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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艾滋病问题的法律与政策研究
1.30.1 一、无被害人犯罪与毒品犯罪

一、无被害人犯罪与毒品犯罪

(一)犯罪被害人与无被害人犯罪的界定

关于犯罪被害人的概念,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从其词源上看,“被害人”一词源自拉丁文Vuctunam,原意有两方面:一是宗教仪式上向神供奉的祭品,二是因他人的行为而受伤害的个人、组织、道德或法律秩序。[2]犯罪被害人概念中的“被害人”一词即使用其第二方面含义。照此理解,犯罪被害人即因他人的犯罪行为而受伤害的个人、组织、道德或法律秩序。传统的犯罪学观点认为,犯罪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3]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被害人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即危害结果的担受者。[4]第三种观点认为,犯罪被害人是指生命、身体、财产等权益遭受犯罪侵害的人。[5]1985年《联合国关于犯罪被害人和权力滥用的司法基本原则宣言》(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f Basic Principles of Justice for Victims of Crime and Abuse of Power)第1条将犯罪被害人界定为:个别或者集体的,因违反成员国有效刑事法律(包括规定刑事性权力滥用的法律)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而遭受损害,包括物质或者精神上的伤害(physical or mental injury)、情感痛苦(emotional suffering)、经济损失或基本权利的实质贬损的人。[6]也有观点认为犯罪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或权力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非国有单位和国家。此外,还有观点认为犯罪被害人是指由于犯罪行为而使其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及其精神方面遭受到损害的个人、单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以及因为犯罪而受到严重危害的国家和整个社会。[7]

上述种种关于犯罪被害人的概念,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犯罪被害人的含义,每个定义均具有其独立的理论价值。但是,我们认为,对犯罪被害人的概念应当这样全面、科学地把握:

第一,犯罪被害人不仅指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还应包括单位(企事业法人、非法人单位及社会团体)及国家(社会)。自然人形态的犯罪被害人是整个犯罪被害人体系中最主要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已得到普遍认同,另一方面,单位作为犯罪被害人不仅得到学者们的普遍承认,同时也为司法界人士所关注,单位犯罪被害人的保护,从刑事法治未来走向看具有重要意义。[8]对于将国家作为犯罪被害人,学术界存在较大争议,但我们认为:“凡是享有权利与履行相应义务的法律实体都可能成为被害人,被害人学都应当将其列入研究范畴之内。”[9]国家必须列入犯罪被害人的范畴,如果不是这样,诸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偷税罪、抗税罪、妨害国家边境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等类型犯罪就将无法找到危害后果的承受者,对国家权益的犯罪受害保护问题也会成为空谈。总而言之,自然人,单位及国家均是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的实体,均可能成为犯罪被害人。

第二,犯罪被害人应当限定为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者,否则被害人的范围就会漫无边际[10],犯罪行为的间接受害者一般来说均从属于直接受害者,在一定程度上完全可以不需要考虑。

第三,犯罪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包括物质的及精神上的)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把犯罪被害人的概念定义为:因犯罪行为而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自然人、单位及国家(社会)。

什么是无被害人犯罪?在理论上有不同的说法,比如,有的理论认为,所谓无被害人犯罪是指专为保护宗教或道德,而同个人的生活利益无关的犯罪,概括地说,所谓无被害人犯罪,是不对法益产生侵害或危险的犯罪,换句话说,就是保护法益不明确的犯罪。[11]也有人认为,所谓无被害人犯罪,是指基于行为人的自愿和彼此双方同意进行的犯罪,还有人认为,无被害人犯罪是指在刑事案件中缺少被害人的犯罪,即无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根据这些理论观点,无被害人犯罪的范围常可分为以下几种:①性犯罪,包括通奸、同性恋、卖淫、婚前性行为、色情文学等;②赌博;③吸食毒品;④“安乐死”;⑤自杀;⑥堕胎或避孕;⑦流浪;⑧高利贷;⑨公开酗酒;等等。

我们认为,如果根据犯罪被害人的概念,从刑法学的角度考虑,那么有犯罪就必定存在犯罪被害人(可能是自然人、单位或是国家),不存在没有被害人的犯罪,但如果从犯罪学角度考虑,我们必须承认,在理论上以及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一些被害人不“明显”或不“传统”的特殊犯罪情形,就比如“安乐死”,其特殊性就在于行为的结果不是行为人积极追求或希望的,而是死者或其家属积极追求的,所以有的理论就认为“安乐死”没有受害人;再比如赌博行为,是财产所有权人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即便赌输了那也是行为人自己的一种财产处分,它与财产被诈骗或被抢劫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这些客观存在的特殊犯罪(犯罪学角度的犯罪)形态,是我们研究犯罪预防和制定刑事政策必须要充分考虑的重要问题,它对我们制定符合时代发展需要的刑事政策及进行有效的犯罪预防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总之,我们认为,对客观存在的无被害人犯罪(犯罪学角度)形态采取何种刑事政策是我们必须认真研究的问题。

(二)无被害人犯罪与毒品犯罪

无被害人犯罪理论同非犯罪化问题紧密相连,甚至可以说,提出无被害人犯罪的理论,目的就是希望此种行为形态非犯罪化。这种理论的坚持者认为,无被害人犯罪因为不存在受害人,对此种行为形态的犯罪化处理只会以牺牲公民私权利为代价,是同符合时代发展需要,以保护公民民主、自由和人权为神圣职责的刑法观不相适应的,所以他们坚决支持无被害人犯罪的非犯罪化。

毒品犯罪中的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是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理论热点讨论的问题,争论颇多。而世界各国在司法实践中对吸食、注射毒品行为各不相同的处理方式也正是理论上存在不同争论的体现。司法实践中,对于无被害人犯罪存在着非犯罪化和犯罪化两种刑事立法政策。具体来说,对无被害人犯罪进行入罪(在国家刑事法律中明文规定为犯罪)处理的就是将无被害人犯罪进行犯罪化,反之,对无被害人犯罪作除罪(不在国家刑事法律中明文规定为犯罪)处理的,就是对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世界各国对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的刑事政策也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明文规定为犯罪并予以相应刑事处罚,另一种就是不认为是犯罪而采取其他处理方法。前者如美国、法国、意大利、瑞士、希腊、日本、韩国、新加坡、泰国、孟加拉国、马尔代夫、印度、斯里兰卡、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新西兰、埃及、尼日利亚、肯尼亚等国家(地区),我国内地对此类行为的刑事政策属后者,并未将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规定为犯罪,只是规定该行为违法并对违反者采取拘留、罚款、强制戒除以及进行劳动教养。

关于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还是犯罪化,核心的问题应当是根据合理、科学的犯罪化限度,以符合具体国家的社会发展需要为根本出发点,确定具体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