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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艾滋病问题的法律与政策研究
1.38.3 三、结 语

三、结 语

现代社会以风险和价值多元为主要特征,通过违法行为矫治的立法和实践把风险控制在社会可以接受和容忍的范围内,是一种符合利益权衡的路径,也是最大限度上保障公民安全和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社会转轨时期,政府的职能由高度管制向服务社会转变,在尊重和扩大公民自主和自由的法治理念下,一方面需要坚持罪刑法定和罪责原则,严格限制国家运用刑罚手段干涉个体自由的权力,以保障国民的可预期性和自由发展;另一方面,对于公共安全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为人纯粹依据刑罚的手段则很难有效遏制,因为罪责原则要求刑罚权的发动必须具有道德上的支撑,也就是说,行为人只应该对其有责状态下所导致的法益损害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我国现阶段对于一些高度危险的行为人无法定罪量刑,如吸毒者、卖淫人员等。现行的行政手段因为缺乏法律的体系支撑和科学的制定程序,兼之实施过程中存在着流于形式的缺陷,暴露出我国犯罪预防环节的立法缺位,并由此导致了犯罪态势长期处于非常严峻的形势。因此,进行“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立法不仅具有必要性,也具有迫切性。通过违法行为矫治立法,可以使我国既有的一些犯罪预防性手段具有法律正当性,并通过严格的程序设置、监督体系,切实保障其危险遏制、犯罪预防的效果,如劳动教养、强制戒毒、收容教养等。当然,“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立法也不能是过于扩张的,应该具有一定的限度和范围。或者说,违法行为矫治手段的采用,尽管针对的是现在或未来的危险,也必须在危险和矫治手段的强度和方式之间保持一定的比例或协调,以维护个人的自由不受过度和任意的干涉。

(原载《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7年第5期)

【注释】

[1]高巍,法学博士,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冈特·施特拉腾韦特,洛塔尔·库伦.德国刑法总论I——犯罪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弗兰茨·冯·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4]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5]冈特·施特拉腾韦特,洛塔尔·库伦.德国刑法总论I——犯罪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6]G.拉德布鲁赫.法哲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7]1933年,纳粹德国制定的《遗传病预防法》以种族主义为内核,在“德意志血统的纯洁性”这一宏大目的的支配下,规定了遗传障碍者应该强制性绝育。其主张者强调:“维持德意志人民的健康和种族健康的目的是永远保持有许多高种族价值的孩子的足够数量的遗传健康的家庭。健康种族思想的核心是培育下一代。将来法律的维护者必须明确德意志人民的培育目标。”强制生育就是一种极端的矫治措施,甚至超越了预防犯罪的目标,变成一种纯粹推行极权统治的工具,连目的的正当性也放弃了要求。另外,为了进一步扩张种族主义和专制,纳粹政府还制定了“安乐死”计划,对所谓“不值得存在之生命”进行惩罚和消灭,以求符合种族主义的目标。如纳粹内务部长在1935年公布的刑法官方委员会的一份报告中宣称:“对所谓不值得活之生命的消灭是必要的。”1937年,一名法学博士生在其论文中指出:“只有属于高级种族者才有权在德国领域内生存,没有用处、甚或是低能对社会有害者应从社会中消失……社会是否愿以杀戮方式消灭低能者有待讨论……但这一重要任务不应受阻碍,对管辖权的争议会销蚀其效力……因为刑法措施与种族健康措施之间的界限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变得模糊。”参见英戈·穆勒.恐怖的法官——纳粹时期的司法[M].王勇,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11-116.

[8]乔治·P.弗莱彻.刑法的基本概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9]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10]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德国刑法教科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11]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12]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13]道格拉斯·N.胡萨克.刑法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14]冈特·施特拉腾韦特,洛塔尔·库伦.德国刑法总论I——犯罪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15]大谷实.刑事政策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16]赵秉志.刑罚总论问题探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7]保罗·H.罗宾逊.对危险性的惩罚:刑事司法掩盖下的预防性羁押[J]//哈佛法律评论——刑法学精粹.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18]大谷实.刑事政策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19]罗殿宏.保安处分与中国当代刑法革新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学院,2004.

[20]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21]林钰雄.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2]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