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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艾滋病问题的法律与政策研究
1.46.2 二、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受教育权获得保障的理论依据

二、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受教育权获得保障的理论依据

(一)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受教育权获得保障的国际条约依据

2001年,联合国艾滋病特别大会发布了《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承诺宣言》,在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条中对艾滋病孤儿和易受伤害儿童的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到2003年制定并至迟在2005年执行下列国家政策和战略:建立和加强政府、家庭和社区的能力,以便为受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和影响的孤儿、男孩和女孩提供支持性环境,包括提供适当的咨询和心理社会支助;确保他们与其他儿童一样能在平等的基础上入学,获得住房,得到良好的营养、保健和社会服务:保护孤儿和易受感染的儿童,使其不遭受任何形式的虐待、暴力、剥削、歧视、贩卖和丧失继承权。”“大张旗鼓地积极推行一项政策,消除艾滋病毒/艾滋病造成的孤儿和易染上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儿童的屈辱烙印,从而确保不歧视,确保充分和平等地享受一切人权。”

中国签署了《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承诺宣言》,因此该宣言也成为我国在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受教育权方面对国际社会作出的国家承诺。

(二)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受教育权获得保障的国内法依据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我国公民获得受教育权的宪法依据。

1987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等7部委联合发布了《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作出了不得歧视艾滋病人、艾滋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及为其保密的规定。

2004年5月,卫生部发布了《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将“采取收养、寄养等多种方式,使100%艾滋病孤儿得到生活救助和免费完成义务教育”作为其具体目标之一。

以上是国际公约与国内法保障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受教育权的主要法律依据,但在实际工作中,对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受教育权的具体保护措施还是非常缺乏,对他们的歧视、隔离现象没有得到很好的制止,对他们的救助和纳入社会保障工作还未全面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