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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艾滋病问题的法律与政策研究
1.39.3 三、民间法在少数民族社区犯罪控制中的优势:社会凝合

三、民间法在少数民族社区犯罪控制中的优势:社会凝合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看到,对于犯罪行为的控制目的并不是一个孤立的机制所能达到的,不论大到整个国家还是小到一个社区。在这一系列的环节中,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结合、主导力量与大众力量的叠加成为犯罪控制效率高低的关键。一般情况下,打击犯罪行为的具体步骤从侦查开始到审判结束都是国家公安、司法机关的事情,正式的犯罪矫正更是监狱等部门专管的领地,即使是社区矫正方式也大多只有个别的部门负责(例如城市的街道办事处),大众很少参与。这种犯罪控制的运作模式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是不经济和不高效的,控制犯罪的目的是为了达成社会整体秩序的和谐,而在这一过程中只有极少数的社会因子在发挥作用,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

分析本文案例我们看到,宁蒗彝族社区对涉及毒品的犯罪控制过程从一开始就动用了全部的社区资源,“虎日”仪式的举行,德古、毕摩等参与矫正的集体监督等,都使得越轨者在这一社区中接受了全方位的控制制约。事实证明,若想摆脱控制只有离开这一社区,民间法的最大优点就在于其内生性和民间性,这两大特性决定了在区域犯罪控制的过程中,它能在最大限度上凝合社会资源,达成社会效果。

从理论上说,民间法这一运动模式在目前的少数民族社区中是理想的犯罪控制运行态势,合理利用这一乡土力量资源将会有助于我国和谐社会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切实构建。

(原载《西南边疆民族研究》第6辑)

【注释】

[1]刘希,云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系云南省教育厅基金项目“少数民族地区犯罪的控制和矫正——法律人类学的比较研究”(编号:07J50957)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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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案例来源于李宗陶.“虎日”戒毒[J].人口传媒,2006(1-8);葛维英.家族禁毒的乡土环境[J].三联生活周刊,409.

[11]该纪录片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

[12]彝谚有“汉区长官为大,彝区德古为大”。一般地说“德古”指口才好、善于演说、知识丰富、智力过人、懂彝族的习惯法、按习惯法及其案例处理问题、办事公道、能为家支(或地区)解决问题、维护家支的利益而且作风民主的头面人物。

[13]“毕摩”是彝语音译,“毕”为“念经”之意,“摩”为“有知识的长者”,是一种专门替人礼赞、祈祷、祭祀的祭司。毕摩神通广大,学识渊博,主要职能有作毕、司祭、行医、占卜等活动;其文化职能是整理、规范、传授彝族文字,撰写和传抄包括宗教、哲学、伦理、历史、天文、医药、农药、工艺、礼俗、文字等典籍。毕摩在彝族人的生育、婚丧、疾病、节日、出猎、播种等生活中起主要作用,毕摩既掌管神权,又把握文化,既司通神鬼,又指导着人事。在彝族人民的心目中,毕摩是整个彝族社会中的知识分子,是彝族文化的维护者和传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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