长听说过《儿童权利公约》,也知道法律有受教育权的规定,20.4%的家长仅听说过《儿童权利公约》,25.3%的家长听说过法律有受教育权的规定,18.6%的家长未听说过《儿童权利公约》和法律对受教育权的规定。由于学生家长的艾滋病知识掌握不全面,政策的知晓率低,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排斥和歧视。

(原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11月(上))

【注释】

[1]刘玉强,云南大学法学院2007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窦云云,云南大学国际关系研究院2007级国际关系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