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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艾滋病问题的法律与政策研究
1.29.1 一、毒品交易中不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行为

一、毒品交易中不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行为

有的公安机关碰到过这样的案例:毒品交易不是以财产进行,而是以性非法交易,是否属于贩卖毒品行为?还有以非金钱利益非法交易行为,如行为人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向有一定权力,由于各种原因需要非法消费毒品的人交付毒品,以获取逃避处罚或者升职、调动、晋级或者其他非财产性利益等,这些行为是否属于贩卖毒品行为?

以上行为,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香港《1995年贩毒(追讨收益)(修订)条例草案》第四条规定:“贩毒收益的评计(a)任何人从事的贩毒收益为一(i)在任何时间,因自己或他人从事贩毒而由他收受的款项或其他酬赏。”这里的酬赏包括非直接财产关系的性交易、晋升、调动等。[2]

联合国《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均规定无论以任何条件交付毒品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律规定应该与国际接轨,无论以任何条件交付毒品,都应该以贩卖毒品罪定性。